幸福航海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七条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第十三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第十四条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姓名; 3、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姓名; 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5、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6、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美利达达道路
【导语】2020年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重视和财政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中心工作,以持续提高审计质量为核心,在全面推进会计审计监管、行业“放管服”改革、行业管理体制机制完善、行业执业环境优化、会计服务市场开放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1、围绕提升审计质量,深入推动会计审计监管工作
组织召开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座谈会,分析当前会计审计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围绕影响审计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中研讨,对持续提升审计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作出部署;
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从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顺利有序实施;
印发《财政部 国资委 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实施意见》,提出强化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主体责任、深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加大信息披露等10方面配套措施;
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评估,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提升。
2、围绕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谋划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审批改革
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实施告知承诺改革试点;
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改备案;
推动解决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冠名取消地域名;
着力提升行业管理信息化水平,进一步优化管理系统功能模块,实现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共享,坚持和完善信息化管理模式,不断优化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高监管效能。
积极支持新冠疫情防控,服务会计审计行业稳定发展,指导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推动落实疫情期间年报审计和披露延期。
3、围绕强化行业信息披露和使用,持续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日常管理
持续做好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及信息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印发《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及时全面准确掌握行业相关信息,为加强行业管理提供决策数据。
4、围绕审计准则等效互认,持续深化内地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有序开放
召开“一带一路”中俄审计准则等效会议,会议对中俄两国审计准则评估问卷、审计准则建设体系、审计质量监管等议题进行了研讨,为下一步实现中俄审计准则等效提供技术基础;
统筹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进一步扩大开放和创新发展的会计服务开放相关措施,配合做好各类特殊开放区域建设工作,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地方建设发展;
配合相关部门和司局开展会计审计服务对外开放相关工作,作为会计服务领域主管部门,就开放承诺等与外方交换意见,维护我国行业利益,营造公平互惠的政策环境。
5、积极开展支持性政策措施研究
就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广泛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对当前影响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力量对行业关心的、关系提升审计质量的重点领域开展集中研究,涵盖法律责任、函证电子化、资本市场审计质量、执业环境改善、信息系统审计及咨询业务等行业发展重点问题,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推进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和部省共建课题,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提升反舞弊水平和审计质量提供借鉴;
密切关注资本市场重点热点问题,持续跟踪资本市场动态,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意见分析,服务资本市场发展。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执业注册会计师111113人,合伙人(股东)35768人,会计师事务所8628家(不含分所),其中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4654家,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3964家,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10家。全行业为全国4000多家上市公司、8000多家新三板企业和420多万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审计鉴证和其他专业服务。
总体而言,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安排,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力量,财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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