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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一览 一、会计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二、会计制度1、企业会计制度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3、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4、物业管理企业会计制度5、医院会计制度6、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7、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8、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9、行政单位会计制度10、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1、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2、高等学校会计制度13、中小学校会计制度14、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15、测绘单位会计制度16、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三、财务制度1、企业财务通则2、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3、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规定4、证券公司财务制度5、关于对《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6、行政单位财务规则7、事业单位财务规则8、医院财务制度9、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0、地质勘察单位财务制度11、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12、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3、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4、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5、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6、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7、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8、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9、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20、中小学校财务制度21、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22、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物质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四、会计准则1、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3、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4、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5、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6、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7、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8、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9、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10、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11、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12、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13、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 14、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15、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16、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17、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18、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19、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五、审计准则1、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2、独立审计基本准则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27条)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条六、内部会计控制制度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七、会计核算方法1、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3、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5、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6、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7、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8、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9、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10、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11、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八、会计处理规定1、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2、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3、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4、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5、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6、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7、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8、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9、企业代国家储备棉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10、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11、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12、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通知13、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14、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15、企业基建业务会计处理办法16、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17、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18、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19、就业机构就业经费会计处理规定20、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21、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22、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3、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24、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25、保险公司个人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26、关于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27、关于下发民航国内航线客运收入联营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28、关于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29、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30、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3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33、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3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35、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1、《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规定2、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准则问题解答3、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问题解答4、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5、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6、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十、其他会计制度1、财政部关于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3、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5、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6、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7、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8、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 9、国务院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10、关于短期投资收益核算问题的复函11、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暂收款等有关会计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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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注册会计师是经国家批准执行会计查帐验证业务和会计咨询业务的人员。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执行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条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接受委托,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机关,在全国为财政部,在各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第五条为维护合法的职业权益,交流工作经验,增进国内外交往,注册会计师可以组织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六条凡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大专或者相当于大专学历,并从事三年以上会计、审计工作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担任过高级会计师的人员,担任过会计学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并有会计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以及具有大专或者相当于大专学历,或者大专同等学力,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二十年以上,确有会计业务专长的人员,申请担任注册会计师,经考核合格,可以免予考试。第七条注册会计师的考试、 考核, 应当在财政部批准组成的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和监督下进行,由省级财政厅(局)批准组成的考试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具体考试、考核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八条经注册会计师考试、考核合格的,由其申请加入的会计师事务所报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厅(局)批准注册。省级财政厅(局)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通知批准的财政厅(局)重新审查。经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由财政部统一制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第九条注册会计师退出所属会计师事务所,该所应当报请主管的财政机关批准,缴还其注册会计师证书;要求再次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第十条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注册会计师。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办理下列会计查帐验证业务:一、审查会计帐目、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出具查帐报告书;二、验证企业的投入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书;三、参与办理企业解散、破产的清算事项;四、参与调解经济纠纷,协助鉴别经济案件证据;五、其他会计查帐验证事项。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办理下列会计咨询业务:一、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二、代理纳税申报;三、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经济文件;四、培训财务会计人员;五、其他会计咨询业务。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各项业务。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业务,应当付费。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接受国家机关委托办理业务,根据业务需要,有权查阅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其他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业务,需要查阅资料、文件和进行调查的,按照依法签订的委托书的约定办理。第四章工作规则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有关协议、合同、章程为依据。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出具报告书内容的正确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申明,实行回避。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取得和了解的资料、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应当在出具的报告书中明确指出;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应当予以拒绝。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工作规则造成不良后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实上报,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罚款;三、暂停执行业务;四、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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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全国人大制定的会计法律《会计法》。《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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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 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物业管理企业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3、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4、 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5、 会计处理规定。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6、 其他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联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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