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创13720050898
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后,项目合伙人首先进行检查。完成审计工作后安排项目组之后的其他人员对审计质量进行复核。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建立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质量控制部分,以具体落实各项质量控制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委培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同时会计师事所应设立投诉、指控渠道,并针对投诉、指控进行调查。

壬生京三郎
【参考答案】以下是摘自注册会计师《审计教材》中关于质量控制准则的全部内容,内容较多,请根据需要自由删减。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标和要素(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标质量控制准则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有关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及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二)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二、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一)对主任会计师的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二)具体要求三、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一)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执行任何类型的业务,都应当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二)具体措施1.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2.教育和培训;3.监控;4.对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行为的处理。(三)满足独立性要求1.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聘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规定的独立性。2.具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不同层级人员之间相互沟通信息。3.获取书面确认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4.防范关系密切产生的不利影响。四、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一)总体要求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1.能够胜任该项业务,并具有执行该业务必要的素质、时间和资源;2.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3.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二)考虑客户的诚信情况1.考虑的主要事项2.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审计人员可以从前任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法律顾问、客户的同行以及相关数据库等中搜索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三)考虑是否具备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四)考虑能否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五)考虑其他事项的影响1.考虑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的影响;2.考虑接受业务后获知重要信息的影响;3.解除业务约定或客户关系时的考虑。五、人力资源(一)人力资源管理的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并承诺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并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二)人力资源管理的要素1.招聘;2.业绩评价;3.人员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包括完成所分派任务的时间是否足够;4.职业发展;5.晋升;6.薪酬;7.人员需求预测。六、业务执行(一)指导、监督与复核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项目合伙人负责组织对业务执行实施指导、监督与复核。(二)咨询项目组在业务执行中如果遇到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在项目组内不能得到解决时,有必要向项目组之外的适当人员咨询。(三)意见分歧1.处理意见分歧的总体要求2.对出具报告的影响: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1.含义: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2.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注意: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合伙人的责任,更不能替代项目合伙人的责任。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象的确定七、业务工作底稿(一)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要求——及时(二)保密(三)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如果法律法规有更高的要求,还应保存更长的时间。(四)工作底稿的所有权——会计师事务所八、监控(一)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二)监控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三)实施检查1.检查的周期: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2.确定检查的时间、人员与范围。(四)监控结果的处理
安吉拉pig
你不会是珠江会计的吧..我也就找到一点(找到了)会计师事务所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合理保证: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 (二)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1)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2)职业道德规范; (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4)人力资源; (5)业务执行; (6)业务工作底稿; (7)监控。
今天天很蓝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与程序。第三条 本淮则所称控制政策,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及策略。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控制程序,是反映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第二章 一般原则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制定以下两个层次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 (二)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运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使所有审计工作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运用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以使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遵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第三章 全面质量控制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业务规模与范围;(二)组织形式及业务部门的设置;(三)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区域分布情况;(四)成本与效益原则;(五)人员素质及构成;(六)其他。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不同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相应的全面质量控制程序。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运用以下方面的质量控制政策:(一)职业道德原则;(二)专业胜任能力;(三)工作委派;(四)督导;(五)咨询;(六)业务承接;(七)监控。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并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道德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全体专业人员提供适当的专业培训,以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审计工作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并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督导人员是指对审计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和负有督导责任的其他人员。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时应当向有关专家咨询。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审计业务,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独立性,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诚实等因素。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以适当方式将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传达到全体专业人员,以确保正确理解和执行。第四章 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第二十条 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中适用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第二十一条 督导人员应当考虑助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第二十二条 督导人员对助理人员进行指导时,应当使其明确: (一)工作责任;(二)拟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度的审计目标;(三)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及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四)其他可能影响具体审计程序的事项。第二十三条 督导人员在审计期间应当履行以下监督职责:(一)监督审计过程;(二)了解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有必要,可适当修改审计计划;(三)解决专业判断分歧,必要时,应向适当人员咨询。第二十四条 督导人员应当对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以合理保证:(一)审计工作已按具体审计计划的要求进行;(二)工作过程及其结果已适当记录;(三)所有重大审计问题已适当解决,或反映在审计结论中;(四)预定的具体审计程序的审计目标已实现;(五)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审计工作结果一致,并支持审计意见。第二十五条 督导人员应当及时复核:(一)总体审计计划与具体审计计划;(二)对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的评估,包括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对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所做的修改;(三)进行实质性测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四)会计报表、审计调整事项和审计报告草稿。第二十六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需要委派未直接参与审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复核。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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