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2

  • 浏览数

    332

我是小鹿呀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初级会计减除费用标准

2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王道之战约定

已采纳

基本减除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维持基本生计而发生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固定额度。基本减除费用和个人收入无关,一般是按照全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计算确定的,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平均水平。

根据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情况如表3-3所示。

表3-3费用扣除标准调整情况

国际上确定减除费用标准,主要参考两方面因素:一是基本生活支出变动情况;二是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变动情况。例如,美国根据通货膨胀率进行指数化调整;英国从1982年起,按前一年度的消费物价指数,自动调整主要免税项目的数额和税率级距;加拿大实行在通货膨胀率高于3%时,按高于3%的部分调整个人基本抵免额和税率级距。根据国际做法以及我国实际情况,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设置主要考虑纳税人负担的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水平、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和物价变化等因素。

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将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万元)。主要考虑因素如下:

一是基本减除费用是纳税人的一项生计支出扣除。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5000元、全年6万元,充分考虑了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情况。据统计,2017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037元/月,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人的负担系数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约为3900元/月。考虑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的增长因素,按照7%的平均增长率测算,2018年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4200元/月。

此次改革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每年6万元),为今后几年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增长预留了一定空间。

改革后,城镇就业人数的纳税面将由目前的44%降低至15%。

二是从世界各国费用减除标准占人均GDP的比重看,5000元比较高。按原每月35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计算,年基本扣除额占人均GDP比重为78.2%,按5000元标准计算,这一比重已提高至109.69%。从各国年基本扣除额占人均GDP比重看,很多国家都低于50%,如美国是10.97%、日本是8.59%,我国基本减除费用额所占比重在国际上处于较高水平。

三是除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税制改革后,按照个人享受“三险一金”专项扣除、1至2项专项附加扣除估算,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个人无须缴税,年收入10万元已经高于当前城镇就业人员社会平均工资,因此,5000元的标准总体上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对税制改革的期望。

综上所述,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较为合理。

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主要考虑因素有:一是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税收法制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实施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二是减除费用标准是参照城镇居民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兼顾了富裕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类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支水平。就部分富裕地区而言,可能生活成本较高,但居民收入水平也较高,负担能力强,而且机会多,享受到的各种公共服务也多,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有利于体现税收量能负担原则;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性非常大,如果不实行统一的标准,可能会造成人员非正常流动,甚至产生人员在其他地区工作而在特殊优惠区域领取工薪收入等情况,给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带来冲击和挑战;四是从国际上看,大部分国家个人所得税一般都是采用全国统一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不实行差别化政策。

初级会计减除费用标准

82 评论(12)

风风一样的自由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所以减除费用标准应当根据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因此,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再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000元/月。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时费用扣除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按“一次修法、两步实施”的时间安排,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工资、薪金所得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到5000元/月,适用新的税率表。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综合征税和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这就是说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8年9月30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某纳税人2018年9月5日取得工资收入6000元,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虽然于10月10日入库,但不能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的规定,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对于扣缴单位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174 评论(15)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