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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继续教育学院都是和企业联合办学,毕业不用担心工作问题,还是不错的是学校特色培养专业,包就业的专业 财经系专业简介财经系创系于1984年,现有专兼职教师40余人,教授、副教授18人;硕士及以上学位24人,“双师型”教师占50%以上。其中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人,交通部软科学专家2人,交通部优秀教师1人,湖北省优秀教师1人。现有会计等5个专业,其中工程财会专业为我院重点扶持专业。财经系建有ERP综合实验室、企业经营实战演练实验室、会计仿真实验室、工程造价综合实验室等,并与多家大型企业合作建立了一批专业实习基地。多年来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培养了各类高质量的应用型财经人才5000余人,现在已与多家公司签订实习、就业协议,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开设专业及方向:市场营销、金融保险(精算软件师方向、中投证券公司定单培养班)、建筑经济管理、工程造价、会计(工程财会方向、注册会计师方向、会计信息化方向)。市场营销(文科、理科)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运用经济理论和管理知识,分析解决市场营销管理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在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及流通企业从事市场开发、营销策划和商务管理方面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主干课程:市场营销学、消费者行为学、物流管理、连锁经营管理、销售管理、市场营销调研与预测、国际市场营销、商务谈判、分销管理、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管理学、会计学、财务管理、统计学、经济法、公共计算机等。就业方向:可在各类生产企业单位及流通企业从事营销策划、商务谈判、公共关系、电子商务开发等实际管理工作。金融保险(文科、理科)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适应我国金融业、保险业、以及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对风险管理和精算人才的需求,从事各级各类企业风险管理、个人财务规划、金融、保险、养老金策划和管理、投资、社会保障等领域,集风险管理与金融专业技术和管理技能于一身的专业型、复合型、实用型金融人才。主要课程:利息理论、金融中心学、风险理论、计算机综合应用 、经济学、保险原理、保险实务、保险心理学、保险精算、财务管理、货币银行学、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证券投资学、证券期货技术分析、金融期货与期权等课程。就业方向:学生毕业后主要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理财机构从事证券经纪、客户代理、市场调查与咨询等工作,或者从事社会福利组织、政府咨询和监管等机构的风险管理与精算技术工作和长期资本项目等。建筑经济管理(文科、理科)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备建筑工程及经济管理专业知识,能从事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和房地产营销的高等应用型人才。主干课程:建筑工程概论、工程识图、建筑材料、建筑施工技术及组织、工程结构基础、经济管理基础、会计学原理、计算机在建筑经济管理中的应用、房地产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理论与实务、房地产市场营销、工程项目管理等课程及有关实验、实习、实训等教学环节。就业方向:本专业毕业生主要在建设及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及相关部门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及房地产市场营销等工作。会计 (注册会计师方向) (文科、理科)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熟悉财经、税收等相关法规,能运用会计和审计业务知识进行社会审计、会计处理、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工作,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和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及解决实际财会、税务等方面问题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主干课程: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资产评估、计算机应用、会计电算化、CPA会计、CPA财务成本管理、CPA审计、CPA税法、CPA经济法、CPA咨询与服务、注册会计师业务案例分析等。就业方向:可在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财会中介机构的各项业务外,还可从事一般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内部审计、财务管理及税务代理等工作。会计 (会计信息化方向) (文科、理科)培养目标:本专业旨在培养熟悉国家财经法规,系统掌握财务管理及会计基本理论知识,熟练运用财务软件处理经济业务并提供相关财务报告的基层财务会计人才。主干课程:计算机基础、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税法、财务成本管理、成本会计、管理会计、数据库、电算会计、审计、预算会计、高级财务会计、国际会计、钞票清点与鉴别、财经应用文写作等。就业方向:可在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会计审计事务等行业的企业、公司及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理财事务和会计核算工作。工程造价(文科、理科)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备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工程造价的基本技能,能够适应工程建设管理第一线需要的实用技术人才。主干课程: 建筑工程概论、工程识图、工程测量、建筑材料、建筑施工技术及组织、工程结构基础、安装工程基础知识、计算机在建筑经济管理中的应用、工程概预算、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工程造价应用软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经济法、工程建设法规、企业经营管理、建设单位会计、会计电算化、资产评估、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国际工程管理等课程及有关实验、实习、实训等教学环节。就业方向: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咨询机构及相关部门从事建筑、安装、装饰等工程的概预算管理、项目管理及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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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具有60多年的办学历史,主要从事高职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学院以市场和就业为导向,以培养一专多能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不断加强专业建设和课程体系建设。形成了交通工程、船舶技术等一套结构合理、互补性强的专业学科体系。其中高职院校的四大热门专业,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就有三个。一些高考学生经常问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好不好,因为每个人关注的角度不一样,不过,我认为这个学校还是比较好的。环境不错,学校在本省排在前几。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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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交通运输业)会计做帐流程,主要是成本核算,其成本主要有:1、油2、维修 3、车辆应交的各种税费、保险等。 4、人员工资等5、运输途中的费用 要:针对物流企业流程,将有关会计分录整理如下: 一、实收资本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各股东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设置一下明细科目: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 ... 针对物流企业流程,将有关会计分录整理如下:一、实收资本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各股东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设置一下明细科目: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根据需要可设置三级科目,货运收入/其他收入) 另外,总站对分站之间可以设置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科目,以反映总站与分站各项营业收入的解交和结算情况。 收到分站交来运输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 根据分站编制的营业收入日报定期汇总确认营业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 预收账款---** 完成运输任务,结算多退少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核算客运服务/包装物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技术转让/车辆修理/材料销售等其他收入并按其设置二级科目。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月末将本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后本帐户无余额。 物流企业的几项具体业务的税务分析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还存在其他相关业务的运作,对于这些业务的运作,当然也就涉及到税收问题,在这里我们仅将其中的几项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涉税事项拿出来进行讨论。 一、挂*经营的税务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人们的经营方式和经营手段也越来越多。如采用供车形式经营,部分小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的司机或社会人员(以下统称司机),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收清车辆价款后虽然车辆的所有权转归司机所有,但车辆牌照、营运证、线路牌等仍属公司所有,并仍由公司统一承担缴纳各项税、费的义务和其他法律责任。对于这类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8号)明确,公司将运输车辆作价后给司机这种行为的本身不在于卖车,而是公司内部经营责任制的改革措施,公司与司机的关系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因此公司的供车行为,并不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而属于出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供车行为按租赁业务征税。 如果个人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购买或租赁集装箱运输卡车(以下称集卡车),挂*在租赁公司名下,利用拥有(包括购买、或租赁,下同)的集卡车以租赁公司名义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租赁公司及其在外县、市的分支机构为拥有集卡车者开具运输收入发票,并按开具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应当如何征收营业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92号)明确,要根据当事人所从事的经营业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拥有集卡车者属于租赁公司的内部职工,其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以租赁公司为纳税人,拥有集卡车者不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租赁公司在外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办事处),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则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由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如果不符合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则由租赁公司在租赁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至于租赁公司向拥有集卡车者收取的管理费,属于内部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出租运输工具的征税问题 对于提供运输工具的租赁收入的征税问题也存在具体规定,如果是一些位于中国境内并注册登记的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取得的收入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这里就存在一个政策变化问题,税制改革前,根据原营业税制规定,来源于境外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此项免税规定已经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6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船舶出租的劳务发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于跨地区运输业务的征税问题 运输业务没有地域的限制,但是,税收却存在地域的规定和限制。对于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应如何确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8号)明确: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的"机构所在地"包含以下涵义:(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个人为其居住地。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一切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向其单位驻地或个人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车辆通行费以及拍卖机动车牌照和公交线路运营权的征税问题 对于车辆通行费的征税问题,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明确:其一,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其二、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至于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明确,由于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五、对于联运业务营业税处理 对于物流企业从事的联运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索道运营的征税处理 对设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服务的索道运营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6号)规定,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运输成本的管理的管理与核算 运输成本项目 1/直接人工:支付给营运车辆司机和助手的工资,包括司机和助手随车参与本车保养和修理作业期间的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性奖金,以及按工资总额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直接材料:燃料/轮胎 3/其它直接费用:保养修理费/折旧费/养路费其它费用(车管非行车事故损失车辆牌照和检验费保险费车船使用税洗车费过桥费轮渡费司机途中餐费行车杂费等) 4/营运间接费用:基层单位为组织与管理营运过程所发生的,应有各类成本负担的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保险费设计制图飞/实验检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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