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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man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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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饭无范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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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一)审计市场需求不足我国企业总体上并不积极要求,甚至排斥独立、客观、公正的高质量审计服务。绝大多数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不是为了改善自身经营管理或满足相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是为了应付上市公告、政府监管以及应付年检、贷款、纳税等对企业强制审计的要求。这种基于需要不得已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的状况使企业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作用不大,不愿接受审计,形成潜在的需求空缺或不足。还有某些客户从满足自身不正当利益出发,特意选择诚信不高的事务所为其服务或对原提供服务的事务所以种种理由进行变更威胁,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成为典型的“柠檬市场”,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二)审计关系失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受托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构三者之间应当是相互独立的,但从实际情况看,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公司管理当局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公司管理当局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即管理当局聘请审计机构审计,监督管理自己的行为,并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在这种情况下,其选择的标准很可能是视其“配合”的程度而定,越是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和职业道德的会计师事务所越容易失去客户。这种与审计的独立性相背离的审计市场环境,往往使会计师事务所在与客户之间的审计关系中处于从属和被动的地位,并对公司管理当局有经济依赖性,必然从根本上破坏审计的平衡关系。(三)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弊端1.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不独立的影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在挂靠体制下发展起来的,虽然目前已经完成脱钩改制,多数事务所采用了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但挂靠体制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造成的损害和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除,行政干预事务所现象仍然存在。事实上,有一部分事务所演变为事务所和原挂靠单位互相利用,共同创收,收益共享的经济利益关系。一部分事务所仍依仗原挂靠单位手中的权力大搞地区割据和部门垄断。2.会计师事务所利益驱动的影响。目前,会计师事务所都以追逐最大利润为目标,规模普遍偏小,客户数量不多,内部管理尚待加强,其扩大经营的心情非常急迫,都以争取客户为第一任务,风险识别与管理能力较差,赚钱意识强于服务意识,对潜在风险不太关心。大量事实证明,当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经济利益与审计独立性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很难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自身利益视而不见或放弃自身利益,而去报告他所发现的错报,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承接业务时不能不考虑成本与效益问题。目前,每一份审计报告都是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讨价还价的结果,委托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购买“审计”,注册会计师则为获取利益而承担风险进而丧失独立性。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审计市场逐渐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会计师事务所的无序竞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占有市场份额、保持客户,不惜降低审计收费,支付回扣、佣金,对企业管理当局言听计从,从而导致审计独立性的丧失。4.会计师事务所“混业”经营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非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为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要以被服务客户的利益为重,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甚至利用自身娴熟的驾驭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能力,帮助客户制造虚假会计资料。同时,注册会计师又对经过自己许可或亲手处理生成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其结果的可靠性和独立性很难保证。而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鉴证业务等相关服务的收入比较可观,而审计服务的收入相对较低,事务所由于害怕失去非鉴证业务所带来的利益,作为妥协有可能在财务报表审计方面网开一面,在收取高额非鉴证业务服务费的情况下,事务所是很难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的。(四)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不独立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客户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联营、合营企业。如果注册会计师个人与客户之间有着直接、间接的经济利益、关联关系、长期交往等都势必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一旦注册会计师与客户有着某种利益上的牵连,就有可能难以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五)监督机制和法律法规不健全外部质量控制机制方面,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某种程度上是财政部下属的行政部门,由于其行政事务繁多且专职人员不足,因而很难对我国目前的几千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全面地检查和控制。内部质量控制机制方面,我国已颁布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但是,从目前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构成及总体的执业环境来看,仅仅通过行业自律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在现行制度下,造假被发现的几率还很小,从收益与风险相比的巨大差异来看,注册会计师有赌博的心态,也就纵容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增加了执业风险,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客观的自制力。二、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对策(一)规范审计市场企业管理者要把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改善自身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的动力,真正地从内在要求上需要审计的监管,堵塞自身的漏洞。同时,我国还应培养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投资意识。大多数投资者不重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不关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因而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没有聘请“独立性高”的事务所的压力,甚至为达到其“利润操纵”的目的,他们反而需要“独立性低”的审计服务。如果投资者能够理性地运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投资决策,就会迫使公司管理当局聘请独立性高的事务所进行审计鉴证工作。(二)平衡审计关系我国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加强董事会、监事会、监管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作用,杜绝由经营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真正做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构三者之间的相互独立。(三)改善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1.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上的独立。我国应深化企业改革,切实规范政府对法定业务的需求,改善审计关系,理顺审计需求秩序,给事务所以真正的经营自主权,从根本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的独立性。2.优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体制。发展合伙制事务所,实施对合伙人的财产登记制度,将赔偿责任追究到自然人,还要建立和健全职业保险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投资者能够得到赔偿。同时,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强强联合、强弱合并。通过合并重组,不仅客观上增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而且也增强了抵御来自客户压力的能力、防范风险能力和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并且也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地域垄断的局面。3.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我国应防范审计市场的无序竞争,规范审计收费,按规定的标准公开收费,杜绝或有收费。4.调整会计师事务的审计范围。混业经营是破坏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首要原因。当注册会计师介入到企业的管理中时,势必影响其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但因此而禁止注册会计师从事非鉴证业务还不太符合我国国情,也不利于拓宽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和加快行业建设。理想的做法应该是对非鉴证业务加以规范。如:将审计业务和非鉴证业务由不同的注册会计师承担。5.实行审计委派制。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资源库,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级归类,然后通过随机抽取,委派审计,这样可以阻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与各利益相关单位的联系。虽然这样会加大审计成本,但可以相应提高审计费用。应制定合理的指导价格,从制度上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对于被审计单位的独立性。(四)保障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的独立性我国应加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的独立性。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与被审计单位不独立,则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承接对该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和其他鉴定业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不独立,则该注册会计师应当回避。(五)加强监管力度我国应制定严厉的惩治制度和机制,使违规者承担的责任大于预期的违规收益,增加其违规成本,从而有效地遏制和威慑违法行为。具体措施:一是赋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权,可在注册会计师协会下成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管处理各类违法违纪案件;二是加大查处注册会计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众曝光,使全社会共同监督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同时,还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的监督和指导作用,促进公平竞争。从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人手,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强化行业内部的同业复查制度,使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落到实处。希望能够帮到你!

注册会计师行业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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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开始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保密责任作了明确的要求,其中第20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此外,在我国其他的相关法规中对保密责任亦有涉及。如《注册会计师法》第1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审计法》第14条规定:“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证券法》所禁止的内幕交易实际上也是对保密的要求,因为内幕交易是指“行为人依据所掌握的内幕消息,泄露或利用内幕交易消息从事证券交易获利的活动”。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股份发行作审核验证或以后年度的报表审计中都不可避免地接触或获得企业的内幕消息,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对此加以保密。《会计法》第34条也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总体说来,作为一项职业行为规范,注册会计师的保密责任已经引起了足够的重视,但还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一、对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无论是《注册会计师法》还是《职业道德准则》,对保密责任的客体都界定为商业秘密,因此有必要对商业秘密作一番探讨。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20条专门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审理。”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商业秘密的外延作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20条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1995年国家工商局在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商业秘密的内涵与外延作了更为完整的解释。1997年《刑法》第219条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同。商业秘密应具备如下特征:(1)商业秘密内容明确;(2)商业秘密的相对秘密性,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认为不绝对地要求不为所有人所公知,只要求其确切内容没有为不负保密义务的内行人所公知,而且权利人向社会公开以后,秘密性则丧失;(3)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不能是本行业内普通水平的信息;(4)商业秘密的管理性,必须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可见商业秘密不易界定。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规定“职业会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对所得信息,严加保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应负保密义务的客体确定为机密信息(confidentialinformation)。机密信息与商业秘密是否等同?笔者认为,由于商业秘密不好认定,而机密信息的外延似乎大于商业秘密的外延,为使注册会计师免于法律诉讼,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不如将”商业秘密“改为”所有信息“。二、保密的时间跨度对执行业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资料保密,存在一个时间跨度的问题,即在执行聘约期间应对客户资料保密,聘约期满甚至注册会计师从此不再与客户存有聘约关系后,是否还对客户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呢?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此未予以明确。在有关审计档案的审计准则中,规定对综合类、备查类审计档案永久保存,对业务类审计档案则保存15年,然而一旦不再接受聘约,则永久性档案将转为当期业务性档案。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中规定:”即使职业会计师结束与客户或雇主的雇佣关系,保密义务仍然有效“。香港会计师公会则规定:“假如会员更换了工作,他必须把从前任工作中取得的经验与从前任工作中获取的保密资料区分开来”。对此我们应借鉴这些规定,在注册会计师有关的行为规则中明确:注册会计师对在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所负的保密责任,具有很长的时效性,即使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聘约关系已经结束,仍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资料解密为止。三、助理人员和专家的保密问题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由于时间、地域及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一般都会将一部分工作委派给助理人员,或聘请专家来完成其中的部分工作。助理人员和专家在工作时,会接触到客户的机密资料,于是就产生了他们对这些资料的保密问题。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中规定:“职业会计师有义务保证其属下以及向其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人员遵循保密性原则”。我国在审计基本准则中对此问题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为保证道德准则的完整性,还应在道德准则中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利用助理人员及专家的工作时,必须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否则,万一发生泄密事件,注册会计师将对客户负直接责任。四、客户存在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而受损方又是本事务所的客户时,注册会计师的处理方式例如,A公司及B公司均为本事务所的客户,A与B签订销售合同,保证向B以不高于向其他公司供应商品的价格来供货。注册会计师在查阅了A、B双方的资料后发现A公司并未遵守以上承诺。此时注册会计师陷入道德上的两难处境:如果告知B公司,则违反对A公司的保密义务;如果不告知B公司,则又不符合客观、公正原则,而且《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也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审计责任。如果执行的是普通的年报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仅须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如果B公司依赖于该审计报告来做出决策(例如银行据以发放贷款),则应向B公司披露此信息。其次,应坚持社会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尽管“watchdog”最终是为公众服务的,但实际情形往往比较复杂。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对保持沉默和披露该项信息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孰多孰少做出权衡,同时尽量多向律师或法律顾问咨询,听取他们的忠告。五、对违反保密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追究现行的相关法规由于立法技术、立法时所处的环境等原因,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追究方面不够完善。如:《会计法》第47条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其针对的主体是指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并不涉及到注册会计师。《审计法》第14条规定:“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但由于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两资格合并划归财政部管理后,除非注册会计师接受其委托,办理相关事项,否则其条款对注册会计师不起作用。《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此法也未涉及到注册会计师本人。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作为行业的自律规范,所起的强制作用也是有限的,常见的措施只有给予罚款、取消职业资格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第219条对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的处罚作了专门规定,但所规范的人员并非专指注册会计师。因此,笔者认为,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大法的《注册会计师法》在修订时,应增加对注册会计师本人违反保密义务的处罚条款,保证法律内容的完备性。六、保密责任的免责情形免责情形涉及何时可以不必遵守保密责任的问题。对此,我国职业道德准则中没有涉及。AICPA颁布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1992)在“301条—客户的机密信息”中认为:“协会会员在未经客户特别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客户的任何机密情况。这条规则不能曲解为:(1)解除了会员根据规则202和203条款所规定的职业责任;(2)以任何方式影响会员遵从经正当手续签发的、有法律效力的传票或传唤命令,或禁止会员遵守可适用的法律和政府规章;(3)禁止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会计委员会的授权对会员的专业任务进行复查;(4)防止会员向协会职业道德部、协会业务评议委员会以及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会计委员会正式组成的调查组或纪律检查组提出控告,或对他们的询问做出答复。”总结起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就保密性提出了四种例外情况:第一,如果遵守保密义务与遵守审计准则中的技术标准相冲突,则首先遵守技术标准;第二,注册会计师应按法律要求,如实向法庭反映客户的真实情况以利于法庭的判决;第三,对协会组织的同业复查,注册会计师必须出具载有客户商业秘密的工作底稿;第四,注册会计师面临协会或会计委员会的指控时,可以向他们描述客户的商业秘密。借鉴美国的做法,我国保密责任的相关免责条款可归纳为:(1)客户允许披露;(2)有关商业秘密有违善良之社会风俗;(3)保密义务与审计准则的技术标准相冲突;(4)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同业复查;(5)面临法律诉讼;(6)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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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合得来,工作能得到提升,薪资给的到位,工作强度可以接受,自己做的开心,我认为如果以上都可以满足,那就可以去了。至于事务所的好坏,我只能说,大部分事务所的部门都是独立核算的,你能进一个名气大的所,但不一定能进一个有好项目的部门,更不一定能遇到一个合得来的合伙人。即便看排名和IPO业务量进了某家事务所,可你防不住自己进的部门是个新三板专业户。所以个人认为看排名什么的没啥用,不如面试跟合伙人好好聊聊。有熟人推荐最好,知根知底,不然就是碰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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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sy521121

第一:中注协的排名,最好全国50强吧第二:看它的发展是靠兼并当地所迅速扩张还是依靠自身核心力量输出而扩张。选后者以及前者的总部及核心分所。第三:看主要客户...客户越优质事务所当然越好....第四:人员年龄结构,是不是有活力和发展势头。第五:最重要的是看薪酬体系啊当然,谁工作不是为了赚钱的!没有好的事务所,只有好的团队,好的项目组,跟对经理和小组长受益终身。先去,观察一下领导和客户的沟通能力,就是客户是否真心觉得你的领导ok,可以谈笑风生;其次看看其他一直跟随他的人能力如何,是否一直在学习,项目组氛围如何,因为其他的你目前的道行也看不出来;最后你自己努力考注会,职场礼仪也请稍加学习,礼貌礼貌再礼貌,但是不要让人觉得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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