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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会计人员作为中小企业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经营质量。从当前整体来看,许多中小企业的会计仅仅进行一些日常会计业务,如记账、销账、填写报表等等,难以整体地运用会计知识进行综合地业务分析和经营数据分析。同时,由于中小企业人才吸纳力有限,在人才引进方面缺乏竞争力,使得一些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由此进入了企业,对企业财务工作的效率造成很大影响。(二)核算工作缺乏制度约束如前文所述,许多的中小企业以家族的形式进行经营活动,由于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交织在一起,整个企业有时成为企业经营者的“一言堂”,由此导致企业内部经常出现管理混乱和决策失误的现象,在企业的会计核算中也市场存在着主体界限不清楚的问题。同时,在一些以家庭继承方式经营的民营中小企业中,企业财产与家庭个人财产难以清晰严格地区分,公私财产难以进行明确地界定,因此时常出现相互占用的现象,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很大的阻碍。此外,由于中小型企业会计电算化还未普及,企业仍处于手工记账的阶段,这不仅使会计核算工作变得繁琐,加之缺乏制度约束。也给贪污舞弊行为和虚假账目的出现创造了可趁之机。(三)监督力度比较薄弱会计人员担负着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的职责,然而,由于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仍然缺乏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导致一些会计人员会因利益趋势,或者人情关系等因素,在工作中不顾道德约束和法律原则而主观行事,甚至出现了违法犯罪的行为。此外,由于缺乏外部监督机制,有些会计与企业经营者私下联合起来进行违法活动,不仅给企业带来严重危害,也使国家税务工作蒙受了损失。四、中小企业会计工作缺乏规范化的原因分析(一)企业自身内部原因分析1.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缺少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一些企业的经营者注重追求利润而忽视财务管理制度,置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于脑后,绞尽脑汁地想着打法律擦边球的路子。在这些经营者眼中,利益高于一切,甚至违背诚信原则,明知会计报表存在违法行为,却仍明目张胆的顶风作案,给社会来带了眼中的负面影响。2.岗位职责不明确,管理工作存在隐患。在许多中小企业中,会计人员不仅要负责基本的财务工作,还要承担企业的票据录入、报销等业务,有的还要进行银行和现金日记账,签发财务支出等等,存在着严重的不相容岗位混杂工作的现象,不仅容易使企业内部出现假账、坏账,导致企业资金流向不明,而且还造成了会计监督的职能变为了空谈。(二)企业外部环境原因分析1.生产力较为落后,会计职能难以充分发挥。一个企业的各项制度越是明确和完善,会计就越能发挥其在企业财务数据处理和管理方面的作用。然而,由于大部分的中小企业经营规模较小,生产力也相对落后,这就决定了整个中小型企业对于人才的需求层次不会太高,从而就导致了企业会计职能的弱化现象出现,对会计工作中发生不规范操作也就在所难免了。2.执法力度不够,监管力量较为分散。尽管《会计法》对企业会计的各项职责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会计工作仍然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机制。政府审计、中介审计和银行监管还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共组机制,多方面的因素导致了会计监管效果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此外,由于一些地区执法不严等问题的存在,会计管理更是处于松散的局面,企业的违法犯罪现象也就有了生存的“土壤”。五、加强中小企业会计规范化的几点建议(一)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促进会计规范化的重要前提。因此,我们必须加强中小企业会计队伍建设力度,企业经营者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仅要组织专业的教育机构对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业务技能的培训,还要定期对会计开展道德教育,使他们的业务水平得到提升的同时,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并肩负社会责任感,在工作中自觉约束自己,主动地进行学习和提升。此外,企业应当对会计及相关财务人员的岗位进行定期轮换,并设定合理的奖惩制度,督促其在各项工作中做到遵纪守法、按规章办事,发挥自身的才能,不断促进企业财务工作健康运行。(二)加强会计核算规范化,推进企业会计电算化升级企业能否高效运行,一方面与人员的使用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企业各项工作流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有着直接的联系。针对中小企业中会计核算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予以重视,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使会计核工作不断标准化和规范化。首先,企业经营者应当尽可能的避免自己将直系亲属出于人情关系而安排企业的会计人员,在企业经营中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尽管一些企业所有者会由此担心企业发展,对从长远来看,只有这样,企业才能科学地实现长久发展。其次,要加快企业会计电算化升级,实行统一的信息化办公和管理,使企业各项工作借助计算机软件科学地开闸,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传统会计工作效率,也将使企业的财务信息更为的清晰和准确,进而为经营者提供精确的数据参考,以制定出更为有效地未来发展策略。(三)健全相关法律,加大外部监管力度政府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并强化法律法规的落实环节,切实帮助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高效发展。为此,首先,要针对当前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特点和外部发展环境,加速出台一些列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特别是对企业会计工作要有适当的倾斜,如从融资渠道、技术支持、社会服务、税务优惠等方面,进行重点考虑,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因融资和技术等因素而导致的发展规模受限和管理水平低下的问题。其次,从当前中小企业的现实情况来看,光靠企业自身来的约束,是难以长效地实现窥觊工作规范化的,因此,还应加大企业的外部监管力度,发挥政府各部门力量,积极为企业建立健全外部监督体系。政府各部门要本着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的理念,认真开展协同工作,这样才能多方形成合力的局面下,不断推动中小企业会计工作实现规范化、有序化、健康化发展。(四)建立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会计制度需要我们给予关注的是,以往我们国家在制定会计规范体系的过程中,往往以大型企业或国有企业为对象和依据,而常常忽略了中小企业会计需要与大型企业的差异,从而导致制定出的会计制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中小企业。因此,我们要在遵循市场规律、企业成本效益、简便易执行等原则的基础上,从中小企业经营活动简单、企业人员较少的实际情况入手,为中小型建立适合其自身发展的会计制度,切实有效地帮助企业会计提高工作质量,在满足中小企业管理工作需要的同时,不断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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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我国小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参考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做法,财政部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草案)。为促进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在本文中,笔者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制度中企业不经常遇到的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索和研究;并根据制度中经济业务会计处理和披露的出发点和原则,重点对制度草案中与该出发点和原则不符的方面进行了论述。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制度;思考;探索一、引言小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市场、充分就业、发展高新技术、推动专业化分工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显著作用。但由于小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主要以大中型企业为对象的会计准则和制度显然不适合在小企业实行。对此,国际上已达成共识,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都先后制定了专门适用于小企业的会计制度或财务报告准则,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也非常重视中小企业会计问题,并着力于中小企业会计国际指南的建设。为了简化和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切实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日前,我国财政部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草案)。出于对我国小企业会计问题的关注,笔者结合该制度草案对小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进行了以下思考和探索。二、关于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制度草案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并特别指出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不包括股权投资),但不包括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经营规模较小企业的是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的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界定。笔者认为,制度草案在适用范围上还存在以下问题:(一)、制度草案对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能否适用小会计制度没有明确。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与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小企业类似,其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政府部门(主要是税务机关)、债权人。在这类企业中,投资者与经营者常常合一,其所需信息大都可从内部直接获得,对会计信息的依赖程度不高。因此,这类中型企业不适用于以上市公司为主要对象的《企业会计制度》。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和相关性原则,该类企业也应适用简化的和主要针对税务机关和债权人的会计制度。笔者认为扩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将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纳入其中,不失为一个良好的选择。而且,这样做还可以极大增强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二)、对按国家有关标准界定的小企业,制度草案没有再对它们按照规模大小及经营特点分类作出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以建筑业为例,国家规定的小企业界定标准为:职工6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那么只有职工20-30人、资产和销售额均为百万元以下的小施工队与拥有500余名职工、资产总额3000余万元、销售额2000余万元的建筑公司相比,其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都要简单和容易的多。如果要求他们按照同一会计制度处理会计事项,显然不够合理。笔者认为,制度应该根据经营规模及特点,对按国家有关标准界定的小企业再进行适当的分类,分别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以便于增强制度的适用性、可行性和有效性。三、关于小企业日常经营中不经常遇到的经济业务制度草案对一些企业日常经营中不经常遇到的业务,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合并报表等,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仅仅指出,对这类业务应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目的、具体规定及面向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是明显不同的。那么,在存在这类《小企业会计制度》未曾规范的经济业务时,将直接导致小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不统一性,造成关于这类业务的会计信息与关于日常业务的会计信息之间的不可比,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提出的中小企业会计国际指南中建议中小企业适用简化的企业会计准则。笔者认为这对我国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很有启发。对日常经营中不经常遇到的业务,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合并报表等,可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以《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为基础,对其进行适当合理的简化,使其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处理原则,将其纳入《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范围。这样做不仅能解决前述不同业务分别适用不同制度的弊端,而且还为中小企业向大企业或上市公司的转型奠定了会计基础,同时也有利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国际协调。四、关于制度中经济业务会计处理和披露的出发点和原则因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国家税务部门,具体来说就是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海关等,所以从总体上看制度草案对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是从尽量符合税法这一出发点和原则设计的。但是,在制度草案中,仍有许多的规定与该出发点不相协调,甚至与其相悖。(一)、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未考虑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制度草案忽略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例如,根据制度草案关于“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使用规定,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应借记“在途物资”、“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而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在验收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在付款后,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显然,制度草案没有考虑到所购物资是否已入库或已付款的情形,这会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违规抵扣,为小企业会计人员增添了额外的负担和麻烦。(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规定不明确税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要求是不同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应税销售额全额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区分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制度草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规定较为模糊。例如,根据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的账务处理规定,收到应收商业票据或发生应收款项时,按相应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或“应收款项”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营业收入”等科目,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票据”或“应收款项”科目。制度草案明显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怎样进行账务处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规定与所得税法不一致所得税法规定除特殊企业外,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人民币800元。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所得税前列支标准以企业可列支的计税工资为基础进行计算。而制度草案规定,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小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应付工资提取的福利费。按照制度草案的规定,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重新计算调整可列的工资及福利费等费用,这显然和制度的出发点不符。笔者认为,制度中可增列“计税薪资及经费”科目,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实际应付工资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时可在税前列支的工资费用,以及以可在税前列支的工资费用为依据计算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这样就可使制度与所得税法关于工资、福利费等费用的规定相一致。(四)、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未规定税收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处理制度草案只是对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而关于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税收的会计处理,制度草案中并未规定。(五)、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对借款费用的处理忽略了所得税法的要求制度草案规定,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按税法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这一处理忽略了所得税法对于不得扣除的借款费用的规定。例如,根据所得税法,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制度草案的这项规定显然违背了制度的出发点和处理原则。(六)、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规定的管理费用的范围与所得税法不一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在税前列支的管理费用的涵盖范围比制度草案大。可在税前列支的管理费用包括了开办费摊销、消防、绿化、外事费等,而制度草案规定的营业及管理费用就不含上述四项费用。(七)、制度草案中关于利润表的规定未考虑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要求制度草案中规定的利润表仍然采用通用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所要求提供的数据很少涉及。财政部部长助理冯淑萍同志曾经专门指出,中小企业会计报表的编制要考虑到报表主要使用对象税务部门的要求;中小企业会计报表可以专用报表形式编制。笔者认为,将小企业的会计报表特别是利润表以专用报表形式――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要求来编制是较为恰当的选择。这样做不仅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处理原则,而且也减少了企业会计人员的重复劳动,提高了会计税务处理的效率,体现了成本效益原则,还增强了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性。五、结束语由于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小企业会计制度与我国现行的、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的《企业会计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而且我国历史上从未制定过小企业会计制度,因此我们必须以科学、合理、慎重的态度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工作。笔者希望以上的思考和探索能为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度建设作出有益的贡献。可以相信,小企业会计制度作为我国新型企业会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有效的促进我国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主要参考资料:(1)财政部会计司编《企业会计制度讲解》(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2)陈毓圭应唯《关于中小企业会计国际指南》(载《会计研究》2001年第12期)(3)汪祥耀著《英国会计准则研究与比较》(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年版)(4)中国会计学会编《会计监管专题》(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5)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制度》(草案)(2003年12月发布)(6)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7)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会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8)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经济法规汇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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