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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山东济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网上报名,同时还要进行现场确认。
济南市2010年第4季度会计从业资格计算机网络考试报名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各考点:
根据《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计算机网络考试实施细则》,现将2010年第4季度会计从业资格计算机网络考试报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确认时间、地点
(一)报名方式。本次报名采取个人网上报名,本人现场确认缴费的方式。考生登陆济南市财政公众网:进行网上报名。一律不接受集体报名。
(二)报名时间:本次报名时间为:2010年11月6日至11月15日。
(三)现场确认时间:2010年11月16日至11月19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认的,当次网上报名无效。
(四)现场确认地点:
1、济南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地址:济南市天桥区聚贤街78号;咨询电话:、81917213。
2、济南光大科技培训中心;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251号(省立医院南门西200米路北);咨询电话:、87067612。
3、山东科技培训中心;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杆南东街8号(杆石桥路口东南路口200米路南,文化西路西首、齐鲁医院向西300米路南);咨询电话:、82073298。
4、济南职业学院;地址:济南市舜耕路12号;咨询电话:、82627532。
5、济南市汉成培训学校;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丁香路1号(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实验楼三楼302室);咨询电话:、89636998。
6、济南市历下区财务会计技术培训服务中心;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姚家小区东区29号(武警医院北门往东200米路北);咨询电话:、。
7、济南市财政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东双龙街1号(泉城广场西南角、中信广场南邻);咨询电话: 、86908394。
二、网上考试时间
报名确认的考生自2010年11月28日起,登录济南市财政公众网: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带有照片的准考证。本次报名自2010年12月1日起分期分批进行考试,请考生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准考证准时参加考试。
三、报考条件、注意事项
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签发日期在2年以内的中专以上学历证书的,所学专业为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电算化、理财学的考生,可只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一科。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必须参加全部三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
按照《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因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现场确认要求考生本人办理,不得代办。确认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原件、报名表;在校大学生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学校证明、学生证交工作人员查验,考生要核对报考科目和有关信息后交费确认。网上未上传照片的考生携带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或近期数码照片。
因考试成绩山东省内有效,省外人员不能在我市报名考试。
四、考试科目、答题方式、考试用时、考试收费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三个考试科目,全部采取上机答题方式。《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的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分为单选、多选、判断,考试时间为90分钟;《初级会计电算化》,分为客观题和软件操作题两部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根据鲁价费发[2006]126号批准的收费标准,每人每科目考试费60元,不另收报名费。
五、有关政策说明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的免试条件的考生,可只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一个科目。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须参加全部三个科目考试,其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必须同时报考,同时达到合格标准为有效成绩。
考生报名时应正确填写报考科目和有关信息,报名一经确认,有关信息和考试时间不可更改,考生缺考的,考试费不予退还。考生不可自行指定考试日期。
参加此次考试合格的考生,合格成绩有效期一年,在期限内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省直和中央驻济单位的考生在省财政厅办理;市直单位的考生在市财政局办理;其他单位或无单位的考生到单位或户口所在县(市)区财政局办理。
济南市财政局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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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追问答案是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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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违反了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体如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望楼主采纳沈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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