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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规定明确指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扩展资料: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近几年,某些上市公司利用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操纵利润,违背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严重违反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为了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经济实质,向有关各方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现就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有关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二、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将债权转移(含出售债权,下同)给关联方,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所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的,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除市场上存在更客观、明确、公允的价格外,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正常商品销售(含提供劳务,下同)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进行正常商品销售的,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1.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将按此价格确定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关联方之间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在确定非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价格时,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提供有关证据。2.商品的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以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2)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将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如果有确凿证据(如历史资料、同行业同类商品销售资料等)表明销售该商品的成本利润率高于20%的,应按合理的方法计算,例如,按商品账面价值加上按最近2年历史资料等确定的加权平均成本利润率与账面价值的乘积计算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本规定所称的成本利润率,是指按商品销售毛利与商品销售成本计算的比率。(二)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是指除正常商品销售以外的商品销售、转移应收债权、出售其他资产等。1.非正常商品销售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进行非正常商品销售的,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应按出售商品的账面价值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商品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2.转移应收债权上市公司将其应收债权转移给关联方,应按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3.出售其他资产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应将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上市公司同时出售资产、转移负债的,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相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三)上述各项资产在出售前,应按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资产出售时,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一并结转。三、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的会计处理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债务的(非债务重组),承担方应按所承担的债务,计入营业外支出(承担关联方债务);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为其承担的债务,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债权人对债务人豁免的债务,仍按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有关债务重组的规定处理。四、由关联方承担费用的会计处理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的(如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承担广告费用等),如这些费用是被承担方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支出,应当反映在被承担方的成本费用中。被承担方收到承担方支付的款项,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如果承担方直接将承担的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承担方应按实际承担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承担关联方费用)。五、委托及受托经营的会计处理对于委托及受托经营,应当确认受托方是否为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如果受托方实质上并未对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则委托方或受托方取得的委托经营收益,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如果受托方实质上对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了经营管理服务,则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受托经营资产受托方接受委托,对关联方提供的资产进行经营并收取固定费用,或按合同规定视具体情况收取受托经营费用的,受托方应于取得受托经营收益时,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如果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按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的乘积计算的金额,则应按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的乘积计算的金额(即,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如果受托经营资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托方承担的,受托方应于相关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支出。(二)受托经营企业受托方接受委托,对关联方委托经营的企业进行经营,并按照受托经营企业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受托经营费,或者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均由受托方享有或承担,或者以其他方式收取受托经营收益的,受托方应按以下三者孰低的金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1.受托经营协议确定的收益;2.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3.受托经营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的,按净资产的10%计算的金额。受托经营企业发生的净亏损,应由受托方承担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承担托管损失);如果按照受托协议规定,受托经营企业发生净亏损,仍能获得委托方支付的托管经营费用的,受托方应于取得委托经营收益时,扣除由其承担的净亏损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委托方支付的委托经营费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托管费用)。(三)上市公司将部分资产或被投资单位委托其关联方经营,按委托协议规定收取固定收益,或按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等收取委托经营收益,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六、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的会计处理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应于取得资金使用费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应将相当于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七、本规定所称的关联方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的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各种情况加以确定。上市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作充分的披露,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作出特别说明,并分别说明资本公积期末余额中有关关联交易差价的性质、形成原因及金额。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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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按照关联人的身份不同,相关会计科目分录也会不一样,建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11-0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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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将债权转移(含出售债权,下同)给关联方,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所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除市场上存在更客观、明确、公允的价格外,应区别正常的商品销售(含提供劳务)与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除商品销售以外出售的其他资产)处理。第一,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比例较大的(通常为20%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销售的计量基础,并据以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例1】甲公司2005年度销售5000台设备给联营企业,每台设备的售价为3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当年度甲公司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设备分别为:按每台25万元价格出售2000台,按每台28万元价格出售1000台。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销售设备的增值税税率为17%,并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甲公司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比例为37.5%[(2000+1000)÷(2000+1000+5000)×100%],大于20%的规定。甲公司对非关联方销售设备的加权平均价格为26万元[(2000×250000+1000×280000)÷(2000+1000)]。甲公司当年度销售给关联方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130000万元(5000×260000);甲公司当年度销售给关联方不能确认收入的金额为20000万元(5000×30-130000),该部分作为关联方对甲公司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因此,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 1755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3000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0000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00000000商品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以下),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如果实际交易价格超过所销售商品账面价值120%,将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人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例2】甲上市公司2006年度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予公司,所销售产品账面价值13000万元。假定甲公司分别按14000万元和16000万元的价格出售。销售产品的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14000万元15600万元,则按15600万元确认收入,实际交易价格16000万元大于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部分的4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 1872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56000000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40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200000第二,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1)非正常商品销售。上市公司销售商品给关联方,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出售商品的账面价值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商品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2)转移应收债权。上市公司将其应收债权转移给其关联方,应按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资本公积。【例3】甲上市公司应收其他单位账款的账面余额为8000万元,已提坏账准备6000万元。2006年12月22日,甲公司的母公司以8000万元购入甲公司的应收债权,款项已经支付。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将应收债权转移给其关联方的,不能转回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而应按实际转移价格超过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计人资本公积。因此,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8000000贷:应收账款 8000000借:坏账准备 6000000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6000000【例4】甲上市公司将一批产品出售给子公司(偶然交易),产品账面余额3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出售价格为400万元,款已收(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应确认的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为100万元(400-300)。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 4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100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0贷:库存商品 3000000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按会计处理规定确认的收入与税法规定不同的,则按会计处理规定确认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上市公司出售相关资产之前,应先按规定计提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资产出售时,已经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一并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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