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未央周
价外费用(实属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价外费用应和产品销售一样,收取的价款是含税价,因此,必须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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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法定的,主要是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则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上补偿,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不以过错为条件,没有惩罚性。
违约金:是约定,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之外的其他事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支付主体只能是劳动者,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赔偿金:法定或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来说,并不是只对违反服务期和竞业禁止这两个事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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