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漱口的袜子
可以。行政事业单位购买设备,由于不需要抵扣税款,一般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即可,如果销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可以凭依入账的,因为税法未对此做禁止性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王子麻麻
会计上的一些概念与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概念有所区别,会计上对增值税货物和劳务(加工性修理、修配)的价款是不含增值税的,非增值税项目的货物和劳务指含税的价款,即全额,而日常生活中的货物价款也是指全部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数字×17%”,是增值税销项税额。即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数字×(1+17%)”,是价税合计,即全部价款(含税),是要向对方收取的数额。希望对你的理解有所帮助。
派大海绵
首先,增值税=在不含税金额*17% 增值税发票上的合计数=不含税金额+增值税做题时,看看题干,是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含税金额算增值税时,先算出不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数/(1+17%)增值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7%不知道讲的清楚不清楚,呵呵,你多琢磨琢磨
芬达果味十足
增值税是价外税。就是说,是以不含税价格为记账基础的。不含税价格*17%=应交增值税不含税价格*(1+17%)=价税合计含税价格)现实中,产品报价往往是含税报价,所以应交增值税额=含税价*17%/(1+17%) =含税价*14.53%这下子明白了吧?
空空的小新
价外费用(实属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价外费用应和产品销售一样,收取的价款是含税价,因此,必须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爱笑的颜小妞
其实这二句话是一个意思:1、你看东西不能是东拿一句,西取一段的,这样不完整、全面,容易产生误导;2、看东西不能太钻牛角尖,第一段讲的并入计算,实际上指的也就是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第二段无非更进一步详细补充了一下而已。设想已经含有增值税的收入可能再计算应交税吗?不是重复了吗?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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