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嘟嘟的哲妈
(一)企业应分清收益、收入和利得的界限。企业在会计期间内增加的除所有者投资以外的经济利益通常称为收益,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股利收入等。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所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因此,收入属于企业主要的、经常性的业务收入。收入和相关成本在会计报表中应分别反映。利得是指收入以外的其他收益,通常从偶发的经济业务中取得,属于那种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如企业接受捐赠或政府补助取得的资产、因其他企业违约收取的罚款、处理固定资产净损益、流动资产价值的变动等。利得属于偶发性的收益,在报表中通常以净额反映。本准则仅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不涉及利得的会计核算。(二)企业应正确确认和计量收入。确认就是何时记录收入,计量就是确定收入的金额。现行会计制度中对收入的确认标准规定得比较单一、比较硬性、也比较表面化,例如: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已经收取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等等。企业根据这些标准很容易确定何时确认收入,不需要通过复杂的判断。但过分单一、表面化的标准不能适应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交易类型。本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标准规定得比较原则、比较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例如,在商品销售的交易中,本准则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时要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买方,而并不注重表面上商品是否已经发出;要求企业判断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而并不注重形式上是否已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等等。这样就要求企业针对不同交易的特点,分析交易的实质,正确判断每项交易中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是否已转移,是否仍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是否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收入和相关成本能否可靠计量等重要条件,只有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否则即使已经发出商品,或即使已经收到价款,也不能确认收入。(三)企业应及时结转与收入相关的成本。为了正确反映每一会计期间的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或同一会计期间结转相关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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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所形成,而不是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产生。偶发的是利得,如企业接受的捐赠资产 2 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收入增加,利润自然增加 3 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益= 收入 + 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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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中收入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收入仅包括在企业自己的帐户中所收到的和应收到的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总额。代第三方收取的销售税、产品和服务税以及增值税之类的金额不是所引起的经济利益,虽流入企业但不增加企业的权益,因此不包括在收入之内。类似地,在代理经销中,代理商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总额包括代供应商收取的金额,但并不引起该代理企业权益的增加。该项代供应商收取的金额不属于收入,而佣金的金额则属于收入。 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以下交易和事项所形成的收入的会计处理: (1)销售商品; (2)提供劳务;以及 (3)他人使用企业的资产而产生的利息、使用费和股利。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82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的确认”。 3.商品包括企业为出售而生产和外购的商品,如零售商购进的商品,或持有的待售土地以及其他不动产。 4.提供劳务,其典型方式是企业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劳务。该劳务可仅限于一个会计期间,也可跨越多个会计期间。某些劳务合同与建筑合同直接相关,如项目经理和建筑师所提供的劳务。由这些合同所产生的收入不在本号准则中涉及,而应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所规定的对建筑合同的要求来处理。 5.他人使用企业的资产所产生的收入,有以下形式: (1)利息,是指因使用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而支付或应付给企业的费用; (2)使用费,是指因使用企业的长期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等而支付给企业的费用;以及 (3)股利,是指股东根据其所拥有的资本份额而分得的利润。 6.本号准则不涉及到由以下方式产生的收入: (1)租赁协议(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 (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由投资产生的股利(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3)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 (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变动或变现(在“金融工具”的准则中涉及); (5)其他流动资产的价值变动; (6)牲畜、农林产品的自然增长;以及 (7)矿产的开采。 收入仅在与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可予以确认。但是,一旦已被确认的收入中的一项金额能否收到变得不确定,该项无法收到的或很可能无法得到补偿的金额应确认为一项费用,而不是作为对原已确认的收入的一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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