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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楼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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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由公办室文书管理合同章由销售部门经理管理法人章由财务部门出纳管理财务章由财务部门会计管理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发票管理员管理 财务人员私人章由自己管理。

会计印章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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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hockson

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

《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印章的保管各类印章(包括部门印章、公司印章、财务印章、合同印章等)都必须妥善保管,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所有印章必须指定专职人员保管,不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2、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所有印章都应放置于牢固的加锁柜内,以免发生意外。

3、保管人员对所保管的印章应经常清洁,保持印章的清晰。

4、印章发生损坏、损毁及时上报主管上司,申请报废重新制作。

印章限定在办公室范围内使用,不得私自动用印章,不得擅自携带印章外出。如需携带印章外出,须经部门经理或主管领导批准,并填写《印章领用单》,说明领用印章的用途事项和交回时间,并对印章的使用负全部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务管理制度

333 评论(10)

狐狸猫fiesta

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各类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我局日常工作和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树立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印章的种类 (一)单位印章:1、本局使用的印章。2、内设机构的印章。3、派出单位的印章。4、事业单位的印章。5、社会团体的印章。6、议事协调机构的印章。(二)局领导个人印章:刻有局领导姓名的印章。二、印章的刻制(一)印章的刻制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并设有专本备案登记,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二)经上级批准成立的机构印章的刻制,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印章有关规定,确定印章的内容、规格、样式,经局领导批准后刻制。(三)印章的更换,由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审批后刻制。(四)遗失印章的补办,由办公室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上声明印章作废报纸,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印章手续。(五)办公室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六)印章刻制后,由办公室发文启用。更换印章的,原印章必须交回办公室封存或销毁。(七)各单位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办理交接签收手续。三、印章的保管(一)本局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专人管理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二)各单位印章(含议事协调机构的印章和各类专用章)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三)各社会团体的印章按照章程由各团体指定专人管理。财务用章由局财务审计科指定专人管理。(四)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立即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四、印章的使用范围(一)“中共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印章的使用。1、以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2、以党组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3、以党组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4、其他需盖党组章的用印。(二)“中共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员会”印章的使用。1、以局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2、以局党委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3、以局党委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4、其他需盖局党委章的用印。(三)“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使用。1、以本局名义签发的公文、联合发文。2、案件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书和各类办案文书。3、以本局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4、营业执照、封条。5、以本局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6、以本局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外出调查介绍信等。7、出国审批表、政府采购审核表、资金审批等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8、其他需盖本局章的用印。(四)局领导个人印章的使用。1、适用于企业的设立登记审核。2、适用一般程序案件的处罚的审核(经法规科审核)。3、对党支部发展新党员的审批。4、局支票专用章(限于局长个人印章)。5、其他需要盖局领导印鉴。(五)“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印章的使用。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及有关文件。(六)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印章的使用。以部门或单位名义向分管领导报送的公文,如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报表等。(七)财务专用章的使用以单位名义收入、支出的有关票据、支票、账册。五、印章的使用(一)严格用印章审批制度。除带有存根的介绍信及对外发文已有局领导签发的用印不用登记外,其它事项的用印,经办人应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名后,连同需盖印章的文件送局领导或相关部门审批签发后,方可到办公室加盖公章。1、使用本局印章,需经局领导或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授权审批同意。本局营业执照、报表、文件、处罚决定书等用印,印章专管人员需查看领导签字后方可直接用印,其他证明、资料、相关证件等用印,要经局领导或授权科室负责人审查批准,并作好用印登记。工商所(分局)印章在授权委托的职权范围内使用。2、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属“代章”性质的应该注明“代章”二字。3、使用领导个人印章,需经局领导本人同意。4、使用局办公室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必要时需请示局领导签发。5、使用各部门、有关单位印章,需经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同意。(二)使用印章要在印章保管室内,严禁携带公章出外使用;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公章。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空白封条或办案文书等加盖印章的,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管理,填发时履行审批手续。2、要有分管领导的批准。3、需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此用途之外,不能作他用。(三)单位印章统一用大红印油,案件核审印章统一用蓝色印油。用印时要字组端正,图形清晰,严格按照印章加盖的方式用印。落款必须与印章一致,属代章的应在落款处注明“(代章)”。(四)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用印办公室有权拒绝:1、审批表上没有经科室领导、局领导或授权审批的有关部门领导审核。2、用印的内容不在印章使用的范围。3、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便条上盖章。4、用印经办人不是本单位职工,而是聘请的临时工或外来人员。(五)除局办公室外,其他部门的印章不准用于对外联系办理行政、事务性公务,要做到专章专用。(六)需加盖本局印章的,须先由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经办人到局办公室办理。六、印章的管理(一)印章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办公室领导或由领导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使用印章,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二)办公室对使用印章负有监督权。1、任何人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2、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3、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4、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局领导和公安部门,并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 七、印章的销毁(一)由于机构变动造成印章停用,办公室应及时收回原有印章,并办理交接手续。(二)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应由办公室出具证明,经局长批准、并将破损印章交回方可更换。(三)办公室统一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封存或经局领导批准,经两人以上鉴定销毁,并做好备案登记。八、对于丢失、擅自刻制和使用单位或局领导个人印章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九、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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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多VS神话

财务章跟法人私章一定要分开放,财务法规有规定的!因为这两个章是开支票必需的,同一人保管,资金不安全。可以将财务章、合同章、公章交由会计保管,将法人私章交由出纳保管。我们公司就是这样操作的!希望能帮到你!

273 评论(9)

芒果东瓜酱

只要做到分别保管就行了,比如开具支票的出纳就不能同时保管全部预留印鉴,开发票的人员也不能保管发票专用章。

296 评论(8)

zcp1211小窝

法律分析:我国对企事业单位的印章实行审核批准制度,一般企业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要在公安备案。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第二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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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儿土土

公章与财务专用章不能让同一个人保管。财务章只能作为财务相关用途的章使用,属于专用章。公章属于行政章,代表公司或单位。一个单位或公司在财务核算中可以不设立财务专用章,但是必须有公章。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规定办理。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二)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三)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违反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买卖印章的,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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