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enwendy
提起诚招财务会计统计一名,大家都知道,有人问统计员属不属于会计岗位?,另外,还有人想问出纳,统计,财务和会计有什么区别!,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财务统计怎么做?做些什么?用的是什么软件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统计员属不属于会计岗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不属于!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2)出纳;(3)资金管理;(4)预算管理;(5)固定资产核算;(6)存货核算;(7)成本核算;(8)工资核算;(9)往来结算;(10)收入利润核算;(11)税务会计;(12)总账报表;(13)稽核;(14)会计电算化管理;(15)档案管理等。
这些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会计业务量和会计人员配备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需要注意的是,为贯彻内部会计控制中的“账、钱、物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对于企业的会计人员,应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以便会计人员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和熟悉各项会计工作,提高业务水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离岗,要将其经管的会计账目、款项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员移交清楚,并由其上级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财务数据的统计和分析,比如说销售数据,采购数据,生产数据,费用数据等等
招聘启事
本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现特招聘会计一名。1、XX学历,会计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X年以上,持有会计上岗证,有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师)职称。
2、男女不限,年龄在XX岁-XX岁,条件**者可适当放宽。月薪XXXX元,双休,缴五险,可安排宿舍(也可简单一点,待遇:面议)。
联系电话:XXXXXXXX
联系人:X先生(女士)
报名地址:XXXXXXXXXX
XXXX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财务统计工作,也就是指搜集,整理和分析客观的事物总体数量方面的工作过程的一种统计工作。一般来说,其职责是:
1.负责收、发文及登记工作,并及时将收文转交有关人员进行审阅;
2.负责会计档案的收、交、登记工作,对收到的会计档案应认真清点,确认无误后交收档人签字,并对所收到的所有会计档案负责。对上交综合档案室的会计档案按要求填制清册,并向档案部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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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吃艾美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财税处理,是企事业单位几乎每月都要做的分录,但笔者了解到实务中对此处理五花八门。对此,笔者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结合税务处理作一探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今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以下简称“新准则”)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新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这与原准则基本内容一致,养老保险费虽未单独列示,但也应包括在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科目,单位承担部分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为便于理解,现只列举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会计处理流程,住房公积金参照其处理。(1)计提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社保(单位承担部分)时,做以下会计分录:借:成本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险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2)计提工资时,做以下会计分录:借:成本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3)发工资(代扣个人承担部分)时,做以下会计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银行存款(4)缴纳社保时,做以下会计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险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贷:银行存款(5)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做以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因此会计上的“五险一金”,应作为工资总额核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法上规定的社保费和公积金既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属于福利费范围,应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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