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uchi0808
破产清算一般情况下会查所有的帐。公司一旦进入破产程序,财会人员就必须结合破产清算的内容、特点进行真实的会计核算。其重点应放在破产财产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内容上。主要内容应包括: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全部财产、账册及其他有关资料;实施财产清查、清理,编制财产清查清册,调整会计账务,编制财产清查资产负债表,并过渡为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落实其债权、债务,依法收回企业债权,确认债权人债务;依法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数额;进行财产评估,确定其评估价值,并据以调整会计账务;依法进行清算,编制有关清算资料,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破产财产处置原则;依法进行财产变现债权清偿,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处理善后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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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方法有哪些并相应调整“累计清算净损益”科目。(三)处置破产财产。破产企业收回应收票据,按照相关已确认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共益债务相关的各项费用,借记相关债务科目,贷记相关财产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破产企业清偿破产债权、“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等科目余额,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其他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所得税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企业所得税费用。当期清算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转的上述各类清算损益科目余额,应当按照取得日的破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财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产处置净损益”科目。破产企业出售存货:将“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二、账务处理(一)破产宣告日余额结转,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应付共益债务:将“应付账款。应付共益债务: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二)累计清算净损益类科目设置。累计清算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编制破产财务报表日结转的当期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破产企业财产与债务的差额、盘点等方式取得的未入账财产。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项破产费用、“银行存款”、“应付破产费用”等科目。(四)清偿债务。破产企业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按照相关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破产企业以非货币性财产清偿债务的,按照经确认的清偿金额,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主要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在破产清算期间通过清查。(五)其他账务处理,也在本科目核算,贷记相关财产科目,按其差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应交税费”等科目,将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账户: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按照破产清算净值调整财产账面价值,以及按照清偿价值调整债务账面价值产生的净损益、已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等)登记造册,估计其破产清算净值,按照其破产清算净值对各财产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累计清算净损益”科目。(三)清算损益类科目设置。财产处置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财产产生的、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损益。债务清偿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清偿债务产生的净损益,按照确认的抵销金额。债权人依法行使抵销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费用”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应付破产费用,贷记相关债务科目。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所有财产项目按其于破产报表日的破产清算净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财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计量基础调整净损益”;应当对所有债务项目按其于破产报表日的清偿价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债务科目,贷记或借记“计量基础调整净损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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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财务会计的一个特殊分支,破产清算会计是以现有的各种会计方法为基础,以破产法律制度为依据,反映和监督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各种会计事项,对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净资产、破产损益等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种程序和方法。破产清算会计也要遵循传统会计的一般原则,但为了规范破产会计行为,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破产清算会计又有自己特有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破产会计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严格按破产法、公司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组织破产会计核算,对破产财产进行合法处置。这是因为企业破产及其清算不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更重要的是一种法律行为。可变现净值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兼顾债务人的利益,需要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按可变现净值进行重新计价,而不论其破产清算前的账面价值是多少。对不具备偿债能力的财产如待摊费用等进行调整转化为费用。损失最低原则。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决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同时需要将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变价以清偿债务。管理人在组织上述经济业务及财产变价过程中,必须讲究经济效益,将破产企业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对等偿债原则。在破产清算会计中,应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债务,如担保债务、优先偿付债务、普通债务等,并分别按其债务与相应的资产,依据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收付实现制原则。在破产清算会计中,必须以收付实现制对收入和费用进行确认,即以实际收到的现金或实际付出的现金为标准来确认收入或费用。划分破产费用与非破产费用原则。凡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应属于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中支付;凡是债权人为个人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应属于非破产费用,不应由破产财产支付。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其他可建议参考智库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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