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2

  • 浏览数

    211

maggielj520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最近会计政策的改革

2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有毒的少女

已采纳

伴随着社会科技与经济的持续发展,国内政府会计也开展了一定的创新工作,此种工作的顺利进行,确实对财务管理产生了某种程度的影响,不仅为其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并且还为其提供了越加激烈的竞争。从如今的情况看来,大多数事业单位财务部门也制定了部分政策与制度,同时在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促使下,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也将要开展一定的创新,如此一来,会计工作的改革也就面临着巨大的竞争与挑战。为此,文章主要从政府会计改革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进行分析。政府会计改革确实决定着国内金融体系的改革进展,政府会计改革主要包含有单位事务管理以及制度改革这两种方面,政府会计管理和整个非公有制公司有着很大的差异,然而职责发生制依旧是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工作当中所应用的重要准则。在政府开展会计体系改革以前,对财务制度、会计职能以及会计原则等等所有条例都达成了有效的修订,特别是在政府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当中,融入了相应的会计制度,这就表明国内政府财务体系的有效改革早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层次。政府会计制度也慢慢从收付实现制朝着职责发生制进行变化,始终坚定对政府会计制度进行改革,从其对整个事业部门财务管理所造成的影响中,真正寻找到增强资金运转效果的枢纽,将政府会计制度的有效改革当重点内容,全方位推动政府改革工作得以飞速进步。来源:销售与管理 (2020年15期)

最近会计政策的改革

290 评论(13)

qq小妹头

近几年财务政策的改革近年来,围绕着支持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财政财务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高技术企业发展等内容。这些政策的实行,对于进一步加快企业改革步伐,指导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一、 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一)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规定:(1)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制造、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下同)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当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1)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中国境内不是所属或投资,且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费,可比照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计税时准予全额扣除。(二)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1、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3]261号)的规定: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批复》(国函[1997]3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的规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合理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规定: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推进企业机器设备的更新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规定:(1)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其他企业某些特殊机器设备,凡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也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2)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较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3)企业进行中间试验,其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4)企业购进的计算机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按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1)企业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四) 鼓励形成自主知识产权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投资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0号)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经有关部门认定备案后,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二、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是贯彻落实“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进入经济领域,使之从潜在的生产能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能力的关键环节。在鼓励科技成果转让方面,国家出台了以下税收政策: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2) 对科研单位、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企业为科学研究、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4]304号)规定:外商向中国境内用户转让计算机软件不是采取使用权方式,对软件使

293 评论(14)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