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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考生们要明确:参加继续教育既是自我成长的过程,也是会计人员的一项义务。事关每一个会计人员的工作发展,不可忽视! 其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最后: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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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中级会计师,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都要按照属地原则,规定在每年的一定时间内,进行继续教育,取得一定积分,并打印出合格证。
一、什么是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财政部组织的旨在对全体财务人员进行的,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的培训活动。
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学习内容、学时由财政部会计司拟定,具体实施由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批准认可的学校、单位组织开展,其运作格局是由培训单位培训,由各级财政部门发证,每个会计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若连续二、三年未参加,将在资格考试、职称年检、评先表模等方面予以惩戒,直至吊销职称证书,清理出会计队伍。
二、如何参加继续教育?
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工作人员,每年都要参加继续教育。
网上报名:
登陆各省市财政厅会计处/会计管理系统网站,点击“继续教育网上报名。报名填写:
①选择年份:以前年度已完成的,选择“当前年度报名”; 以往年度没有完成继续教育的,选择“以前年度补报”,补课学习后才能学习下一年度课程;
②输入身份证号,实名登录网校学习:缴费成功后,有一个“检验缴费”的按钮,点击查询到自己的报名序号。
网校听课开始后,认真听课,每10分钟弹出一道题与学员互动,选择正确答案后提交,课程继续,否则课程停止、计时停止。累计听完规定的课时数量就可以。
听完课后要进行网上考试,按照步骤进行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等题型的答题,一般达到90分以上才算合格。系统给三次考试机会,按照最高分计入成绩。
考试合格后,系统提示可以打印考试合格证。继续教育视同完成。
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继续教育越来越规范,从业人员一定要按时参加,否则会影响以后的职称考试、职务晋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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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或者初级会计职称证书后继续教育就应该开始了,或者只是从事财会工作后继续教育也应该每年按时完成。如果你是第一次进行继续教育不知道平台入口,那么去所属财政局官网找一下,或者可以去会计网校里去找一下,会整理好各地继续教育平台入口,只需要注册下个人信息就可以了。有些考区要求报名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需要提供继续教育完成证明,这是为了核实工作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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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我国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一)会计理论与实务;(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四)其他相关知识;(五)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一)培训形式包括: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2、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3、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4、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5、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二)自学形式包括:1、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2、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3、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第九条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自学形式需要折算自学小时的折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制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三)生育;(四)其他情况。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第三章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十二条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定、办法;(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或培训大纲;(三)编写或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资料;(四)组织全国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五)指导、检查各地区继续教育工作。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一)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四)在使用财政部统一编写或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资料的基础上,报经财政部同意后,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需要,补充编写或推荐适合本地区特点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资料;(五)指导、检查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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