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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画画的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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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行且珍惜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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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及时调查处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吉林省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第三条企业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等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均按本办法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按如下规定分别逐级向上报告。一、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向企业报告。二、一次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报告。三、一次三人以上的重伤事故,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及检察机关报告,县(市、区)上述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分别报告市、地、州有关部门。四、凡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工会组织、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急性中毒事故,同时报卫生部门),上述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分别逐级报告省有关部门。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市、地、州劳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市、地、州政府(行署)报告;省劳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劳动部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第五条凡跨地区承包或流动性作业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按第四条规定上报。第六条事故报告的内容:一、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及报告人单位、姓名、报告时间;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三、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的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措施,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险救护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要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的重要痕迹和物证。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八条有关部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并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第九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一、轻伤事故,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组。二、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由其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中、省直企业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组。三、一次三人以上重伤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计经委(经委)、监察等部门并请工会组织、检察机关参加组成调查组(急性中毒事故,卫生部门应参加调查)。四、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地、州政府(行署)或其授权部门组织发生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事故,省有关部门可派员参加调查组。省政府认为必要时,可由其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五、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由省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组成调查组。第十条事故调查组的任务:一、调查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和经济损失。二、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有关法规提出处理建议。三、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四、确认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交人民检察院审理。五、协助事故单位总结教训,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和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第十一条调查组的职权:一、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二、决定事故现场的清理与保留。三、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损失评估(所需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程序以及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分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三条事故情况查清后,各有关方面如对事故的分析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可分别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工会计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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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跑这么慢

法律分析: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没有明文规定应该享受津贴,但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可以从工会经费中计提的经审专用经费中为委员办些福利什么的

法律依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按同级工会副职配备,并纳入工会干部领导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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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山脚下2012

第一章因工伤亡事故的划分第一条因工伤亡事故系指企业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区域中发生的和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第二条因工伤亡事故根据伤害程度不同,分为以下四种: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歇工满一个工作日(含一个工作日)的事故;2、多人事故,指同时伤及三人(含三人)以上的事故;3、重伤事故,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的规定执行;4、死亡事故,指职工当时残废或负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条各区、县劳动部门,市府各委、办、局,市直属单位,中央部属、省属在宁企业必须在每月十日前将上月的事故月报表报送市劳动局和市总工会。矿山企业的事故月报表在报主管部门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市按国家统一的表格形式填写,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出。第五条市属以上企业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企业领导必须在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称、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及直接原因等用电话或其它快速办法报告主管部门和计经委,同时报告市劳动局、总工会、公安局、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第六条县、区属企业和街道、乡镇企业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应直接向县、区主管、劳动、工会、公安、检察等部门报告,并由县、区有关部门在十二小时内向市各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事故现场必须保护。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指定专人(两名以上)画出草图或拍照,并在草图或照片上做出标记。如无特殊原因,重伤事故、多人事故现场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两人以上的事故现场,需经市或县、区劳动等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八条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主要领导,必须在事故后的三天内前往市劳动局、总工会作详细汇报。第九条事故调查要弄清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书,以及拟定改进措施。第十条发生轻伤事故,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处理。第十一条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的企业,应立即由与该事故没有直接关系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安技、生产、保卫、工会等部门成立调查组。市或县、区计经委、劳动局、工会、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可派员参加调查组或单独调查。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重大事故,由市计经委组织调查;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由市政府组织调查。第十二条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下列事项: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和经过;2、伤亡人数、伤害部位和程度;3、伤亡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或职务、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或培训等;4、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物质技术原因;5、事故的后果和经济损失(见第十四条);6、事故现场的实测图纸和照片;7、对事故责任者逐个提出处理意见(见第四章)。第十四条伤亡事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其统计项目如下:1、医药费用(包括营养费)、护理及陪护人员的费用;2、因负伤而造成歇工天数的工资;3、伤残补助;4、死亡职工的抚恤费用及家属的困难补助;5、事故善后处理中的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人员差旅费等;6、事故引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工具和建筑设施损坏的费用;7、消除事故及清理现场所支付的费用;8、从事抢救、处理善后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工资费用;9、事故引起停产的损失;10、事故引起环境污染的损失;11、顶替死亡或残废人员上岗操作所需的培训费用;12、其他。各企业应按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以上项目统计,不得随意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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