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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将资产用于内部 集体福利 仅需按照增值税税法的规定作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计缴的增值税一并计入相关福利事项的成本或费用),无需再作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企业仅需作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B、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一方面属于增值税税法所规定的用于个人消费需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另一方面是因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内部处置资产,而需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的问题。即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均需视同销售。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 非货币性福利 提供给职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实际上已不存在差异,即无需再专门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处理,此情形下企业应分3步作如下会计处理: 1、决定发放福利时借: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实际发放福利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销售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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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产成品应当视同销售行为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科目货: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同时结转实际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货:库存商品-产成品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它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避免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逃避纳税的现象。而它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和其他经济利益,一、视同销售的内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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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到把问题理解到这个程度已经不错了。也就是说在所得税里要求确认收入的我们必须要做收入处理的。第一个题中自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明显的就是企业资产的内部转移。而第二个题中是给职工了。职工吃掉或都食堂消耗掉之后还会在企业内部吗?很明显不是的。已经没有了所以不能记入成本就不是企业内部的转移。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也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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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分录:
1、销售应税消费品: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扩展资料:
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 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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