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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98)第32号):1.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2、不符合实际。如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目、资产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审计机关的审计方式有现场审计,即到被审计单位审计的方法,也有报送审计方法,即要求被审计单位将会计资料报送到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方法。 3.无论哪种方法,审计机关都会提供一个叫“资料交接清单”的东西,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写在上面,最后按单退还。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可能也有调出会计资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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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2)单位分立①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协商后的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3)单位因为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的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4)单位合并①单位合并后原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仍应由原单位保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5)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6)个人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7)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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