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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opio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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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而《仲裁法》适用于一般民商事纠纷,是与诉讼程序法相对应的。

初级会计师劳动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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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lingying

劳动争议纠纷不适用《仲裁法》,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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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子9451

2009年9月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0小时,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小时期间安排工间操一次,时间为20分钟,职工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650元,每月4日付有效期自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该合同于6月底被劳动管理部门确认。2009年9月,制药公司从人才市场招聘了一批技术工人去新建的制药分厂工作。每个技术工人也和制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内容均是:合同有效期自2009 9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工作时间为每日10小时,每周50小时,上、下午各5小时期间无工间,工人工资每月1000元,劳动中出现的伤亡由劳动者自行负责。技术工人上班后发现车间药味很浓,连续工作头昏脑胀。部分工人向分厂负责人提出要像总厂工人那样有工间休息。分厂的答复是:①总厂集体合同订立在先,分厂设立在后,集体合同对分厂职工无效,分厂职工不能要求和总厂职工同等的待遇;②按劳取酬,分厂工人比总厂职工工资高出许多,增加劳动强度也是公平合理的。案例分析: 第一、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安排员工加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加点是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加班加点必然占有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条件规定为:一是生产经营的需要;二是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三是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二、侵犯员工获得报酬的权利,安排员工加班却没有支付加班费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由用人单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是职工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若执行的是标准工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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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情咖啡

劳动争议仲裁在我国仲裁体系中处于较为特殊的地位。《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劳动争议之所以不适用于《仲裁法》的调整范围是由劳动争议自身的特点决定的。(一)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二)做为劳动者一方,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必须依照用人单位内部的规则,完成其所属岗位或一定职务的工作,并按劳动合同取得报酬。(三)劳动合同仲裁是由劳动法调整。劳动争议发生后,其仲裁所依据的原则、仲裁的程序、仲裁机构的组成以及仲裁实行的一裁二审制度,都同《仲裁法》所调整的民商事纠纷仲裁存在很大区别。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需另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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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师小超

《劳动合同法》第65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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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利希尔

一、案例内容 炒人未征求工会意见 被裁定违法 解除合同 冯某于2008年1月12日进入某中学工作,担任后勤维修人员,双方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年1月14日某中学以冯某违反《设备定期检修巡查制度》为由依据其《学校奖惩制度》,作出《关于对冯某违纪问题的处分决定》。 同年5月30日,该中学向冯某送达《关于对冯某违纪事件的处理决定》、《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决定与冯某 解除劳动合同 。冯某认为某中学系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遂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 。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 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 ,同时用人单位对其实行的规章制度是经民主程序产生及劳动者知晓该制度负有举证责任。尤其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征求了工会的意见。而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征求工会意见。最终,结合本案情况对冯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二、法律评析 因职工违纪而解约,须先征求工会意见 本案中,某中学未证明《学校奖惩制度》经民主程序产生并依法进行公示,亦未证明冯某存在违纪行为,某中学与冯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问题,已构成违法解除。鉴于劳动合同尚有条件继续履行,冯某又有此要求,所以仲裁委依法对冯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因劳动者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处罚,解除后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 经济补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的 证据 如下:1.劳动者存在违纪的事实;2.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3.规章制度的产生系依据法律规定经过了民主程序;4.规章制度产生后依法向劳动者明示;5.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征求了工会的意见。 用人单位在仲裁时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就会被仲裁委确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 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选择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金。如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存在且劳动者有此要求,则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存在了,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以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前12个月平均 工资 为基数,乘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再乘以2 ,可见法律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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