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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发文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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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的会计指的是中级财务会计和高级财务会计,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的目录为:第一章 总论第一节 会计概述第二节 财务报告目标第三节 会计基本假设与会计基础第四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五节 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原则第六节 会计科目第七节 财务报告第二章 金融资产 第一节 金融资产的定义和分类 第二节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三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四节 贷款和应收款项 第五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六节 金融资产减值 第七节 金融资产转移第三章 存货 第一节 存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二节 发出存货的计量 第三节 期末存货的计量第四章 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第二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及处置第五章 固定资产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三节 固定资产的处置第六章 无形资产 第一节 无形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二节 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第三节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四节 无形资产的处置第七章 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与范围 第二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三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第四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和处置第八章 资产减值 第一节 资产减值概述 第二节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第三节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 第四节 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第五节 商誉减值测试与处理第九章 负债 第一节 流动负债 第二节 非流动负债第十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一节 所有者权益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实收资本 第三节 资本公积 第四节 留存收益第十一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一节 收入 第二节 费用 第三节 利润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 第一节 财务报告概述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第三节 利润表第四节 现金流量表第五节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第六节 附注第七节 中期财务报告第十三章 或有事项第一节 或有事项概述第二节 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第三节 或有事项会计的具体应用第四节 或有事项的列报第十四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一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第二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 第三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第十五章 债务重组 第一节 债务重组的定义和重组方式 第二节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第十六章 政府补助第一节 政府补助概述第二节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第十七章 借款费用 第一节 借款费用概述 第二节 借款费用的确认 第三节 借款费用的计量第十八章 股份支付 第一节 股份支付概述 第二节 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 第三节 股份支付的应用举例第十九章 所得税 第一节 所得税会计概述 第二节 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 第三节 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第四节 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第二十章 外币折算 第一节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第二节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第二十一章 租赁 第一节 租赁概述 第二节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四节 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二十二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第二节 会计估计及其变更 第三节 前期差错及其更正第二十三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一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概述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第二十四章 企业合并 第一节 企业合并概述 第二节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 第三节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第二十五章 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节 合并财务报表概述 第二节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 第三节 合并资产负债表 第四节 合并利润表 第五节 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六节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七节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第二十六章 每股收益 第一节 每股收益概述 第二节 基本每股收益 第三节 稀释每股收益 第四节 每股收益的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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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无变化。 (13)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 删除内容:外商投资项目外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删除文件:(1)废旧物资文件:(国税发〔2004〕60号;国税函〔2004〕128;国税函〔2005〕544) (2)折让行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 修改内容:新《增值税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替换原条例和细则。 第三章 消费税法 新增文件:(1)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 (2)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3)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 (4)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 删除文件:(1)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财税字〔1998〕163) (2)调整护肤护发消费税税率, (财税字〔1999〕023); (3)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规定(国税函〔2006〕769号)。 修改内容:新《消费税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替换原条例和细则。 第四章 营业税法 删除文件: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替换原条例和细则; 新增文件:(1)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国税发〔2006〕74) (2)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税法 无变化。 第六章 关税法 无变化。 第七章 资源税法 删除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 )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法 无实质变化。 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无实质变化。 第十章 房产税法 无变化。 第十一章 车船税法 无变化。 第十二章 印花税法 删除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06年版印花税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9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第十三章 契税法 删除文件:(1)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2)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2号) 第十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新增内容:(1)资产重组清算的税务处理 (2)农产品粗加工优惠 (3)汇算清缴。 新增文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2)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4)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5)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修改内容:第一节中“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修订为“企业所得税基本原理” 第十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 删除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l0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73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 增加文件:(1)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3)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新增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 删除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第十七章 税务行政法制 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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