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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rlove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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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CCHUS周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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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思路要转变。

1月份初级会计考试经济经济法基础科目的学习内容全部都是大税种的内容。在每年的考试中,大税种考查往往侧重于整体框架性的计算,税收优惠很少结合计算题考查,大多单独设置记忆性试题考查。不过,2月份开始,除了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种全部都是小税种的内容。在以往年度的考试中,小税种由于本身内容简单,往往会杂糅各种优惠政策结合考查小计算,特别是每年的最新政策要高度关注。因此,本月在学习经济法基础科目的小税种时,我们要顺势而为,特别要注意学习各个小税种的税收优惠。否则,学错了方向,就很难达到学习效果。

1. 最新政策要把握。

通过最近几年初级会计考试的税收政策变化情况看,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内容变化较大,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法,整个税法体系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由原先的分类所得税制转变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尽管2019年已经考查过一年新个人所得税法,但重难点很多,比如:汇算清缴的情形、综合所得的范围与计算等等,新的内容仍然有很多尚未进行考查。本月在学习个人所得税时要高度重视。此外,小税种最近几年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较大,几乎年年都会有变化,例如: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往年度未通过的考生在学习上述内容时,务必要掌握最新政策。

3. 不可轻视小税种的学习。

很多初级会计考试考生在学完个人所得税相关内容后,都会长长舒一口气。这是因为第6章的内容除了土地增值税外,其他税种本身几乎没有理解难度,计算相当简单,步骤简化很多。这就导致部分考生在学习小税种时,往往较为轻视,学习速度过快,囫囵吞枣,出现“消化不良”的情况。在此,特别要提醒各位考生,小税种虽然内容简单,易于理解,但真正考试时,往往会结合其他内容提升考题难度,学习时要融会贯通,由点及面的学习,深入理解与把握。别让小税种考题成为你通过考试的绊脚石。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的学习之旅没有回程票,虽然在旅途中困难繁多,但只要我们向前看,拼搏到底,不辜负时光,一定能够通过考试。祝愿大家早日取得证书!更多关于初级会计考试的备考技巧,备考干货,新闻资讯等内容,小编会持续更新。

初级会计经济法必备

250 评论(12)

没事就做吃货

您好,备考初级会计考试的必备教材是由财政部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指定用书。初级会计职称的教材有两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辅导教材建议用东奥初级会计职称"轻松过关"系列辅导丛书。 东奥"轻松过关"系列丛书共分为四卷:《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提高阶段指南与机考题库》、《考点荟萃及记忆锦囊》、《考前最后六套题》。它被誉为“会计职称考试最佳配套辅导用书”,更是以其极高的含金量成为考生的考前必备书籍。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祝您轻松过关!

105 评论(9)

甜田心ttx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一章 总论,欢迎来做题,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知识点: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警告;(声誉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为罚)

行政拘留。(人身罚)

2.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1.主刑

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3年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1年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注意1】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注意2】数罪中有判处了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了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2016年新增)

2.附加刑

罚金;剥夺了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注意1】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自由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权;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权。

【注意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罚金;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往年精选习题:

下列法律责任形式中,属于民事责任形式的有( )。

A、没收财产

B、消除危险

C、暂扣许可证

D、赔礼道歉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选项A属于刑事责任;(3)选项C属于行政责任。

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

(1)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注意】与仲裁和诉讼不同。

(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新增】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4)决定种类: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点)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权力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注意1】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视为无证据。

【注意2】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生效——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6)执行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成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往年精选习题: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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