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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产自用的范围: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
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增值税;
二、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不用去税局代开发票。因为如前所讲,企业不能将产品销售给自己,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销售行为,故在税法上讲是视同销售。
扩展资料:
《财政部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
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大猪头.
【问题】一个竹地板生产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新建办公室地板铺设,该业务是否归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该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办公室地板铺设,应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因此,该竹地板生产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新建办公室,属于发生了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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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口关税=200 000*10%=20 000进口增值税=200 000*(1+10%)*17%=37 400合计金额=20 000+ 37 400=57 400选择D(2)农产品收购准予抵扣增值税=50 000*13%=6 500相关运费抵扣增值税=8 000*7%=560相关进项税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6500+560)*10%=706可抵扣增值税=(6500+560)*90%=6354购入实木地板作为在建工程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而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等固定资产,不可抵扣消费税。选择A(3)分期确认收入相关增值税销项税=1 000 000*60%*17%=102 000视同销售的馈赠客户增值税销项税=260 000*1.17=44 200销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销项税=702 000/(1+17%)*17%=102 000当期销项税=102 000+44 200+102 000=248 200选择D(4)缴纳增值税=-37400=204 446选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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