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orenxiaoling
注册税务师考试已改为“税务师”考试,其作用为:
1,能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注册税务师为纳税人代理涉税事宜,减少纳税程序错误和办税时间,将纳税人的主管人员从纷繁的纳税事务中特别是从税收违法风险中解脱出来,有利于降低办税风险。注册税务师还可以为纳税人选择最佳纳税方案,为纳税人降低税负。特别是在企业初创阶段或进行重大决策时,注册税务师可以利用其税收、会计、法律、企业管理的知识和技能,为纳税人在降低税负、降低机会成本、取得最大经济效益之间,提供最佳选择方案。
2,能降低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成本。在税务代理制度健全的国家,由于法制严密,税务中介服务人员依法优质服务,纳税人、税务代理人、税务机关之间已形成了相互信任关系,减少了税务违法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直接管理,税务管理实现了在法治轨道中的良性循环,因而税务管理成本很低。日本、韩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其税务中介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比税务机构的税务人员还多。如果我国能为注册税务师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鼓励税务专业人才进入税务代理行业,可以促进税务行政管理低成本、高效率运行。
3,能起到社会公证作用。注册税务师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超然独立地位,以及公正服务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注册税务师可以在其执业过程中为纳税人和社会提供涉税社会公证服务。如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对纳税人的纳税信誉作出评估,并出具证明等。这实际上是担任了中国的公证税务会计。
4,能推动纳税人主动依法纳税。目前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的主动性还很欠缺,在这种情况下,仅有税务机关推动是不够的。注册税务师是纳税人纳税的助手和代理人,他们的服务过程就是税法宣传的过程,特别是注册税务师受托对涉税争议居中调解或代理复议、诉讼,当事人都会受到深刻的法制教育。注册税务师的出色工作,可以有效地推动纳税人依法纳税。目前注册税务师代理纳税的面还很小,税务代理发展的空间还很大。
5.能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税务机关具有执法专业性强、垂直管理性强、社会关注性强的特点。注册税务师则具备税收专业监督技能,具备从外部监督税务机关严格执法、廉正执法的优势。他们在税务代理的过程中,客观上可以起到监督税务机关的作用。

哆啦C梦的梦
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x0a(一)违约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x0a负违约责任。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x0a(二)过失 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x0a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x0a失。\x0a1.普通过失: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x0a应有的职业谨慎;对注册会计师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x0a2.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x0a(三)欺诈
谁可知心029
两门都是很难的考试。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的用途更广一些,能被更多的公司或机构承认。但具体来说,实用不实用还要看你的工作性质,如果在税务部门,考注册税务师要好些;如果在会计师事务所,那就考注册会计师要更好。
开心土星
随着注册会计师地位日益提高,其负担的法律责任也在不断增长。近几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一系列震惊整个行业及社会的案件,中小型的注册会计师案也日趋增加。司法界在使用现行法律处理这些案件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界定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法律责任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范中,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从相关法律可知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将会受到“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事务所还会被责令停业,相关注册会计师还会被撤销其从业资格。但对具体的违法行为没有做出规定,法律责任界定上也存在模糊和矛盾。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这种形式,同样也只对“虚假陈述”等主观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做出了规定,但未对“过失”违反准则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做出规定。同时对“故意”“重大过失”“普通过失”等没有明确地加以界定,大部分专向性立法只对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做出了规定,并且相当之简单,不能足够解决我国现在面临的各种注册会计师“故意”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案件。
二、要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做出正确的界定,必须先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一)分清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主要分为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鉴证业务主要是审计业务,包括: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国《公司法》要求各类公司依法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除审计业务外,注册会计师还办理其他鉴证业务,例如审阅、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内部控制审核。相关服务业务主要包括税务服务、管理咨询、会计服务等。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即不能用行政监督手段也无法用司法监督手段,加之审计成本的约束,不能也无法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做出百分之百的保证意见,也无法对会计报表的全部错弊负有责任。注册会计师只能保证起在遵循《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准则下做出诚实的审计报告。在当今社会,注册会计师被控告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的是审计报表使用者误解被审计单位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责任。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护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由于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失,而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上述行为发表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就不应承担责任而应有被审计单位承担。另外,由于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无力清偿借款或无法达到投资人期望的收益,而债权人和投资者不理解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的区别,在被审计单位处得不到补偿就寄希望于注册会计师。如果不是注册会计师的原因给被审计单位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将不负法律责任。
(二)区分“违约”“过失”“欺诈”
1.违约。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例如注册会计师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业务协定书、保密协定书等。注册会计师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违约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就规定了注册会计师违约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过失。在我国刑法学中,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在注册会计师职业时,主要表现在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以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在审计中通常又将过失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1)普通过失。普通过失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例如注册会计师在没有取得必要和充分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做出肯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
(2)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不保持起码的职业谨慎,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比如,注册会计师不以《独立审计准则》为计据。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要用“严重不负责任”“重大失实”“重大遗漏”等词。
在审计原理和实务中用“重要性”和“内部控制”这两个概念区别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重要性”在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中的定义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在实质性测试中,重要性水平可理解为可容忍误差。重要性水平与审计风险、审计证据成两两反比关系,即当重要性水平为低时,注册会计师应通过一系列审计程序和审计工作获得充分的、适当的审计证据才能发表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同时在对审计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应保持高度的执业谨慎。
3.欺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定义欺诈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欺诈是注册会计师主观“故意”行为,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在刑法学中,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的欺诈行为主要是舞弊,出具错误的审计报告。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要用“弄虚作假”“虚假陈述”“故意提供”等词,并未直接使用欺诈这词。
三、在法律实务中往往很难界定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欺诈
笔者认为,可结合我国审计实务,综合注册会计师的主观心理及其客观行为造成的损失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
(一)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违反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签定的审计业务协定书)对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责任及承担方式由双方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分配举证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包括普通过失)给受益第三者(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指明的受益第三者)或其合理预期内的第三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重大过失应以其造成损失为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相关行政和刑事责任;普通过失则应以收取的审计费用为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相关行政责任。注册会计师对他并无过失或不能合理预见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中,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其工作底稿作为证据。
(三)注册会计师因过失给其他第三者造成损失的,除其能证明本身出于善意并无重大过失外应当承担责任。具体以其造成的损失为限承整理担民事责任及其相关行政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在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本身出于并无重大过失时,法院应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的平均业务水平作为判断是否采信的标准。
(四)注册会计师因欺诈造成第三者损失的应与提供虚假陈述或错报的被审计单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具体司法活动中在判断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欺诈时可以借鉴审计实务的判断标准。在审计实务中界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看其是否遵循公认的审计准则进行鉴证业务。若注册会计师遵循了审计准则就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其没有遵循审计准则表示其审计失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判断失败程度(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欺诈)可以按以下步骤(注1):
第一步:会计报表错报没有查出是否重大?若不重大,则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若重大则判断其有过失。
第二步、内部控制失效了吗?
若内部控制失效了则判断注册会计师为过失。判断后看“符合性测试应当揭示出来吗?”,若揭示不出来,则认定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若能揭示出来,则认定注册会计师为普通过失。
若内部控制没有失效,则看“适用了实质性测试程序了吗?”,若运用了实质性测试程序,则认定注册会计师为普通过失;若没有运用了实质性测试程序,则认定为重大过失或欺诈。
第三步、是否有欺骗动机?
若有欺骗动机则认定为欺诈;若没有欺骗动机则认定为重大过失。
想得快崩溃
主要问题(一)地方政府对税收的干预妨碍税收执法 税务执法是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它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执行公务。但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人治往往大于法治,领导讲话代表法、地方文件大于法,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或制定违反国家税法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对个别企业进行越权减、免、缓税和长期实行“包税”的情况普遍存在,特别是当税务机关清理欠税和查处偷漏税案件时,政府有些领导便以扶持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由出面干预,甚至施行压力。由于有政府撑腰,有的欠税企业老总轿车越坐越小,房子越坐越大,票子越捞越多,国家的税款就是可以赖着不缴,甚至公开说“欠税出效益”。(二)部门政策利益化干扰了税收执法部门政策利益已成为社会一大突出问题。一些权力部门为谋取本部门和小集团利益最大化,千方百计扭曲行政行为,制定出台一些收费政策,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据有关资料统计,东北某省物价局、监察室组织人员进行行政收费大检查,涉及全省14个市221个单位,共查出违法收费1.7亿元,有的权力部门甚至采取垄断手段搞创收。由于收费项目过多过滥,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和积累能力大大下降,加上费税交叉征收,费搭税车,模糊了纳税人的认识,致使一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执法也不能理解,不配合,甚至反感。 (三)税收计划的“硬性”弱化了税收执法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对税收计划的制定不是以当地经济基础和税源状况为依据,而是从地方财政的需要出发,采取“以收定支”的方法编制预算。国税只要求保“基数”略增长就行,而对地税则是“韩信点兵,多多益善”。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普遍对税收计划都采取行政手段,如年初与上级部门签定责任书,纳入目标管理,实行税收任务“一票否决”,经费挂钩等,在一些经济落后,税源贫乏的地方,有的政府领导把完成税收任务与乡镇领导“帽子”挂钩,为了保住官帽,一些乡镇领导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导致了征收过头税、寅吃卯粮、摊派税、引税、买卖税、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生。 (四)税务干部业务素质不高影响了税收执法税务执法要求执法者必须具备娴熟的业务能力,极强的法治意识,才能正确地履行职责。但随着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多数中小企业纷纷改制,大量企业转为私人所有,偷税将直接转化为个人财富。不惜重金聘请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做假帐,进行所谓的“合理避税”是企业普遍采取的手段。税务干部如果业务不熟,到企业去就无法看帐,更谈不上查帐,只能以帐查帐,应付了事。偷税与反偷税,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是当前和今后税务部门面临的一道课题。同时,税务执法人员缺乏法律程序方面知识的培训,特别是与税收相关的其他法律知之甚少,正确运用程序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重实体、轻程序也是税务机关被推上被告席的重要因素。(五)征管不严,对涉税案件打击不力放任了税收违法征管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提高征管质量好坏的前提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征管基础数据混乱、可信度低、可用性差在各征管单位普遍存在,管理上多数征管单位流于形式,被动受理纳税人的各项涉税资料,基本上是企业报送什么就受理什么,申报多少就受理多少,很少对企业纳税资料和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实地调查,综合分析,缺乏动态的跟踪管理。如对部分餐饮业实行查帐征收,最终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助长了偷逃税的行为发生。在对涉税案件的处理时,不是严格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而是以补代罚,以罚代刑。
米果janicefeng
45岁以下国税公务员(事业干部)需要获得的证书包括有。税收执法资格(无此证书理论上不得从事税收执法类工作岗位)计算机NIT考试未获得上述资格者,需考到为止。至于其他的一些职称资格,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为各地自行规定,无全国要求。
静香陈陈
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一、民事责任是指由法院判决的,令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具有民事性质的责任,主要是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其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是最重要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二、刑事责任是指由法院判决的,它是令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具有刑事性质的责任,主要包括管制、拘役、判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三、行政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发生舞弊或过失行为并给有关方面造成经济等损害后,由政府部门或自律组织(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追究的具有行政性质的责任。
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 个月)、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事务所等。
扩展资料: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缺失的危害有两方面的表现。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尽责,对经济建设的稳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注册会计师行业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作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在企业的投资、政府的税收、证券的发行,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揭露等各个方面,都流下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辛勤汗水。
注册会计师具有超脱经济社会各方面具体事务的独立、客观、公正的特征,因而有条件、有责任、有能力发现起到预警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以保护经济社会运行的安全健康。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缺失,对经济建设特别证券市场带来的重大危害
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尚需进一步完善,市场参与各方的经济行为尚需进一步规范,社会监督体系和审计环境尚需进一步改善,尤其是部分企业蓄意造假和故意隐瞒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部分注册会计师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虚假陈述,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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