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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政府无偿划拨土地也是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方式之一,会计入账的话按照借:无形资产,贷:递延收益进行入账。在新准则下对于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公允价值入账。如有相关凭证,该凭证所列明金额与公允价值差额不大可以按该凭证所列金额入账。如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对于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名义价格计量。取得时会计处理:借:无形资产,贷:递延收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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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中的规定,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土地的,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后,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如有相关凭证,且凭证上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应当以该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入账;如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借:无形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贷:银行存款(购入)或实收资本(投资者投入)至于摊销的问题,首先应该确定摊销年限要看该土地为企业未来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也就是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时间,这在土地使用证上会有所标示。按照前头说的入账价值分年限进行摊销就是了。建议你参考一下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会计》第六章的内容回答的有点糙,大脚都是会计领域的,有不足之处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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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不设置“无形资产”科目,划拨土地支付的价款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借:固定资产-土地贷:银行存款-**行如果属于无偿划拨,登记“固定资产”备查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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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得到的土地入账方法:
第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
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第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
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划拨土地主要特征
1、行政行为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无偿性
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由政府的批准行为产生,在交纳征用补偿安置费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金和签订任何合同。只是需要进行登记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表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3、无期限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住房用地70年,到期后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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