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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用业务会计准则。主要解决各行业共同行业务如货币性资产、应收账款等业务的处理。
2)特殊业务会计准则。主要解决如外币业务、租赁业务等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
3)财务报表会计准则。规范企业主要会计报表编制方法和信息披露的准则。
每一具体会计准则一般包括引言(准则范围)、定义(某准则涉及的概念)、一般确认原则、一般计量方法、一般报告原则、一般提示事项、附则(解释权和生效日期)七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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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包括审计业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其它法定审计业务。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项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报告;法规、行政法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包括设计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代理纳税申报;代理记帐;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经济文件;培训财务会计人员;审核企业日新月异景财务资料;资产评估。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包括“三资企业的验资、会计报表的审计;股份制企业的验资,改组审计、年度、中期、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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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是指导和规范会计行为的母法,在整个会计法律制度中处于最高地位。我国现行《会计法》主要分为总则、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的基本规定、对会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规定、法律责任规定和附则七个部分。其基本内容可归纳为:(1)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无论何种单位,在进行独立核算、独立记载经济业务、独立办理会计事务时,都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2)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法》中的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最高领导者。单位负责人要领导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认真执行《会计法》,按规定组织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支持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会计工作,并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此外,单位负责人还要保证本单位的会计资料不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情况。(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5)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取得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6)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为各级财政部门,在中央为财政部,在地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虽然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并不排斥国家其他部门,如国家审计机关、证券监管机构等对会计工作进行管理。(7)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管理工作的准则、制度、办法等,各地方、各部门都不得自搞一套、自行其是。此外,其他涉及会计问题的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法》、《合资企业法》、《破产法》等,都从不同角度对会计工作进行了规范,对《会计法》起看补充作用。
钱川同学
1.独立审计。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主要承办以下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这是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主要部分。在审计财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要对形成财务报告各项目数据的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进行审计;为了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还需对与生成财务报告密切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研究和评价,确定审计的重点领域。注册会计师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完成了预定的审计程序,取得了相应的审计证据后,应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表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无须任何部门或单位的审定。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企业在合并、分立或终止清算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编制合并时或分立时的财务报告以及清算财务报告。为了帮助财务报告使用人确定对这些报告的依赖程度,企业需要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编制的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其审计、报告同样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承办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前述两项审计业务,基本是以财务报告为直接审计对象,其审计目的是对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合法性和一贯性表示审计意见。这些业务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主要内容,因此,常将这类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称为一般目的审计业务。在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还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委托对财务报告以外的其他特定事项进行审计,包括对按照特殊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进行审计,对法规、合约遵循情况进行审计,对按照法规或者合约编报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对简要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等。这种特定事项的审计,通常称为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办理特殊目的审计业务,也需要出具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同样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验资。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验证。企业申请开业,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必须有一定的注册资本,这是企业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为了保证注册资本的真实性,企业筹集的资本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以此作为投资人缴纳出资的证明,同时也是界定企业产权关系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效手段。3.管理咨询。管理咨询,是注册会计师的一项重要业务。注册会计师所进行的管理咨询,是凭借其专业优势,受托或主动服务于经营者或经济管理者,为其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经营诊断、建立电算系统、组织人员培训以及对重大经济决策和重要项目的实施进行论证、评价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管理咨询的积极作用主要在于:为客户提供政策咨询,促进客户依法经营;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帮助客户提高经济效益;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增强客户的竞争力。注册会计师所进行的管理咨询,其内容比较广泛,主要包括设计会计制度、税务代理和税务咨询、资产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经济评价、企业改制及股票发行与上市咨询、代理工商企业注册登记、代理记账、企业财务诊断、培训财务会计人员等。随着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注册会计师事业的不断发展,管理咨询的服务范围将越来越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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