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流殇
中国银行票据背书:1、定义: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2、背书的相关规定:(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2)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3)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4)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5)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6)通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特别说明: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3、粘单: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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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支票作为可以背书转让的支票,具有较强的流通性,一般情况之下,只要转账支票的出票人没有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都可以背书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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