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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注册会计师法律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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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丶夜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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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六十年代注册会计师职业界进入“诉讼爆炸”以来,对审计风险及其控制的研究就已成为审计理论和实务界最为关心的热门话题之一。而本世纪初以来,国内外一系列重大企业财务造假丑闻和审计失败案例的接连发生,更使人们将审计风险摆到了审计研究的首要议事日程。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充当着“经济警察”的角色,其主要职责便是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而要在执业过程中防止会计信息失真,首先就要正确认识审计风险。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经过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后,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而可能导致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风险,也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因欲使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发表与事实不相符的审计意见或其他因素形成的收益或损失的可能性。严格地说,审计风险包括误拒险和误受险两种。误拒险是指由于审计人员的判断失误而对不存在重大舞弊差错的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等审计报告所可能造成的责任风险。误受险是指由于审计人员的取证和判断失误,没有发现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漏报问题而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等不当审计报告所可能导致的责任风险。近几年我国资本市场中披露的大量审计失败案例基本上都属于这类问题。由于误拒险的情况较少发生,而误受险是导致审计风险的主要方面,因此,人们所讨论的审计风险基本上是指误受险。我国现行的独立审计风险模型为: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即AR=IR×CR×DR 。该模型的不足之处表现在:1、即使注册会计师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他仍可能使其收益达到最大化,而没有任何损失;2、该模型未能从审计行为之外来分析审计风险产生的其他社会原因,而实际上审计风险是审计行为内外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3、该模型不能解释注册会计师偏好审计风险的原因。影响独立审计风险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即使面临同样风险的注册会计师,他们实际承担的独立审计风险也不是完全一样的,即在同样的环境下,一部分注册会计师遭受着损失,另一部分却取得收益。因此,我们有必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和防范审计风险。▲▲ 独立审计新模式的构建在证券监管部门等机构下设立专门的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代表社会公众行使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和监督权。但仍需注意以下问题:1. 防止审计业务的委托变成单向的政府行为。在通过法规和契约将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授予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后,审计业务的委托仍应保持市场行为的性质。将审计业务的委托采用市场公开招标的形式,由市场决定审计业务的最终归属。2.充分关注陷入财务困境的客户,坚持审计独立性。现实中绝大部分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都集中在公告破产或偿债出现问题的客户身上。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身陷财务困境的客户的审计委托时要特别慎重,要多方位调查客户的情况,再签订约定书。同时,注册会计师不能偏听客户的一面之辞和屈从于施加的各种压力,要保持审计业务的独立性。3.保证对注册会计师的有效监督。为了防止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偷懒”行为,必须将对注册会计师工作的评价与其以后的业务承接相联系。因此,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可以将对注册会计师进行评价和监督的具体工作委托给专门的会计审计公司等民间组织来执行。该组织最好由会计审计专家组成,其性质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和法人资格的民间组织,专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的评价、调查和再审计,并将结果直接向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技术原因的防范措施1.选择正确恰当的审计方法。审计人员要善于选择科学、严谨的审计工作方法,对一些企业内控管理薄弱、资产流动性较强或所有权难以确定、企业经济状况不佳、经营业务繁杂等风险高的审计事项,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适当增加样本量,扩大审计覆盖面,运用多种审计方法和灵活的审计手段,进一步提高审计证据的质量。2.谨慎接受审计客户。这一要求是指任一事务所在接受审计客户时,必须对企业的经营环境、经营目标、企业管理的经营理念和诚信程度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仔细的分析,以把握客户的整体情况和审计风险的可控性。审慎接受审计客户并非表示只能接受经营业绩好的企业,而表示只能接受经营者即管理层较讲信用的企业。3.严格遵循审计工作准则。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循审计规范,来制定严密的审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进行审计工作准备,实施中把握审计工作质量。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工作各程序进行严格控制,做到审计程序合法合规、内容完整、方法恰当。如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除对企业会计六要素财务上的正常审计外,还须考虑企业的核算体系、生产流程、销售、仓库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调查,以确保审计程序和内容上的完整性。▲▲ 质量控制原因的防范措施1.正确处理降低风险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审计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但不可能完全消除。控制审计风险需要花费一定的代价这就要求审计风险的控制要限定在一个经济意义上适当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一味降低审计风险,就可能违背成本效益原则。因此,事务所在接受审计委托时,要认真评价被审计单位的风险程度,以避免高风险的审计客户。2.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强化对注册会计师的培训和监督。对于大多数的审计项目来说,审计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预防等大量依靠注册会计师的经验判断。因此必须提高对注册会计师的素质要求,对他们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培训,努力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各项技能,使注册会计师能利用网络手段,采用现代新的审计技术防范和抵御各种风险。同时,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也要对他们进行适当的监督和指导,在决定其晋升的过程中,将风险管理能力类为一个考虑评价的项目,确保会计师事务所高级人员的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3.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责任制度。(1)实行质量否决权,即CPA项目查证签名负责制和主任审计师把关否决制。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意识,采取多种方法,对审计工作质量层层控制定期进行考核和奖惩。(2)实行专业分组化。审计风险的出现,很多原因是由于审计人员不了解委托单位和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而产生的,因此有必要实行专业分组化。(3)建立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制度。4.公司治理视角:优化股权结构,形成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对审计质量提高至关重要。“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国有资本主体缺位,股东控制权残缺,内部制衡机制失效和经理人市场制约机制不健全等缺陷造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事务所的聘任实质上由公司管理当局控制,事务所的独立性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提高审计质量最终还要以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为基础。通过有效减持部分国有股,提高社会资本的持股比例,形成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继续强化监事会在治理机构中的监督作用;设置独立管理当局的审计委员会,由其决定公司事务所的聘任和审计公费的支付,切实保证事务所的独立性。5.防范违约风险违约。对风险防范的控制质量直接影响到以后各阶段的风险控制质量。因此,CPA首先面临的是审慎选择客户及其业务。CPA要采取措施了解客户的历史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法律诉讼案件,是否存在特别企图;客户对其职工、行业主管、金融、财税、工商等部门是否有不正直行为,以免陷入客户设定的圈套,或受到客户已有诉讼的牵连;对企业经营的集权程度,下年度企业组织结构的预期变动情况以及企业与CPA业务关系的亲疏情况;企业外部债务的多少等,企业有争议的会计问题的多少。CPA对陷入财务困境的客户要特别注意,以免成为面临破产客户的替罪羊而涉及法律责任。2严格签定业务约定书,这是CPA避免法律诉讼风险的关键一环。业务书应当列明服务事项、目的范围、应负责任的程度、报告形式及其他要求和条件,同时表达要清楚、严谨。6.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要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国内外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以更高的执业质量和更有保障的资信条件来迎接新的挑战。而通过提取风险基金和投保的方式可以提高事务所的赔偿能力,从而取信于国内外客户并提高社会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这一措施能帮助注册会计师转嫁风险,避免遭受或减少损失。▲▲ 社会原因的防范措施1.以公众利益为导向。注册会计师应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对公众用于决策的会计信息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与客户达成的任何妥协,都要以不伤害公众利益为前提。虽然审计费是由客户支付的,但注册会计师必须明白,公众才是其服务的真正对象。从服务于客户转到服务于公众,这是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减少审计风险的基本前提。2.完善审计准则,健全质量控制规程由于审计风险的客观存在,迫使审计职业界要不断完善有关的审计质量控制规程,并严格遵照执行,这是降低执业风险的首要保证。在承接业务时,一定要对委托目的、范围、要求、时限等进行充分地了解和分析,同时要初步评价审计风险,确定选派合适的能胜任的审计执业人员,这是提高执业质量的关键。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一定要遵循执业规范,取证必须充分、合规,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和措施。各事务所应加强业务目的检查复核工作,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加以改进,才能有效规避执业风险。3.改善执业环境,强化行业监督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要避免盲目招揽业务,尽可能 降低执业风险。同时,要逐步改善和建立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让中介机构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要对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违法行为的界定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进一步细化,提高其可操作性,坚决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力打击不正当竞争,对弄虚作假者坚决清理出队伍,加强各级监管工作机构队伍的建设,完善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工作水平,真正达到净化行业队伍,改善行业形象的目的。

注册会计师法律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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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jiebgjicom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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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捣主

(一)法制建设滞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领域将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新的现象,然而应该的法规却迟迟不能出台。1993年修订的《会计法》和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法》也已经远远落后于形势至于具体的条例建设滞后现象比比皆足。比如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问题,按现行有效法规.即1998年的《现金管理暂行条倒》、1996年的《贷款通则》等规定,企业之间不得互相拆借资金,如因互相拆借引起的诉讼.法院势必判其为无效合同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企业之间的借贷已十分普遍,难以禁止。(二)法律条文不明晰、弹性大1法律用语模糊:有关法律法规中均提及“情节严重”,但什么足“情节严重”,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那么,执法者如何来把握“情节严重”这个度呢?2.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如何明确改制前后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一个难题。而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仅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涉及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3.处罚尺度不一,缺乏可操作的刚性标准。各个法律条文的规定不统一,相关法规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存在矛盾。例如《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而在《公司法》中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管理条例》中的处罚为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这就造成一个问题,执法依据是本着“从严”的原则,还是一法为主兼顾其他呢?这使得执法工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由于缺少相当的尺度,势必造成不同执法者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同。(三)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够清晰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是以其有违法行为为前提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第一,违法行为的主体为注册会计师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第二,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心态;第三,注册会计师在客观上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结果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第四,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一种结果,评价其真实性、探究其偏颇的原因,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绝不能简单地以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标准来判别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因此,目前一些执法部门仅凭审计报告真伪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判决,是不公正的。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时,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才成为现实。(四)法律界和会计界的诸多认识不一致1.何谓虚假报告。无论是验资报告还是审计报告,以什么标准来评判其虚假与否,法律界和社会公众认为只要报告的结论与实际不符,就应定性为虚假报告。在司法实践中常以此来判断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而会计职业界则认为,只要报告的出具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就不应将其定性为虚假报告。只有在注册会计师行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目前社会公众很难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殊性,无法区别会计责任与法律责任,混淆了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2.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实性”与会计界所主张的“真实性”有偏差。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实性”是指“内容的真实”与“结果的真实”,而会计界所强调的“真实性”是指“程序的真实”与“过程的真实”。3.独立审计准则的作用。法律界认为,独立审计准则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能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依据,判断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仅仅依据审计准则。而会计界普遍认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的依据应当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依据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做出的报告,尽管其可能同实际情况有不相符合之处,但它也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在法律诉讼中,法律界认为应以当事人在执业中是否有过错来判断其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会计界往往认为应以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是否遵循独立审计准则作为解脱其法律责任的依据,这使得双方在诉讼过程当中容易各执一词,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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