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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附则
【本章内容提要】本章为本准则的附则部分,从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条,共两条。本章的主要内容为微型企业执行本准则的要求、本准则的实施时间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废止时间。
【准则原文】第八十九条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解读】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有关微型企业的规定来看,微型企业人数通常都在20人以下,营业收入通常都在3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通常都在300万元以下,相对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规模非常小。根据目前我国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了促进和规范微型企业发展,同时不增加微型企业的负担,本准则不对微型企业执行提出强制性要求,而是要求微型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微型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具体参见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连载二:第一章总则》 。
二、微型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准则原文】第九十条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本准则的'施行时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财政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财政部于2004提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废止时间
法律法规制度的失效办法一般有:一是宣布失效,包括在新制定的法律法规制度中宣布旧法失效和专门发布决定宣布失效;二是自动失效,即新的法律法规制度制定后,并不宣布被替代的旧法失效,但由于旧法的规定要么被新法的规定替代,要么与新法的规定冲突,应当自动失效。本条的规定,属于第一种情况。
三、新旧转换的规定
(一)会计科目余额的结转和比较财务报表的编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所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从2013年1月1日,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照《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所附《小企业会计制度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将企业各个资产、负债和所有权益会计科目的余额直接结转至本准则所规定会计科目的会计账户之中即可,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是,以下几个会计科目余额的结转应进行特别处理:
(1)考虑到本准则规定资产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这三个会计科目的余额应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小企业执行本准则后不再设置这几个会计科目。
(2)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这两个会计科目的余额继续保留,按照原先规定的期限分摊或使用完毕后,不应再有发生额。小企业执行本准则后,如果小企业认为还需要使用这两个会计科目,也可以使用,但是在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时不得有余额,如有余额应结转至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会计科目。
(3) “待转资产价值”会计科目如有余额,应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沟通协调,如果应当在2013年交纳企业所得税,则将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其余额结转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如果应当在2013年及以后年度交纳企业所得税,则将其全部余额结转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以后年度通过纳税调整交纳企业所得税,不再保留本科目。
(4)考虑到本准则对相关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作了改变,应将“资本公积”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的余额结转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该明细科目仅在新旧转换时使用,科目余额视同资本溢价使用。
2.在编制2013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时,对其中的“年初余额”或“上年金额”栏,直接根据2012年12月31日各项目余额或2012年度各项目的发生额,在本准则所附报表格式的相对应的项目中填列反映即可,不需进行调整。
(二)如果小企业在执行本准则之前未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而是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制度,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做好新旧转换工作。
(三)2013年1月1日之前,提前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做好新旧转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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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一般企业、银行、证券、保险和担保公司。一般适用于大中型企业或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1.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2.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拓展资料:《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本制度。一般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企业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对于会计人员的要求比准则低。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一般适用于小企业,具体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规模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但是,有三类小企业除外:(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小型企业规定还是比较灵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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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不是一个概念。所得税中的小微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条件:即国家政策不限制的,工业资产3000万、商业1000万,工业人数100人、商业80人,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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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颁布实施的,但小微企业不包括:(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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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扩展资料: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小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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