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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一年一考,一般都在9月考试,一般考3天,部分地区可能只考两天,具体以准考证上的时间为准。由于中级会计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区的准考证在打印时间不太一样,具体的时间需要等各地区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所以还请考生们注意关注本地区的通知,公布时间在8月。
中级会计考试方式是无纸化机考模式,考生在进入考场的时候只能携带身份证和准考证等考试必备品。由于是机考,可能有的考生没有经历过,建议考生们在考前到“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的模拟机考系统提前熟悉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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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单位需要刻制公章,首先须到该单位原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印章介绍信或证明,然后凭此介绍信或证明再到刻字厂或刻字店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换取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 刻制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的财务章、合同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帐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需凭本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经公安机关审查后,签发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 三资企业刻制上述印章,需凭营业执照和《三资企业备案证》,如果企业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必须执中方开具的介绍信,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然后凭着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 刻章需到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刻制单位刻制公章,一切私刻公章均属违法行为,所刻印章无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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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遗失的话先去报案领个证明,再去登报作废,登报后法人需亲自持整张挂失报纸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份由法人签字的说明材料,去公安治安科办理会指定刻章店。登报的话直接在支付宝或微信上搜索:跑政通,市级报纸选个实惠的,快递报纸上门。终身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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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制作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到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县)具有合法资质的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公章。 【申制材料】 需要制作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依法批准设立或者登记的证件、文书。 (二)有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出具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介绍信。 (三)无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五)申请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证明、委托授权书。 (六)需要制作并刊外文或者少数民族文字印章的,应当提供经本单位或者机构确认的翻译资料。 (七)单位或者机构办理的公章类型对备案资料有特殊要求的,由用章单位参照附件1《公章刻制备案资料明细》补充提交备案资料。 【制作规则】 公章制作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制作公章。 (二)核验制作公章的证明材料。 (三)采集申请单位或者机构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和联系方式,经办人的现场影像信息,公章制作信息。 (四)0.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公章制作,并将印模信息和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 (五)公章应当由本单位工作人员在经营场所内制作,不得代加工、外加工。 (六)公章成品应当严格保管,留样不得仿制,印章废品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监督销毁,并登记造册。 (七)不得擅自更改、删除公章制作信息。 (八)不得擅自更改、删除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功能。 (九)不得泄露、非法使用因经营活动而获取的单位或者机构及个人相关信息。 (十)公章档案材料至少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十一)因公章制作许可证被吊销、收回、注销等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将公章档案材料及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十二)经营场所的视频监控资料至少保存九十日,不得擅自删改、复制、泄露。 (十三)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地址经营,不得以异地派员、设点等方式经营。 (十四)对超过六个月未领取及缴销、作废的公章,应当销毁并登记造册报公安机关备案。 (十五)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依法监督检查。 【制作数量】 单位或者机构可以申请制作法定名称的一般实物公章一枚、钢印可制作多枚,电子公章一枚。 业务专用章可制作多枚,但每枚业务专用章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区别。 【取章流程】 取章经办人是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经办人、公章刻制经办人三者之一的,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取章经办人不是上述三者之一的除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外,还需另外提供授权委托书。 公章制作单位登录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查验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录入身份信息;现场采集、核验人像信息,实名认证核验通过,方可交付公章。常规业务办理【“多证合一”登记单位首次刻章备案流程】 按照广东省“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新设立的单位,在登记注册成功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即可收到刻章验证码。 业务经办人可凭刻章验证码,通过关注广东省公安厅公布的微信公众号在线办理公章刻制备案业务;也可凭刻章验证码和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具有合法资质的公章制作单位制作。 【增刻公章(含非“多证合一”登记单位初次刻章)】 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外,已刻制公章的单位增加刻章,以及未按照“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新设立的单位首次刻章,业务经办人根据所办理的公章类型,按照本工作指引第六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到具有合法资质的公章制作单位制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含涉密、无证照单位)办理公章刻制备案,由单位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证明文件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由公章制作单位办理。 【公章遗失补办(含被抢被盗)】 因公章遗失或被抢、被盗等需要重新制作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原公章作废,再按照本工作指引第六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外,到具有合法资质的公章制作单位制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含涉密、无证照单位)、事业单位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办理,同时提供本单位工作证件以及上一级主管单位(部门)出具的公章遗失证明书,到公安机关办理资料审核备案后,再凭公安机关备案回执到公章制作单位办理公章制作。 企业单位由法定代表人、企业破产清算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负责人或清算组长办理,授权业务经办人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公章更换缴销】 因单位或者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变更、公章损坏或者换用新公章等原因需要更换公章的,公章制作单位应先将原公章收回后方可办理新章,并对收回的公章登记造册向公安机关备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含涉密、无证照单位)办理公章更换缴销的,由单位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证明文件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由公章制作单位办理;其他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向公章制作单位提供本工作指引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因单位或者机构名称变更办理缴销的,企业单位还须提供《变更通知书》,其他组织提供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文件》或有效证明。 公章制作单位录入公章缴销信息,向用章单位出具缴销回执,缴销回执上采集待缴销公章的印模,对公章进行现场初步销毁后再次采集已销毁公章的印模,用章单位业务经办人与公章制作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回执一式两份,交业务经办人一份,公章制作单位保留一份。 【纸质刻章登记信息补录】 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开通前在公安机关采用纸质刻章登记卡记录公章刻制信息的单位或者机构,需新办理公章刻制备案业务时,由公章制作单位现场采集业务经办人资格证明文件,核验人像信息,扫描相关备案资料及刻章登记卡,补录完成后正常办理公章业务;本市单位或者机构遗失纸质刻章登记卡的,应报属地公安分局查实档案后,由分局或者分局指导公章制作单位进行补录;查无档案的,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前往公章制作单位办理,填写《公章未备案声明》,公章制作单位收回原章并当面销毁后,再进行新章备案业务。特殊业务办理【刻章验证码找回】 法定代表人未收到刻章验证码手机短信的,业务经办人可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前往注册登记地所在区任一合法印章制作单位找回刻章验证码。 【超期刻章处理】 “多证合一”的刻章验证码有效期为180天,过期失效; 用章单位自成立之日起超过180天未刻制公章的,若在公章备案系统内存在该单位信息,按增刻公章业务办理;若在公章备案系统内不存在该单位信息,按新单位首次刻章处理。 【用章单位注销】 用章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前往公章制作单位办理公章注销业务。【证照资料要求】 业务办理所需证照资料均要求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大陆居民使用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居民使用回乡证或司法部任命为中国委托公证人,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的公证书;台湾居民使用台胞证;外籍人士使用护照或领事认证书。公章刻制备案资料明细第一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含涉密、无证照单位)】 由单位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证明文件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由公章制作单位办理。须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省、市(区)编制委员会、政府文件、批文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有关文件、有效凭证;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业务经办人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 涉密、无证照单位办理公章业务时,相关证明文件不交由公章制作单位备案,公章制作单位依照公安机关的指示办理刻章业务。 第二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除须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外,办理以下公章业务需增加对应资料: (一)合同专用章:开户许可证。 (二)报关专用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批准证 书,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三)报检专用章或代理报检专用章:自理报检单位许可证或代理报检单位许可证。 (四)工会的公章和财务章:工会成立批文。 (五)企业党组织、纪检部门公章:该组织成立的批文; (六)企业刻制其他各类专用章: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专项业务资格证明。 (七)分支机构刻制公章:刻章说明报告(总公司出具意见加盖公章)。 (八)法定代表人为境外人员的外资独资、合资企业刻制公章:法定代表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书。 (九)停车场刻章:提交停车场许可证、营业执照。 (十)并刊中英文、民族文字公章的说明: ①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刻制公章图章式样为椭圆形,须刻英文公章的必须并刊中文。 ②有对外业务的国内企业,可刻制中英文公章(公章为圆形,英文译名必须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翻译证明,均加盖翻译公司的公章)。 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制作公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第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除须核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外,办理以下公章的相关业务需增加对应资料: (一)社会团体刻章:省民政厅、市(区)民政局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刻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职工培训机构的:劳动部门核发的《招生办学机构注册证》或《办学许可证》。 (四)幼儿园和其他教学培训机构的:教育部门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注册证书》。 (五)外地驻粤机构或办事处:驻地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处核发的登记或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和刻章介绍信。 (六)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刻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须与《营业执照》同名,只能保留一套公章。 (七)记者站、杂志社、报社、出版社等新闻出版部门刻章:国家、省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文及证书。 (八)内部保卫部门刻章:成立该保卫部门的文件。 (九)业主委员会刻章: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然后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十)司法鉴定机构刻章:省司法厅核发的《准予登记决定书》。 (十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刻章: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合伙人证明材料;市司法局出具的刻章证明(律师事务所);市财政局出具的刻章证明(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宗教组织刻制公章: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或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出具同意刻章的意见书;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十三)街道办、居(村)民委员会刻章:成立批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同意刻章证明。 (十四)居(村)民小组刻章:成立批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同意刻章证明;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刻章介绍信。 (十五)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刻章:开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书、区以上市场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市场登记证》。 第四类【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 除须核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外,办理以下公章的相关业务需增加对应资料: (一)银行单位刻章:需持《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 (二)托管产品财务专用章:证监会或银保监会设立托管产品的批复、营业执照、证监会或银保监会出具的刻章说明材料。 (三)银行理财产品专用章:银保监会或证监会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会:《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民政局出具刻章证明。 (五)基金专用章:证监会、银保监会的批复文件,指定证券公司、银行凭机构的《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 第五类【清算组】 除须核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外,办理以下公章的相关业务需增加对应资料: (一)法院宣布破产清算:破产公告(法院颁发);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法院出具刻章公函。 (二)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刻制公函。 (三)企业自行清算:股东决议书(由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签字);市场监管部门《备案通知书》所指定的清算组组长。 (四)提供单位负责人(或监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负责人)身份证件、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 第六类【临时性组织】 除须核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外,办理以下公章的相关业务需增加对应资料: (一)临时展销会、比赛组委会等:只准刻公章,需持省、市(区)政府有关批文,由政府部门加具意见的刻章说明材料,公章样模须注明年限。 (二)临时筹建单位:一般不予刻章,确因工作需要且为政府立项的,只许刻公章。基建单位需持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筹建许可证》;行政、金融机构筹备的分别需持政府批文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批文;其他企业筹备阶段不允许刻章。 (三)图书编委会:图书编委会视为出版社内的临时性、项目性机构,需提供成立图书编委会的决定文件、由成立该编委会的出版社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刻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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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账的基本程序 第一步:按照需用的各种账簿的格式要求,预备各种账页,并将活页的账页用账夹装订成册。 第二步:在账簿的“启用表”上,写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册数、编号、起止页数、启用日期以及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会计主管人员在本年度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名或盖章,以明确经济责任。 第三步:按照会计科目表的顺序、名称,在总账账页上建立总账账户;并根据总账账户明细核算的要求,在各个所属明细账户上建立二、三级明细账户。原有单位在年度开始建立各级账户的同时,应将上年账户余额结转过来。 第四步:启用订本式账簿,应从第一页起到最后一页止顺序编定号码,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簿,应按账户顺序编本户页次号码。各账户编列号码后,应填“账户目录”,将账户名称页次登入目录内,并粘贴索引纸(账户标签),写明账户名称,以利检索。 建账基准日的确定 建账基准日应以公司成立日即营业执照签发日或营业执照变更日为准,由于会计核算以年度、季度、月进行分期核算,实际工作中,一般以公司成立当月月末或下月初为基准日。如果公司设立之日是在月度中的某一天,一般以下一个月份的月初作为建账基准日。 建账的依据 企业建立新账的依据应以经合法中介机构审验评估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须经有关部门确认或备案)、验资报告为基础,通过评估调整(即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和会计调整(即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会计建账基准日之间的会计账项调整)后的财务账项作为建账依据。 建账的基本要求 1.建账是法律和法规的基本要求 账主要是指会计账册,亦称会计账簿,也可以理解为其主体为会计账簿。会计账册是记录会计核算的载体,建账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环节。为此,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账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计法》规定:“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和《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设置账簿”;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综上所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符合建账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会计账册的问题,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一再得到强调并有明确的规定。《规范》第三十六条从会计基础工作的需要出发再次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依法建账是加强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 依法建账册,不仅是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也是加强单位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建立会计账册当然首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只有借助会计账册,才能进行会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储存和提供;也只有通过会计账册,才能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依赖会计账册提供的信息,能从本质上揭示出一个单位各个环节、各类经济活动的基本状况和存在问题,使经营管理者比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经营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弥补不足,克服困难,改善经营管理。所以,建立会计账册也应该是单位自身的需要。即使是对那些在法律和法规中没有明确要求其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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