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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营业收入确认,营业收入确认原则 在公认会计原则(GAAP)下的一项会计原则,它规定了收入计入财务报表的具体条件。取得CMA认证能帮助持证者职业发展,保持高水准的职业道德要求,站在财务战略咨询师的角度进行企业分析决策,推动企业业绩发展,并在企业战略决策过程中担任重要的角色。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再次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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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您好,之了很高兴为您解答
收入确认条件(同时满足):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 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 收入能够可靠的计量;
5. 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收入确认时间:
1. 采用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2.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3. 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 采用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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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确认的时间标志一般分为发出商品前、发出商品时和发出商品后。
①发出商品以前确认营业收入。在企业的生产周期较长或生产具有某些特殊性的情况下,可以在发出商品以前确认营业收入。具体时间标志为:
长期建筑工程以及飞机制造等产品,应在其生产过程中,根据购销合同规定的日期和方法分期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的生产周期较长,一般超过一年,为了使企业有足够的资金进行生产周转,并按会计年度反映经营业绩,购销合同中应规定货款结算的时间和价款计算方法。
货价结算时间一般可以按季度或年度确定,价款计算方法一般为完工百分比法,即根据价款总额和完工程度分期确认营业收入。
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生产企业以及某些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在产品生产过程结束时,根据生产数量和购销合同规定的价格;立即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在这些企业中,产品由国家收购,价格基本固定,销售渠道不存在问题,产销的间隔期很短,固而可以在产品生产出来以后,立即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②发出商品时确认营业收入。一般来说,企业在发出商品时,具备了前述三个必要备件,可以确认营业收入。但是在不同的货款结算方式下,确认营业收入的具体时间有所不同。不同结算方式下的具体时间标志为:
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汇总等结算方式销售商品,只要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收取了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权利,不论商品是否发出,均应作代保管的商品,因为其所有权已经转移。在发出商品之前预收的货款,不应确认为营业收入,而应作为负债入账。
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销售商品,应在商品已经发出,并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送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虽未收到货款,但已经取得了索取货款原权利,因而应将未收到的货款作为应收款人账。
③发出商品以后确认营业收入。如果企业在发出商品时,尚未取得索取货款的权利或收款期限较长,可以在发出商品以后确认营业收入,具体的时间标志为:
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时,在收到代销单位转来的商品代销清单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在收到代销清单之前,商品虽然存放在代销单位,但所有权尚未转移,仍属于企业的存货。
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彩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时,应在合同规定的款日期,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不论是否收到货款,均应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未收到体贴款,也取得了索取货款权利。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之前,商品虽已交付给买方,但所有权尚未转移,仍属于企业的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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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确认主要包括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和劳务收入的确认。另外,还包括提供他人使用企业的资产而取得的收入,如利息、使用费以及股利等。收入的确认还包括收入入账的时间。 收入的确认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定时;二是计量。定时是指收入在什么时候记入账册,比如商品销售(或长期工程)是在售前、售中,还是在售后确认收入;计量则指以什么金额登记,是按总额法,还是按净额法,劳务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还是按完成合同法。在对劳务收入确认标准的规定上,我国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本一致。在提供劳务的交易中应按完成合同法(Completed Contract Method)或完工百分比法(Percentage of Completion Method)计量,具体选用哪个方法,取决于何者能较为准确地将所确认的收入与完成的工作量联系在一起,也即遵循相关性原则。我国的具体规定是:如果提供劳务的期间跨越一个以上会计期间,并且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则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4个条件为:①合同总收入与总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②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收回;③劳务的完成程序能够可靠地确定;④已经完成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企业则应按完成合同法确认收入。有些国家由于更倾向于“稳健原则”,所以主张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均采用完成合同法,日本就属于这一类。在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收入的确认上只有可计量性或账款的可回收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时,才应予以确认。在确认标准上,两者无多大差异:(1)利息。根据放款的本金和应用利率等因素,按时间比例确认;(2)使用费。根据协议的相关条款按权责发生制确认;(3)股利(不按权益法核算的)。在股东领取股利的权利确立时予以确认。最后,在收入金额的计量上,许多国家通常以交易中产生的已收或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来确定,即根据收入总额扣除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以后的金额确定。如果确定收入时上述折扣等是未知的,应在期末进行估计,并将估计数从当期收入中扣除。我国则倾向于按收入的总金额确定收入金额,不扣除现金折扣等项目。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发生当期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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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拓展: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 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2、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3、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4、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5、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6、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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