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WX遁遁
有,内账相对于外账往往收多支少,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事实。因此涉税、涉法的风险很大。如果出纳经手的业务和登记的内账包括账外收入,不但具有职业风险,而且也具有法律风险。
由于账外收入的具体经办人往往是出纳,甚至连接收账外收入的银行账户也是出纳本人名下的,因此,不但会对出纳个人的职业诚信构成威胁,而且也将使出纳面临法律风险。
扩展资料
内账和外账
内账记载了公司全部的经济业务(而不管是否合法),对于抽出的部分票据,以其复印件作为记账依据,更仔细些的,还附有外账的记账凭证。内容比较多,完全按公司的要求做账,主要用于内部管理,比较复杂,体现了一个会计的真正水平。
外账只抽取部分合法票据做账,按正规的方法做账,内容相对较少,比较简单,账做的比较完美,乍一看,好象很正规、很合法,仔细审查,就会发现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因为假的就是假的,一般人都还达不到真正以假乱真的水平。
内账是公司真实的一套账,内账是反映公司经营、管理的账,不仅要记账还要分析,和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交流、讨论、沟通。外账就是记账,每个月申报一下,应付税务局,只要税负别低于税务局的要求,一般都不会有什么麻烦。
:小小的菇凉
从根源上讲,财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有三种: 一是故意犯罪行为; 二是单位或单位领导发生 经济犯罪 ,财务人员受到波及或牵连,这种情况往往是财务人员迫于工作压力而形成的法律风险,也是最常见的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类型; 三是财务人员无意行为所造成的法律风险。 根据新《会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负责人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代袭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费人。”新《会计法》明确规定7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责任。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4、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新《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5、依法接受监督的责任。根据新《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应当向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胆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置会计人员的责任。根据新《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 代理 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 债权债务 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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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做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有风险的,公司的税务风险,以及公司高层在开票中(如果开票不是有财务负责人开的话)的不规范引致的发票风险,合同签署中的财务责任,违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风险,以及财务负责人对费用发票审核不细致造成的报销风险,都是财务负责人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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