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哈尼尼
在办理内外资企业工商登记过程中,律师或会计师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即真正向银行汇入实缴出资的单位或个人与签订出资协议或合资协议的股东或向外汇管理部门以及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并不一致,简单说就是注册资本的汇款人与实际股东不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否同意入账?外汇管理部门是否允许?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可以的话,工商部门对此是否认可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的《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9条①的规定,在注册公司时,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不过,至于究竟何为“以自己的名义”,工商总局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笔者认为,如果汇款人与实际股东不一致,并不必然违反本条规定。22号令第9条规定的本义,很可能是为了避免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之间的纠纷,因此不管是资金来源本身属于谁,但是出资的时候必须是以股东的名义出资,因此这个就需要相应材料或文件予以证明是否为“以股东的名义”。尽管如此,在实践中,可能各地的操作尺度亦不相同。毕竟,这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事情,可能涉及到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工商局、外汇管理局(外商投资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外汇管理部门的政策规定)等好几个部门的配合,只要在上述几个部门一致确认无误的前提下,这个问题才具有实际意义上的操作性。其中任何一个部门的不配合或不认可都有可能导致项目的无法实施。据笔者了解,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就这个问题的处理,对外资和内资的态度上并不完全相同。早在2002年,外管局珠海中心支局就根据《外管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粤汇复【2002】83号)②下发了《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函》(珠汇函【2002】12号)③,里面专门对缴款人与汇款人不一致这个问题作出了规定。根据珠汇函【2002】12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应由其投资者按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和公司章程记载的投资者名称缴付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因此,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开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的资金来源应是该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汇入款项,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到不属于其外方投资者汇入的投资款项,银行应拒绝为企业办理资金入账手续。这样看来,广东地方对于缴款人与汇款人不一致的问题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管理态度,在这种情况下,直接要求银行方面不得予以办理入帐手续,更别提验资手续或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了。到了2003年3月,国家外管局下发了《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④,根据该通知,即便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与其境外投资款缴款人名称不一致,外管局依然可为其办理验资询证与外资外汇登记,但是外管局会在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中注明“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的字样。由此可见,外管局在办理验资询证和外汇登记的时候对这个问题并不进行过多干预,当然通过加盖长章“出资人与汇款人不一致”的方式,外管局实际上已经将其责任排除。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明确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之后,很多实务界人士纷纷撰文,表示在新《公司法》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下,汇发【2003】30号文对于此问题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了,很多地方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或工商局在实践中也有以此为理由拒绝入帐或验资或办理工商登记的。不过,如前文所述,笔者认为,工商总局第22号令与汇发【2003】30号文并不矛盾。根据《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汇综发【2008】137号)⑤“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中“注意事项”栏的第13条规定,外汇资本金的缴款人可以与外国投资者不一致,但资金流入后如产生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企业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可以看出,汇综发【2008】137号文仍然允许“缴款人可以与外国投资者不一致”这种情况的存在,只是明确将“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引发的责任推给了企业自身。此外,在各地外管局公布的《验资询证申请表(流入类)》⑥的下面往往注明:“缴款人名称”与“验资股东名称”可以不一致,但由此而产生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申请验资询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本来国家外管局是将“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推给了企业自身,但是各地方外管局又将上述责任扩展到办理验资询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上。表面上看起来,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风险很大,例如,有人提出“一旦股东和缴款人之间就股权归属等问题出现纠纷,会计师事务所是很难独善其身的”。在实践中,的确也有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拒绝为此类汇款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验资报告(如昆山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有这样的要求)。不过,笔者认为,即便将来在股东和缴款人之间发生纠纷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等等,只要会计师获得了投资人的声明书或代为出资协议或委托出资协议并在验资报告进行披露了的话,那么会计师以及其所在事务所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⑦,只有在外管局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未履行规定的询证程序出具验资报告、或出具虚假报告时,其才有权不受理该会计师事务所新的询证业务。但是按照正常程序为“缴款人名称”与“验资股东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出具验资报告并进行披露的,并不构成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因此不应当承当此法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在委托人要求会计师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或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或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会计师可以拒绝出具验资报告。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形之外,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并不违法。此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准则并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⑧,而且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⑨中还明确规定,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目前,很多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⑩也只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投资者与缴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要在验资报告里进行披露或者说明或取得双方委托受托付款的证明文件,只有个别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在无法查明“投资者与缴款人不一致”原因时,可拒绝出具验资报告①。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为了鼓励经济发展,实际上只是允许外国投资者委托出资或代为出资,对于国内投资者则没有明确规定。例如,根据安徽省工商局2006年下发的文件②明确规定,允许外国(地区)投资者委托出资,外国投资方以委托方式出资的,在登记时提供投资方与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字确认委托出资和代为出资关系的书面说明即可;根据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促进台商投资与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8】131号)③,台资企业可委托第三人代为出资,投资者只需提供投资方与被委托方双方确认的委托书和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即可;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规范本市公司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沪工商企【2006】251号)④,对于外商投资公司和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在验资的时候,会对验资资金来源严格审核,凡验资资金的汇缴人与股东(发起人)的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受理该款项的汇缴。因此,在当地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 “投资者与缴款人不一致”,应该同样可以验资。上述地方对于内资企业则无上述规定。根据武汉市工商局下发的《关于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武工商注【2008】155号)⑤,公司股东应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不能以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代其出资。这里并未区分内资和外资,因此很有可能不论是外资还是内资,“投资者与缴款人不一致”的情况都是不被武汉工商局认可的;根据《关于规范公司货币出资、验资行为的意见》(深工商联字【2008】4号)⑥,验资账户的资金必须是来源于拟设立公司或拟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不得由第三方代垫资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商业银行应当规范出具询证单行为。由此可见,深圳工商局同样不认可“投资者与缴款人不一致”的情况,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实践中,在“投资者与缴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银行往往会先将资金放在一个“带审查账户”中,在收到投资方发的报文做出相应声明之后才会入帐。诚如前文所述,注资验资事项不是单独一个部门的事情。因此,在实践中,只有所有相关部门确认都没有问题,即银行同意入帐并出具询证函,外管局同意出具外汇询证函,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出具披露相应信息但不保留意见的验资报告,工商局对这样的验资报告予以认可,只有上述一系列环节全部确认没有问题之后,该事项才能顺利地的得到解决。如果有一个环节通不过,即便其他所有部门都表示可以操作,那么依然无法顺利满足客户需求。因此,在操作此类项目的时候,一定要事先查找当地的政策依据,并同涉及到的当地所有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并且将实践中的种种不确定性以及相关风险向客户进行提示。当然,不论是实践中各地的操作尺度如何,从立法的角度来讲,笔者认为不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都应该允许 “投资者与缴款人不一致”或“委托出资”或“代为出资”等类似情况的存在。当然,为了避免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部门的风险和责任,国家应当在法律文件(应当是由多个部门联合下发或者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这样才有效力,才能约束不同部门,并对责任的归属进行明确)中明确规定,在操作上述事项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应的代为出资或委托出资的协议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境外投资者,需要进行公证认证)、投资人关于发生纠纷责任自负的声明书等文件。
风吹杨柳千条线
中国有信托法,但是没有实际的股权信托登记机关,所以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往往有很多的纠纷,而且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我的网站中文部分(律谏杂志那一栏),有关于你的问题的详细论述,你可以参考一下。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请提前预约。百度中输入“吴国平律师的网站”,在个人网站中可以查看联系方式。
大眼博奇
【我国民国时期著名的四大会计事务所】二战后的几年,是上海会计师事业最为兴盛的时期,那时在上海论规模和社会影响最大的,有以下四大会计师事务所: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创办人潘序伦(1893一1980),是我国杰出的会计学家及会计教育家。他早年留学美国,先后获得哈佛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和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博士学位;1924年回国后,曾经在暨南大学和上海商科大学任教授,这段期间他目睹旧中国会计的落后状况与民族工商业蓬勃发展局面的不相适应,决心以推广西式薄记改革旧式会计为己任,于1927年在上海创办了“潘序伦会计师事务所”,翌年改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由于该所在承办的业务活动中效率和质量俱佳,很快便声誉鸽起,业务不断扩大,工作人员逐年增多,以后又在桂林、至庆、南京等地设立分所多处。在开展业务的同时,潘先生深感会计人才短缺,先后开展了多样化的教育方式,有补习夜校、展校、函授,也有正规的高级职业学校和专科学校。其办学地点遍及10多个省市,培养的会计人才10万余人,校友遍及海内外。立信通过办学,汇集了数十位会计专家到它的教师队伍中来,如李义杰、蔡经济、刘芷休、王逢辛、钱素君、张蕙生等。或在外地扩设分所、分校,或在上海既执行会计师业务并兼任教授。 与此同时,立信又出版《立信会计季刊》与编辑出版《立信会计从书》,推动了会计学术研究和会计教材的编译。《立信会计季刊》于1933年在原有立信补校同学会所办的《会计季刊》的基础上创刊,登载了许多中外会计专著,社会反响至为热烈。该刊前后发行共18期。《众信会计从书》从1924年就已开始编译,最初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自开办“立信图书用品社”后,丛书皆自行出版,至解放前夕共出版有关会计、薄记、审计、成本会计等方面的编译书籍160余种,畅销国内及海外华人区。此外,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还经营会计用品(如标准的帐薄、凭证、报表等),为业务客户提供了方便。为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学校和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这样三位一体的事业,使立信的声誉日隆,其社会影响越来越大。2、正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第一家中国人办的会计师事务所”,前称“徐永柞会计师事务所”,也就是后来的“正明会计师事务所”。直到上世纪四十年代末,由于它的发展规模与业务影响,已名列上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二位。 上世纪三十年代开始的一场记账方法之争,是中国会计发展史上的第一次学术论战,它对此后我国会计的变革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引发这场论战,起于徐永柞所撰《改良中国会计的回题》、《改良中式簿记概说》等一系列论著的发表。当即引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多位会计师的回击。先后有潘序伦《为讨论“改良中式簿记”致徐永柞君书》,顾准《评徐永柞氏改良中式簿记》,《钱膺对于徐永柞氏“改良中式簿记”之批评》等反驳论文的发表.形成了会计学术界的两大流派,一为“改良派”指徐永柞改良中式簿记的观点;另一为“改革派”(或称“取缔派”),指取缔中式簿记,完全效法西式簿记,采用借贷记账法的观点。两派各有其论战园地,即徐氏主办的《会计杂志》和潘氏主办的《立信会计季刊》。两派还各有其支持者,如当时南京的社会名流于右任、叶楚怆、黄炎培等或著文,或题词赞扬改良中式簿记,《会计杂志》也陆续发表了不少会计界人士赞成中式簿记的论文。支持改革派的多系高校师生和国外留学归来的人士及已经采用了西式簿记的企事业会计人员。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双方刊物停顿,争论暂时搁浅。直至解放前夕,我国工商企业中采用西式簿记者多为大型企业,采用改良中式簿记以中型企业为主,有的小商仍沿用单式收付记账法,各行其事,从未统一。这场学术争论,两派都是朝着改变中国会计的落后状况达到振兴实业的同一目标出发的,在我国会计变革的关键时刻发挥了重要作用。 令人难以忘怀的是: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在北京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徐永柞会计师曾经作为自由职业界代表,也是上海市会计师的代表参加了这次大会。在开会的第一天,当周总理向毛主席介绍到徐永柞会计师时,毛主席十分风趣地说:“你是孔夫子的同行啊!孔子尚为委吏,会计当而已矣。孔老夫子也做过会计的。”这段往事不仅是徐永柞会计师一人的光荣,也是当年上海会计师界的光荣。3、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27年,创始人奚玉书在上海既是一位知名度很高的会计师,又是我国第一代的会计理论专家,学术造诣很深。由他主编的《公信会计月刊》,从1939年创刊到1948年停刊,是旧中国出刊时间最长的会计刊物。由于所发表的论文质量高,深受高校师生和会计界人士的欢迎。 奚玉书在1947年发表《会计之透视》一文,就曾提出“会计所处理对象为资本循环过程”,并在文中附有”产业资本之循环过程”与“商业资本之循环过程”两张图表加以阐述。这可以说是我国第一篇研究会计对象的理论文章,说明奚氏是我国最早接受德国巴比动态论并有专著发表的学者。此外,该刊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还开展了请如“物价变动会计”等具有前导性意义的理论问题的讨论。就连首篇倡导增减分录法的论文(作者梁润生)也是1947年在《公信会计月刊》上发表的,并引发了一轮讨论。 奚玉书还是一位爱国的会计师,为了维护民族称严,曾经出现过两次毛遂自荐的故事。由于当时崇洋媚外思想作祟,不少政府机关或企业遇有会计业务,不是延聘本国会计师承担,而是找“洋会计师”解决。奚玉书首次是自荐于华安人寿保险公司,要求将其会计业务委托中国会计师承担,另一次自荐于交通部,要求以国格为重,廷聘中国会计师为其会计顾问。由于其要求理直气壮,最后均获胜利。4、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是中国人在自己国土上建立的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创办人就是中国第一号会计师证书的获得者谢霖。不仅如此,谢霖还是中国会计师制度的策划人,也是我国第一部《会计师暂行条例》的执笔人。除了上述三个“第一”之外,有文介绍谢霖还有两项“第一”,即“他是第一位对银行会计制度实行改革的开拓者(为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立了新式会计制度);又是我国第一部《审计学》的著作者,1915年写于南通商校。为此合称:“五项桂冠第一”。 但是,正则会计师事务所原设在北京和天津,直到1931年才将其总所南迁上海,拥有秦开、张翼燕等50多位著名会计师,力量雄厚,并先后在南京、重庆、成都、汉口等城市设立10余个分所.正则事务所承办业务,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在全国亨有很高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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