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肚皮吃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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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潔愛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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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原始凭证不可以外借!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因为记帐需要原始凭证,不需要附原始凭证的除外,万一对方没有妥善保管致使原始凭证丢失的话将比较麻烦)!

原始凭证外借初级会计

286 评论(8)

暮光绝恋

法律分析: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法律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129 评论(11)

小笨猪seven

单位负责人批准

280 评论(10)

人到中年156

须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使用;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在专用的登记簿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

281 评论(12)

秋风扫落叶

任何单的原始凭证是不能外借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复制。遇特殊情况,原始凭证经上级主管机关或母公司调用,或者由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则不属于外借性质。

193 评论(15)

Joanrry琼

原始凭证外借规定经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批

176 评论(10)

tomoyasaki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只能查阅或者复制,并要办理登记手续,不能将原件外借,所以这句话是错误的。

343 评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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