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静地过
我今天博客里正好整理了一份内资企业注册公司的流程,可供参考一下:公司注册流程如下:1.企业名称登记需提供资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特殊行业需要的其他文件(咨询现场工作人员)。办理程序:持股东(投资人)资格证明领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填表(按公司命名要求一次可以最多起9个名称备查)→ 交表→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事机构:区工商分局办理地点:各工商分局窗口收费标准:无需费用办理时限:两个小时后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企业登记需提供资料:《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程序:出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办事机构:区工商分局办理地点:各工商分局窗口收费标准:无需费用办理时限:立等可取3.前置审批前置审批是指企业登记注册前,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查。一般企业不需要。4.指定银行入资提供材料:以下仅供参考,请以各入资银行的具体要求为准。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股东名录一份;⑵所有股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注明各股东入资金额,法人单位出资的提交出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⑶注册资金;①自然人出资:现金或银行通存通兑存折或卡;②法人出资:出资单位支票和新成立法人的人名章及委托书 。 办理程序:股东之一本人当面出示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填写入资单→存入注册资金→领取入资原始进帐单办事机构:区工商局指定银行办理地点:区工商局或投资服务大厅收费标准:无需收费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立等可取5.会计事务所验资提供材料:根据各申办企业情况不同,提供材料的要求也不同,以下内容仅供参考。⑴《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⑵填写完整的《企业设立申请书》;⑶由入资银行开具的入资单;⑷全体股东资格证明;⑸公司章程;⑹法人股东单位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有的区不用)。办理事项:办理法定验资手续办理机构:各法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时限:根据申办企业提供材料情况是否齐全而定收费标准:注册资金30万元(含)以上,按注册资金的2‰收取;30万元以下收费600元。6.工商登记(工商注册的审批、领取营业执照)提交材料: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提供的材料也不同,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其他类型企业咨询工商分局窗口)⑴《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⑵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⑶法定验资报告;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⑸股东资格证明;⑹《指定(委托)书》;⑺《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⑻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一份。办理程序:填写并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材料→领取《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备案)通知书》→5个工作日后持《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备案)通知书》→交费→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办理事项:工商注册、营业执照批复办事机构:区工商分局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分局窗口收费标准:注册资(本)金1000万以下的,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营业执照工本费10元/个办理时限:受理后五个工作日7.刻制印章提供材料: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⑵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⑷全民、集体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出示上级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有限公司参股股东中,包括法人股的应持其中一家法人单位介绍信。办理程序: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到公安分局窗口备案→公安分局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印核准章→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公章、财务章、合同章、人名章等印鉴。办理事项:备案及刻制印章办事机构:区公安分局及其指定的刻字社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公安分局窗口备案,区公安分局指定的刻字社刻章收费标准:公安分局备案免费,刻章费:(财务章、公章、合同章、人名章等因地方而异)办理时限:备案立等可取;刻章价格不定(属于企业行为,由刻字社自行定价) 8.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提供材料: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⑵单位公章;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人单位提交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⑷集体、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法人单位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代码证书复印件;⑸单位邮编、电话、正式职工人数。办理程序:领表→填表→提交单位公章等资料→交费→(办理时限过后)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事项:企业法人代码登记办事机构: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收费标准:30元/套办理时限:受理后3个工作日9、统计登记提供材料:⑴《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一式一份;⑵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IC卡。办理程序:领取《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填表,并提交下述材料→发放统计登记证办理事项:办理统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办事机构:区统计局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统计局窗口办理时限:立等可取收费标准:无收费10.地税登记:提供材料:“个体经济”可不报送以下的⑵、⑷、⑸项材料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⑵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可后补);⑸公司或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⑹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⑺印章;⑻从外区转入的企业,必须提供原登记机关完税证明(纳税清算表);⑼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办理事项: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办事机构:区地税局办理地点:区投资服务大厅地税局窗口收费标准:40元/套(税务登记工本费)办理时限:立等可取11、国税登记提供材料: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或其它主管机关核发的许可证照复印件一份;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外籍人员为护照复印件一份);⑶企业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⑷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一份;⑸提供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⑹办理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要提供营业执照所在地的街道和乡街的名称。办理事项: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办事机构:区国税局办理地点:区投资服务大厅咨询窗口收费标准:税务登记工本费10元/个办理时限:立等可取11、开设银行账号提供材料:请根据各入资银行的具体要求为准,以下内容仅供参考。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⑸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名章。办理事项:在银行开户办事机构:面向企业的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地点:就近银行收费标准:各银行规定不一样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等可取12、转账资金(开转资证明和划转资金)提供材料:请根据各入资银行的具体要求为准,以下内容仅供参考。⑴工商局开具的转资证明(出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的企业留存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方可领取转资证明);⑵股东之一(原办理入资的股东亲自来办)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转资;⑶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⑷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和交换号;⑸入资时的原始进账单及印签卡(副卡)。办理程序:在工商分局窗口开具转资证明→在大厅内入资银行划转资金办理事项:转资办事机构:区工商分局开转资证明,在入资银行划转资金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分局转资窗口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等可取可能每个省市地区不同会有差异,所以本人建议仅供参考!

tonyxiaozb
注册会计师事务,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伯纳乌的蓝
应办理如下手续:1.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筹组单位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报告,申明成立理由,以及机构名称、组织、办事地点、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并附送组织章程草案和担任注册会计师人员的申请注册材料。2.成立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成立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会计事务所,须报经财政部批准。3.主管财政机关收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后,应于2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于批准成立的,应当发给批准证书,井同时对符合担任会计师条件的人员批准注册。4. 主管财政厅(局,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征得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省(区、市)财政厅(局)同意并报财政部备案;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持批准文件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名单等,于批准后:个月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机构联合,应报经参,”联合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并报财政部备案;如果联合后改变名称和成立总管机构,应报财政部批准。5.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设立分支机构或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1986年7月3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三条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报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厅(局)审查批准,省级财政厅(局)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负责人等报财政部备案。经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执照后,始得开业。[1986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6.各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成立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财政部批准。7.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筹组单位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报告,申明成立理由,以及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办事地点、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并附送组织章程草案和担任注册会计师人员的申请注册材料。8.主管财政机关收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后,应于2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于批准成立的,应当发给证书,井同时对符合担任注册会计师条件的人员批准注册。9.会计师事务所批准成立后,应当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10.主管财政厅(局)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征得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省(区、市)财政厅(局)同意并报财政部备案;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持批准文件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名单等,于批准后1个月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机构联合,应报经参加联合各方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并报财政部备案,如联合后改变名称和成立总管理机构,应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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