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管狂魔
按照资产处置的媒介形式和产权关系的变动情况,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一般有资产委托、资产转让、企业兼并、资产拍卖、资产出租以及破产企业的清算、清理等几种方式。为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适应商品经济规律要求,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①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②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③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国有资产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旗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经旗编制办核定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等。(一)无偿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二)有偿转让指国有资产以出售方式出让所有权(产权、股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三)对外捐赠指国有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四)置换指国有资产在旗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旗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资产进行等价交换的行为。(五)报废(淘汰)指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第四条资产处置范围:(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四)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 旗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报告和有关资料,按规定权限,属旗财政部门审批的,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旗财政部门审批;属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其审批后将资产处置结果集中报旗财政部门备案。(二) 旗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审核批复或上报。(三) 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四) 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对资产作出处置和办理处置手续:1.资产无偿调拨或置换的,调拨或置换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调拨资产的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批准之日起半个月内到旗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调拨手续。2.资产有偿转让的,应当按规定采取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确实无法采取竞价方式转让的,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旗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3.资产报废(淘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淘汰)清理手续。4.报废(淘汰)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可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五) 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以及其他资产处置完毕的,旗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账目。第六条旗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资产无偿调拨的申请资料:1.调出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调拨通知书》一式三份;2.能够证明调拨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3.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或经国家、省、市、旗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4.其他需提交的资料。(二)有偿转让的申请资料: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二份;2.能够证明转让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的评估报告;4.其他需提交的资料。(三)对外捐赠的申请资料: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份;2.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3.其他需提交的资料。(四)置换的申请资料:1.置换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份;2.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3.能够证明置换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的评估报告;5.经国家、省、市、旗政府批准置换资产的,须提供批准文件;6.其他需提交的资料。(五)报废(淘汰)的申请资料: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一式二份;2.能够证明报废(淘汰)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3.其他需提交的资料。第七条无偿调拨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旗财政部门备案。第八条有偿转让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机动船只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置换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一) 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置换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审核。(二) 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1.旗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置换;2.旗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政府级次之间置换;3.旗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与非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置换。第十一条报废(淘汰)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一)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旗财政部门备案。(二) 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旗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旗子属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应当调剂使用。闲置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旗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旗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旗财政部门收齐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审核、审批或上报。第十四条资产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五条对经旗财政部门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旗属行政事业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作为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旗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的参考依据。第十七条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健全国有资产处置和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pang小妞
一、为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适应商品经济规律要求,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
2、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
3、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二、国有资产处理办法:
第四条资产处置范围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四)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在等价有偿的资产处置过程中所取得的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包括:
①企业兼并价款;
②破产企业清理收入扣除清偿债务后的余额;
③资产拍卖所取得的变价收入;
④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⑤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
⑥出售股票的收入;
⑦产权变动中发生的其他收入,如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际上是国有资产存量的转化形态,一般应上交国家,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入。
二、报损核销
国有资产的报损、报废与核销是对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价值变动的财务处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国有资产损失,需要进行财务处理的工作包括:
①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核销;
②破产企业的资产核销;
③因闲置、不需用而被拍卖的国有资产,其帐面价值的调整;
④因自然灾害而毁坏的国有资产报损;
⑤资产清查、清理中进行的资产盘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资产处置
政哥哥哥哥哥哥
一、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有哪些?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收入主要有: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残值收入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三、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程序是怎样的?国有资产处置一般程序为:企业申报,相关部门审核,清产核资和审计,资产评估,通过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国有资产拍卖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都按以上程序进行。在“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阶段,才会选择进行拍卖。详情可参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进行转让或者进行出让等各种方式,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要按照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进行处置,才能够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成功。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国有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申请组织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鉴定意见,拟定处置建议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四)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技术鉴定专家、国资办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出具建议后,报院长或医院相关会议审批。(五)医院审批后的国有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保管,由国有资产办公室统一处理,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单件资产,报卫生部审批。(六)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计财部,按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法律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第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四条 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樱花龙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1-2]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八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
对地方行政单位重要事项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实行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三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1-2]
第三章 无偿转让
第十四条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五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
(三)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
(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应同时告知接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1-2]
第四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十七条 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十八条 置换是指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九条 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 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
(二)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
(三)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当地政府或部门的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1-2]
第五章 报废和报损
第二十三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五条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二十七条 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
(一)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报废、报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
(二)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
(三)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
(四)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查的法律文书;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
(七)其他相关材料。 [1-2]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有偿转让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出让收入。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 [1-2]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1-2]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列为行政编制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地方行政单位在建工程、罚没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优质会计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