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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13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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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唯巴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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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纸化模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由【全国唯一连锁实体专业会计培训学校——仁和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代宣】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将扩大试点范围。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定于2013年9月举行;初级资格纸笔考试,以及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13年10月举行。现就2013年度考务日程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报名1.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初级、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2.高级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2)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特别是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程序进行网上报名工作。3.高级会计资格评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各地区的评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进行。中央单位的评审工作,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组织进行;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中央单位,可按规定委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1.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2.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3.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达到本地区、本部门当年评审使用标准的,取得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三、考试大纲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将修订印发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13年度考试。四、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范围根据各地申报的2013年度初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范围和批次等相关情况,同意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等15个省(市、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所辖区域内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其他地区在本地区的部分区域实行无纸化考试。五、考试时间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于9月14-20日举行;初级资格纸笔考试、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于10月26-27日举行。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为1.5小时,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共计3.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各科目考试时间不变。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考生,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只能报名参加一次考试。各级别、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及批次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高级资格 9月14日至20日(共7天、14个批次) 9:00-12:30初级会计实务(无纸化考试)经济法基础(无纸化考试) 14:00-17:30初级会计实务(无纸化考试)经济法基础(无纸化考试) 10月26日(星期六) 9:00-12:30初级会计实务(纸笔考试)经济法基础(纸笔考试) 9:00-12:00中级会计实务 14:00-16:30财务管理 10月27日(星期日) 9:00-11:30经济法 8:30-12:00高级会计实务 六、考试方式与组织开展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可在本通知统一安排的考试时间和批次内,确定所用考试批次。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将按照各省确定的考试时间和批次,统一通过网络在每一批次考试前的规定时间内发题,由地方接收并组织考试;每场考试结束后,各地应及时上传数据。2013年度,初级资格纸笔考试,以及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仍沿用现行组织方式。七、考试考务日程1.2013年3月31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13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同时注明2013年度考试使用新修订的考试大纲。2.2013年5月15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13年度考试报名工作。“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会计行业管理网”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13年4月10日至5月10日。3.2013年8月10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向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见附件)。4.2013年9月8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准考证核发工作;10月20日前,完成初级资格纸笔考试、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核发工作。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分别于上述日期同时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完善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指挥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用防范科技作弊设备,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5.2013年9月14-20日(初级资格无纸化)、10月26-27日(初级资格纸笔、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举行考试。6.2013年11月5日前,召开全国评卷工作会议,部署评卷工作,印发主观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2013年度继续在全国实行网上评卷,并稳步推进集中网上评卷试点范围。7.2013年11月15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考试评卷工作,向全国会计考办(分送财政部会计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同时报送成绩数据(光盘),并附本地区评卷工作书面报告及验收意见。8.2013年12月2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试试卷等有关资料的封存、登记和归档工作,并向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2013年度考试工作总结。八、其他有关要求1.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有效期为3年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2.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认真负责,提高服务意识,精心做好各环节考务工作,确保2013年度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仁和会计教育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考试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第八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五)取得博士学位。第九条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第十五条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处罚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第三条[对象]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第四条[处理要求]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第五条[处理权限]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八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四)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五)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第九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七)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八)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九)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十)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十一)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十二)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十三)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十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十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十条[涉密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一条[个别作弊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作弊试卷,对涉及作弊试卷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二)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即雷同试卷)。第十二条[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发现集体作弊问题的,取消该考场该科目考试的全部成绩和该考点承办下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试卷雷同或参与集体作弊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第十三条[考点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考点同一科目,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雷同试卷应试人员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第十四条[处理权限]在评卷工作中,发现作弊(或雷同)试卷的,由评卷领导小组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对大规模作弊情况,考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试主—管部门,由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处理程序第十九条[核实]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当场向违纪违规人员告之考场记录内容。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填写收据暂留保管。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按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决定书]对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时告知被处理人,填写考场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单,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认定后存档备查。对事后作出决定的,应制作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处理人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或者被处理单位名称、地址,处理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处理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机构名称及印章等。第二十一条[陈述、申辩、复核]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或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二条[复核处理]接受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理依据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处理决定,应当维持。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处理程序的处理决定,应变更或撤销。因错误决定对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救。第二十三条[复议或诉讼]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附加处理]对违纪违规人员做出的处理决定,由考试机构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解聘。第二十五条[备案]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对该地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及其考试机构,对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六条[军队考试]军队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地方考试]地方自行组织的与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的各项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施行]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初级会计考试时间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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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zeng168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10年度下半年的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会计和其它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组织形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的考务工作。三、报名时间全省统一报名时间为2010年9月15日—27日(每日8:00至22:00),其中, 9月22日—24日因法定节假日停止报名。四、报名方式2010年度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省统一实行网上报名。(一)报名准备。1.报名前考生应提前准备好电子登记照片。照片文件类型为.JPG格式,例如:XXX.JPG;像素宽114,高156;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0KB;相片应符合身份证登记照要求。2.应具有中国银联所支持的银行卡,并开通网上支付功能。(二)登录报名网站。登录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网址:)后,认真阅读有关文件和考试公告,了解报名须知、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三)选择考试管理机构。登录“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网上报名系统”,按照属地原则(工作地、户口所在地、全日制在校学生中高等院校所在地)就近选择会计考试管理机构。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四)填报个人信息。按网上报名系统提示逐步操作,如实填写每项报名信息并仔细核对,按系统要求正确上传准备好的电子相片。(五)选择报考科目。符合下列条件者,选择“一科”,仅需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自毕业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2年内(含2年)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学历或学位。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考试科目选择“三科”。(六)网上缴费。“三科”考生直接通过网上银行缴纳报名费;“一科”考生应携带身份证、能证明自己符合“一科”报考条件(详见“网上报名流程”第4条)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以及《报名信息表》(登录并填报相关信息后自行打印),到所选择的区域会计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后,再重新登录报名网站,通过网上银行缴纳报名费。缴费时请考生慎重操作,缴费成功后,资金直接进入国库,将难以办理退款手续。(七)报名成功确认。考生网上缴费结束后,系统提示报名完成,考生三日后务必登录报名网站确认报名是否成功,如有疑问可到报名的考试管理机构咨询。(八)错误信息更正。考生发现填报的信息有误后,可在考试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到报名的考试管理机构申请更正。(九)准考证打印。考试前10日,考生登录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在报名系统中凭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和系统验证码进入考生信息管理模块,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须采用激光打印机打印,相片、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要素应清晰无误。五、考试安排(一)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二)考试时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11月13日上午8:20—9:50《会计基础》: 11月13日上午10:30—12:00《初级会计电算化》: 11月14日、20日、21日、27日、28日,考试时间60分钟,具体场次、时间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本考区考点的计算机数量和参加考试人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考生参加考试以准考证确定的时间为准,不得调换考试时间。(三)考试要求考生应按照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所有考生在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时,请务必携带本人1寸彩色登记照片1张,经监考人员验证无误后,粘贴于《考场座次表》上,便于管理机构采集照片和制作证书。考试合格后,因未交照片或照片不合要求而影响办证的,责任自负。(四)考务日程1.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报名截止后15天内,将考生报名信息录入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并在管理系统中完成考区合并、考试统计和考场预测工作。2.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凭介绍信于考试前2天领取考试试卷。其中,恩施、宜昌、十堰、神农架林区可于考试前3天领取考试试卷。各地要按规定做好试卷保管工作,严格保密制度,坚决杜绝泄密事件发生。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考试结束后5天内完成录入《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答题信息卡和导入《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信息,审核无误后,在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中将全部考试信息上报省财政厅。4.省财政厅于全科考试结束后30天内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以通过湖北省财政厅政务门户网站或湖北省会计学会网 查询考试成绩。5.考试合格者自公布成绩后的第20日起,可凭网上打印的考试成绩单到属地会计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五)参考书目考试参考书目:湖北省会计学会按财政部2009年10月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的《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全套四册,包括:《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初级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习题集》(2010年修订、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为方便考生,上述参考书目本着自愿的原则实行网上订购,免费邮寄。请有意订购参考书目的考生在网上订购时认真填写邮寄地址,并留下有效联系电话。考生网上订购成功后四日内送达。六、考试收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文件(鄂价费[2005]64号)规定执行。即:《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科目考试报名费为每科45元,《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报名费为60元。七、工作要求(一)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统筹安排,保证各项考务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报名、考试期间,各地要安排好值班人员,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省会计考办值班电话:。(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考试宣传力度,切实做好网上报名服务工作。各报名点不得借报名之机,误导、强行要求考生参加培训或购买辅导用书;坚决杜绝不法中介机构借考试报名之机代理报名、强行要求考生参加培训、销售盗版教材以及违反政策搭车收费等损害考生利益的行为发生。(三)按规定的程序编排考场、组织考试。考试期间,要加强考场巡视工作,严肃考场纪律,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各类违纪、舞弊现象的发生。(四)明确考试工作责任,加强考务工作人员法纪教育,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做好监考人员培训,确保2010年度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顺利进行。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主题词:会计 从业资格 考试 通知抄送:财政部会计司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印数:150份 2010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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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maumauhauha

湖北省2010年下半年考试报名时间全省统一报名时间为2010年9月15日—27日(每日8:00至22:00),其中, 9月22日—24日因法定节假日停止报名。考试时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11月13日上午8:20—9:50《会计基础》: 11月13日上午10:30—12:00《初级会计电算化》: 11月14日、20日、21日、27日、28日,考试时间60分钟,具体场次、时间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本考区考点的计算机数量和参加考试人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考生参加考试以准考证确定的时间为准,不得调换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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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蝶之梦

您好,会计网为您解答 湖北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2011年上半年报名时间为2011年3月22日—31日;2011年下半年报名时间为2011年9月6日—15日。具体时间为每日8:00至22:00,双休日照常报名。考试收费按省物价局文件(鄂价费[2005]64号)规定执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每科45元,《初级会计电算化》60元。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鄂财会发[2011]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11年度的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会计和其它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组织形式全省2011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举行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的考务工作。各市、州应根据所属县(市、区)报名等情况,合理确定县级考点设置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三、报名时间2011年上半年报名时间为2011年3月22日—31日;2011年下半年报名时间为2011年9月6日—15日。具体时间为每日8:00至22:00,双休日照常报名。四、报名方式2011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省统一实行网上报名。(一)报名准备1.报名前考生应提前准备好电子登记照片。照片文件类型为。JPG格式,例如:XXX.JPG;像素宽114,高156;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0KB;相片应符合身份证登记照要求。2.应具有中国银联所支持的银行卡,并开通网上支付功能。(二)登录报名网站登录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网址:点击进入>>)后,认真阅读有关文件和考试公告,了解报名须知、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三)选择考试管理机构登录“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网上报名系统”,按照属地原则(工作地、户口所在地、全日制在校学生中高等院校所在地)就近选择会计考试管理机构。不允许跨省、市(州)、县(区)报名,弄虚作假者将取消考试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四)填报个人信息按网上报名系统提示逐步操作,如实填写每项报名信息并仔细核对,按系统要求正确上传电子相片。(五)选择报考科目符合下列条件者,选择“一科”,仅需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自毕业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2年内(含2年)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学历或学位。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考试科目选择“三科”。(六)网上缴费“三科”考生直接通过网上银行缴纳报名费:“一科”考生应携带身份证、能证明自己符合“一科”报考条件(详见“网上报名流程”第4条)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以及《报名信息表》(登录并填报相关信息后自行打印),到所选择的区域会计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后,再重新登录报名网站,通过网上银行缴纳报名费。缴费时请考生慎重操作,缴费成功后,资金进入国库,将难以办理退款手续。(七)报名成功确认考生网上缴费结束后,系统提示报名完成,考生次日后务必登录报名网站确认报名是否成功,如有疑问可向属地考试管理机构咨询。(八)错误信息更正考生发现填报的信息有误后,可在考试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到属地考试管理机构申请更正。(九)准考证打印考试前10日,考生登录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在报名系统中凭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和系统验证码进入考生信息管理模块,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须采用激光打印机打印,相片、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要素应清晰无误。五、考试安排(一)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二)考试时间1.上半年考试时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6月11日上午8:20—9:50《会计基础》:6月11日上午10:30—12:00《初级会计电算化》:6月12日、18日、19日、25日、26日,考试时间60分钟,具体场次、时间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本考区考点的计算机数量和参加考试人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考生参加考试以准考证确定的时间为准,不得调换考试时间。2.下半年考试时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11月12日上午8:20—9:50《会计基础》:11月12日上午10:30—12:00《初级会计电算化》:11月13日、19日、20日、26日、27日,考试时间60分钟,具体场次、时间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本考区考点的计算机数量和参加考试人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考生参加考试以准考证确定的时间为准,不得调换考试时间。(三)考试要求考生应按照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所有考生在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时,请务必携带本人1寸彩色登记照片1张,经监考人员验证无误后,粘贴于《考场座次表》上,便于管理机构采集照片和制作证书。考试合格后,因未交照片或照片不合要求而影响办证的,责任自负。(四)考务日程1.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报名截止后15日内,按规定在管理系统中完成考区合并、考试统计和考场预测工作。2.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凭介绍信于考试前2日领取考试试卷。其中,恩施、宜昌、十堰、神农架林区可于考试前3天领取考试试卷。各地要按规定做好试卷保管工作,严格保密制度,坚决杜绝泄密事件发生。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考试开始前2日从人员管理系统中完成考生信息的接收,在考试结束后5日内完成录入《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答题信息卡和导入《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信息,审核无误后,在会计人员综合信息集成管理系统中将考试信息上报省财政厅。4.省财政厅于全科考试结束后30天内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以通过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或湖北省会计学会网() 查询。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现了试题客观化和评卷自动化,不受理查卷申请。5.考试合格者自公布成绩后的第20日起,可凭网上打印的考试成绩单到属地会计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五)参考书目考试参考书目:湖北省会计学会按财政部2009年10月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的《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全套四册,包括:《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初级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习题集》(2010年修订、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上述参考书目本着自愿的原则实行网上订购,由考生在订购成功15日后,到报名时选择的会计管理机构领取。六、考试收费考试收费按省物价局文件(鄂价费[2005]64号)规定执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每科45元,《初级会计电算化》60元。七、工作要求(一)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统筹安排,保证各项考务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报名、考试期间,各地要安排好值班人员,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省会计考办值班电话:。(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考试宣传力度,切实做好网上报名服务工作。各报名点不得借报名之机,误导、强行要求考生参加培训或购买辅导用书;坚决杜绝不法中介机构借考试报名之机代理报名、强行要求考生参加培训、销售盗版教材以及违反政策搭车收费等损害考生利益的行为发生。(三)按规定的程序编排考场、组织考试。考试期间,要加强考场巡视工作,严肃考场纪律,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各类违纪、舞弊现象的发生。未经省会计考办同意,不得改变考试时间、地点,不得随意合并考场。(四)明确考试工作责任,加强考务工作人员法纪教育,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做好监考人员培训,确保2011年度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顺利进行。欢迎向会计网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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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心&依恋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采用无纸化考试(机考)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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