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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情况就现在的企业来说,很正常,这类企业都是通过代办公司来操作滴。 虽然资金抽走了,作为会计还是按照正常账务进行处理。但是要把可能产生的后果和老板说清楚。收到验资款:借:银行存款-验资户 贷:实收资本--某某 验资户销户: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银行存款-验资户另外,建议尽可能拿到这些银行单据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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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现象在中小企业中目前很普遍;这样的业务,在会计核算重要怎么处理:1、注册资金进入:借:银行存款1000万元贷:实收资本- --A股东800万元 ----B股东200万元2、注册资金抽离:借:其他应收款----A股东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3、企业有运营资金进入公司的时候:借:银行存款、现金: XXX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 xxx万元其他应收款的明细科目写哪个人,很重要。不同的人,可能会遇到不同的法律责任。(抽逃出资是非法的)。通常是写股东比较合理,外单位也能说的过去。但是,问题的是,借款出去后,是要收利息的(小额的资金往来,估计没人来追究,大额的资金往来,会有人注意的,所以,大额的资金往来时,尤其要注意涉及的税收问题)。 大额的资金往来,涉及的税种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及附加等税种。计算这些税的基础是要算对利息额(通常可以套算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这样做下来,垫资业务的情况基本处理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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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工程垫资在法律上没有禁止,属于有效法律行为。但为避免风险,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应当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垫资款,否则可以拒绝交付已经完工的工程。同时,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款的利息,如果甲方资金较紧张,一般会同意在合同中约定垫资款利息的。另外,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逾期支付垫资款的,应当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有可能,还可以要求甲方提供垫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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