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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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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2.特殊行业规定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部分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执行以下规定:(1) 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即转移扣除的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须在按其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内,且该转移费用与在本企业扣除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按规定计算的限额。接受归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关联企业,其接受扣除的费用不占用本企业的扣除限额,除按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3)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4. 筹办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筹办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即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即不受收入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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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除了所有企业通用的15%的比例外,还有特殊的扣除比例(30%)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相关特殊扣除政策得以延续。企业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把握以下几个要点。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合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扣除中的广告费,指企业为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现行税法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通过广告公司宣传(发布、播映、宣传、展示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2、三类企业扣除标准提高至30%据相关媒体报道,仅十大本土日化品牌2016年电视、网络视频广告投放总金额已超过55亿元,而19家上市制药企业2016年上半年的广告宣传推广费就超过139亿元。可见广告费用是化妆品、医药、饮料三行业销售费用的主要支出。41号文件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特殊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一般企业扣除标准不超过15%除以上由41号文件列举的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外,包括酒类制造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仍应按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但要注意,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4、超出限额部分可结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额(包括视同销售收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的基数,根据本企业的性质,分别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41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计算可扣除的费用。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41号文件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计算扣除后,仍有余额不能在当年扣除的,准予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扣除,但次年仍需符合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标准。5、关联企业可按分摊协议扣除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执行该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2.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3.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如一般企业应先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制造或销售等前述三类企业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计算出本年可扣除限额。4.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该条规定是2012年48号文件相关政策的延续,也是该项政策的重大亮点,对于关联企业、特别是关联企业较多的大型企业集团是重大利好。例如:甲公司2017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元,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50万元,那么只能将可扣除限额150万元的全部或者部分归集给关联企业扣除。假设其实际发生200万元,甲公司自身税前扣除30万元,那么可归集至关联方扣除的金额最高为120(150-30)万元,而不是剩余的170(200-30)万元。但甲公司超出2017年可扣除比例的50万元广告费可以结转至2018年继续扣除。再假设甲公司是归集给关联企业乙公司扣除,乙公司2017年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是100万元,实际发生85万元,那么乙公司2107年可扣除的广告费应为205(85+120)万元,而非15(100-85)万元或220(100+120)万元。6、关联企业分摊扣除各自填报纳税申报表凡发生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时,根据税法、48号文件、41号文件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就本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收处理,以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纳税人,应在第10行“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按照分摊协议,将其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应≤第3行或第6行的孰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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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
26.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27.根据规定,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第六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8.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9.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
30.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
31.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I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r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32.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t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3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的建立]
3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书面劳动合同]
35.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会计
36.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 -日。
3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休息/你假]
39.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0.当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劳动报酬]
4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4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王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 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试用期]
44.劳动合向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这里的1年以上包括1年,3年以上包括3年。
4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 -次试用期。以完成-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归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争议]
46.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47.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48.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医疗期]
49.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 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保险]
50.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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