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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制度,上市公司审计还应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以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简称审计准则)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确立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明确注册会计师为实现总体目标而需要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承担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保证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以使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遵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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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签字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力度,建立以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号为基础的信用档案
2.注册会计师应该转变观念,适应风险导向型审计要求
3. 引入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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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会全称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INSTITUTEOF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缩写:GDICPA。第三条 本会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对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财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17、18楼。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广东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注册会计师注册及会员管理;(三)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合并等提出意见;(四)监督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贯彻实施;(五)制定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各项自律管理制度;(六)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指导、检查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化运作;(七)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行业惩戒,对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八)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广东地区考务工作;(九)组织和推动会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相关知识的培训;(十)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十一)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十二)协调行业内外关系,优化执业环境;(十三)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十四)宣传注册会计师事业,提升行业形象;(十五)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等活动;(十六)指导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广东省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其他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第九条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活动;(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七)按规定申请退出本会;(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第十条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四)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五)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六)按规定缴纳会费;(七)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第十一条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活动;(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四)在执业或涉及诉讼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时,获得本会在能力范围内提供的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帮助;(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第十二条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传达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三)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四)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五)建立内部治理机制,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六)教育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规则;(七)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八)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九)按规定交纳及代收会费;(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第十三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和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团体会员的登记变更;已注销或被财政部门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团体会员资格自然取消。第十四条会员管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本会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省内外有关方面的专家、知名人士,由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六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本会理事;(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审议、通过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六)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其行使职权至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止。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一)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四)审议、通过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五)增补、更换及罢免本会理事;(六)审定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七)审定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规则及委员人选;(八)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的行为作出行业惩戒决定;(九)审议、通过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十)审议、通过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责。第二十二条理事须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他方面的代表包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会计审计理论界及实务界的代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审议,可增补或更换理事。第二十三条理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执业会员理事应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有时间和能力履行理事职责;(二)除执业会员外的理事应是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的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会计、审计相关理论研究或实务工作,具有较高声望的人士,热心注册会计师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理事会的各项活动。第二十四条 理事任职将根据不同情形自动取消或被罢免:(一)理事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然取消。(二)理事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可罢免其理事职务:1、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2、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3、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或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八条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九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除第(二)、(三)项外的理事会职权。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任职期间,无特殊情况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任职。第三十三条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第三十四条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及享有的职权谋求不正当个人利益或在执业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第六章 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第三十五条本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和指导相关工作的重大问题。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十六条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规则、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批准。第七章 常设办事机构第三十七条本会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第三十八条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广东省财政厅推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广东省财政厅办理任职。第三十九条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广东省财政厅批准。第八章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十条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成立须经本会批准,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四十一条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组织运行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定办理。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报本会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一)会费;(二)会员赞助;(三)财政拨款;(四)社会捐赠和资助;(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助;(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三条本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广东省财政厅的监督。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四十七条本会年度财务收支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离任审计。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十章 终止程序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财政厅审查同意。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财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财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对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31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蓝Luckycl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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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质量控制准则,对于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执业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实务工作中还存在着三级复核不到位、审计报告质量低劣等问题,本人拟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出发,从总分所机制下的审计质量控制、重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和重点审计领域、重要审计事项的质量控制方面提出一些改进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的措施。
(一)注册会计师内在原因
1.业务层面
(1)审计证据不足。注册会计师不能按照审计准则对所需审计证据做出充分的收集。对影响审计质量的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对重大的问题没有查明,造成审计的偏差。
(2)审计工作底稿不规范。现阶段,有些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够规范,层次不够清楚,随意性大,这就直接影响了审计报告的编制,从而影响了审计的质量。
(3)审计人员业务专业水平不足。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及专业水平不足,导致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对于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的运行无法做出准确的判定,对于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是否失真,是否存在重大错报等无法明确的查明。
2.道德层面
(1)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要求其与被审计单位相互独立,不存在经济利益、关联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串通提供虚假信息,欺骗信息使用者,审计质量较差。
(2)审计工作存在收费混乱的现象。审计工作的收费问题一直是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但现阶段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在审计定价方面存在激烈竞争,客户有可能会在审计收费上以解聘来威胁事务所就范。
(二)注册会计师自身以外的原因
1.国家、社会监督层
(1)审计制度不完善。完善的审计制度建设是审计质量的有效保障。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出现参与企业做假问题,很大程度源于我国监督体制和处罚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监督部门对审计机构的监管过于松懈,相关的法律责任过轻。
(2)社会公众对审计缺乏监督。社会公众作为社会的主人翁,是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审计报告的质量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对被审计单位的判定,然而,现阶段,社会公众大多缺乏能力也缺乏意识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导致审计存在过失或欺骗行为,审计质量受到影响。
(3)媒体监督力度不够。传媒作为当今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监督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媒体的报道往往更具有公信力,使人信服。然而现阶段,媒体对审计质量的报道还存在误差,例如记者接受贿赂,对审计质量存在问题情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媒体监督不够光明,力度较弱。
2.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
(1)内部审计人员选用、配置的控制乏力,导致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审计职业道德,对查出的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向提供的信息缺乏真实信,而且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也不完善,在实际的审计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足。
(2)对内部审计的监督较薄弱。目前,
内部审计只有简单的复核制度,监督处于低层次水平,仅限于编制底稿人员是否签字、其工作底稿要素是否填写齐全、报告结构和用词表达是否规范等。
二、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的对策
(一)规范审计基础工作,确保审计工作有效、顺利的进行审前调阅原有的审计档案,掌握被审计单位的基本状况,确定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方法,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充分收集所需审计证据。编制尽可能详细的审计工作计划,要根据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逐步编制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按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二)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定期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三)建立注册会计师信用考核制度行业管理部门应针对每一个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建立独一无二的信用资料,同时还可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准则、执业道德等信用情况,并向外进行报告。
(四)建立审计收费监管机构,提高审计收费水平建立与企业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独立的审计收费监管机构,使得审计关系主体三方从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保持了独立性,注册会计师避免了来自被审计单位由于审计收费金额而产生的压力。
(五)完善审计制度,为提高审计质量提供制度保障切实推行审计项目审理制度、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制度、审计责任制和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等国家审计制度,有利于约束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增加公众监督要增强公众的审计监督意识,对违犯审计准则等的审计行为要及时进行揭发。审计工作的每一环节都要向社会公众披露,使公众有资料可依,可以清晰的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七)充分运用媒体资源,加强媒体的宣传力媒体对企业、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等都有监督作用。对于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串通欺骗信息使用者,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媒体要予以曝光。同时,媒体也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的监督。
(八)加强内部审计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建立与企业相适应的内部审计程序,明确审计责任,建立专门的以专职审计师为主的审计业务监督和考核部门, 制定明确的审计业务监督和考核程序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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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美梅子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共八章、四十三条(含附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督促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专案检查、专项检查等其他检查工作,可参照该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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