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然铭石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省证只要在全省范围内工作都不用调转档案,只有跨省工作的时候才需要调转档案;市会计证只能在市内用,如果说要到其它城市工作则要把会计证转到相应的城市。造成这种省市会计证不一样的原因就是:市级会计证考试档案在市内的区一级,出区就没了档案,因此要办理迁移手续。省会计证考试档案在省财政厅,因此只要是省内范围,档案都有效,不必迁移。
(一)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持证人员须登陆会计网进入注册登记管理系统输入姓名和证件号码,点击“下一步”进入个人申请记录页面后点击“增加注册申请”填报注册登记信息,并选择注册登记地点,提交?信息后打印《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延续有效期注册登记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持申请表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到所选择的注?册登记地点办理现场审核手续。
(二)本次注册登记需上传电子版照片,照片要求如下:标准证件照,文件扩展名为。jpg,尺寸为114*156像素,文件大小20K以下。持证人员同时需要在打印出的申请表指定?位置上粘贴同底版一寸照片一张。请持证人员提前做好准备。
(三)填写注册登记信息时,持证人员可同时对学历、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变更。如变更学历与职称信息,在现场审核时需同时携带与变更内容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
(四)填写注册登记信息时,持证人员不可对姓名、有效证件号码、管理编号(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档案号码”)、发证日期、发证机关等基础信息进行变更。如持证人员确需变更基础信息内容的(如姓名和有效证件号码),应先到各区县财政局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五)持证人员应确保申请表中各项信息真实有效、正确无误。如发现申请表填写有误,在现场审核前可自行上网修改,并重新打印申请表;通过现场审核后不可修改。
(六)持证人员只可到选定的注册登记地点办理现场审核手续,到其他地点无效。
(七)审核人员对持证人员提交的证书原件、申请表、其他材料等资料进行检查,同时与注册登记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核对,并在网上确认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加盖统一的注册登记专用章(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交持证人员带回,申请表等资料存档备查(申请表上需记录审核序号)。
(八)持证人员可登录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注册登记办理结果以及更新后的档案信息。
以下为会计证挂靠单位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填好内容盖上公章,
2、再带着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会计证
3、工作单位开一个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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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的兔子
一、注册申请人申请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注意:已经是非执业会员的,不要直接用会员证上的编号登陆,必须先核实系统中会员编号。方法:请先点击左边“信息查询”里“非执业会员”进入后,行政区划选择“河南”,并输入“非执业会员姓名”进行查询:(一)显示信息的,以显示的会员证编号以“非执业会员” 身份登陆;(二)未显示信息的,以“非会员”身份登陆。(一)“非会员”1、点击“注会专栏-注册会计师”,根据页面提示,如果是“非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的点击提示地方“这里”登陆。2、对于第一次登陆,没有登陆名的,应根据页面提示进行注册:填写“登陆帐号、密码、密码确认、真实姓名”等,注册成功,页面提示点击“这里”返回登陆页面。(请务必记住登陆帐号和密码)3、填写“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陆,用户名即登陆帐号。4、选择“业务列表-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5、根据提示,点击提示地方“这里”登陆。6、输入要注册的“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或“事务所名称”进行查询。7、根据提示,选择申请人员类别“全科合格人员申请注册或考核认定人员申请注册”,点击相应栏目前的小框,全科合格人员填写姓名和全科合格证号,考核认定人员填写姓名和考核认定批准文号,然后点击“确定”。8、填写“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注意“本人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简历”必须填写,点击“红加号”可以增加一条简历,填写完毕选择“下一页”。9、填写“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证明表”,点击“放大镜”,填写“执业证书编号”或“姓名”,查询,点击选择,然后点“确定”,填写完毕选择“下一步”。10、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对系统提示“不存在此全科合格人员信息”,如果全科合格证号录入没有错误,可以不予理睬)11、保存成功后,跳出本人申请列表,提示“办理状态-待事务所确定”,如果想进行修改、撤销或查看,可以点击“操作”中的相应栏目。12、关闭窗口,申请结束。申请人应请求所在事务所进行事务所确认。(二)非执业会员注册1、点击“注会专栏-注册会计师”,如果是“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的点击提示地方“这里”登陆。2、填写“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陆,用户名即非执业会员证号、密码为身份证号码。(如无法登陆,身份证号码是18位的请改为15位再登陆,仍无法登陆请与省注协联系)3、选择“业务列表-转注册会计师申请”。4、以下步骤与非会员“5-12”步相同。二、事务所确认1、事务所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同上。2、点击“注会专栏-会计师事务所”。2、点击“国内事务所总所业务”注意:如果是分所请选择左边“注会专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3、填写“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陆,用户名即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或分所执业证书编号。4、选择“业务列表-注册会计师执业申请确认”。5、跳出“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待确认列表”,如同意,点击“提交决定”。6、填写“事务所意见”后,如同意点击“提交”;如不同意,点击“不受理”。7、系统提示“办理成功”,点击“确定”,关闭窗口,结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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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网上申请,书面申请仍须按以往规定上报。北注协只有在网上申请和书面申请都已收到的前提下,才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一、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
二、点击“注会专栏-系统登录”:
图1
1、对于第一次登陆,没有登陆名的,应根据页面提示“点击此处注册”(图2)。在普通用户注册界面(图3)填写“各项信息,核实无误后点击注册(请务必记住登陆帐号和密码)。
图2
图3
2、用户类型选择“普通用户”填写“用户名、密码登陆,用户名即登陆账号。(图4)
图4
3、选择“业务列表-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
4、根据提示,点击提示地方“这里”登陆。
5、输入要注册的所在“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或“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编号”进行查询。
6、根据提示,选择申请人员类别“全科合格人员申请注册或考核认定人员申请注册”,点击相应栏目前的小框,全科合格人员填写姓名和全科合格证号,考核认定人员填写姓名和考核认定批准文号,然后点击“确定”。
7、填写“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注意“本人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简历”必须填写,点击红加号可以增加一条简历,填写完毕选择“下一步”。
8、填写“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证明表”,填写完毕选择“下一步”。
9、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对系统提示“不存在此全科合格人员信息”,如果全科合格证号录入没有错误,可以不予理睬)
10、保存成功后,跳出本人申请列表,提示“办理状态-待事务所确定”,如果想进行修改、撤销或查看,可以点击“操作”中的相应栏目。
11、关闭窗口,申请结束。申请人应请求所在事务所进行确认。
三、事务所确认
1、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
2、点击“注会专栏-系统登录”(图1)。
3、选择用户类型“非普通用户”,填写“用户名、密码”登陆,用户名即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
注意:分所用户名为“f”加分所执业证书编号。
4、选择“业务列表-注册会计师执业申请确认”。
5、跳出“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待确认列表”,如同意,点击“提交决定”。
6、填写“事务所意见”后,如同意点击“提交”;如不同意,点击“不受理”。
7、系统提示“办理成功”,点击“确定”,关闭窗口,结束操作。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补录新批注册会计师信息
注意:本项操为事务所见到协会网站上发布的领证通知后,由事务所信息员将新批注册会计师信息补录进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如果申报注册的人员原来为非执业会员的,不需要事务所进行此项操作。领取证书时到北注协现场录入即可。
1、登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回车,系统自动链接到本系统的登录界面:
说明:分别按照界面上的提示录入用户名和密码,用户类型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用鼠标点击登录按钮或者直接点击回车键,登录系统,密码与填报财务报表的密码一致。
2、点击“注册管理”,选择并点击“注师维护”。
3、点击“登记”。
4、填写新批准注师信息,填写完毕后“保存”即可。
说明:大多项目都有下拉框,可进行选择填写。
政治面貌如是民主党派,请选择具体的民主党派。
进所前所在单位及进所日期,如注册会计师一直未离开过行业,只是转过一次甚至多次所,则填首次进入会计师事务所前的单位及时间,如大学毕业则填“***大学毕业”;如注册会计师中途离开会计师事务所到其他行业工作,又再次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则填再次进入会计师事务所前的单位及再次进入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
外语程度可填相关测试等级,如英语4级等,没有可填“无”。
全科合格年份应填写通过最后一门科目考试的年份,不应填写下发全科合格证书的年份。
考核批准机关根据考核文件的盖章部门填写“财政部或中注协”。
注册地一律填写为“北京”。
执业年限,指注册为执业注册会计师后的累计年限,如中途撤销或注销过注册,可累加填写。
5、北注协进行确认。
6、事务所再次登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代录新批准注师辅助信息。
注意:本操作只有在北注协确认后方可进行(确认后可以在本所注师信息代录中找到,查找不到即还没有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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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流程以及条件: 1. 阅读入会须知 2. 验证信息 3. 填写申请单 4. 提交申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和监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非执业会员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的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地方注协负责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 记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二) 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 (三)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经过相关测试。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地方注协提出申请,并准确、真实、完整地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见附表一)。 (二)地方注协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于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将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见附表二)抄报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告知其原因。 (三)中注协自接到汇总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对于复核合格的,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上公告;对复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有关地方注协予以撤销。 经中注协复核合格的人员,由地方注协颁发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注协不准予其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本办法第十条(四)、(五)项情形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的,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地方注协应当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 第三章转会、退会和除名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转出地地方注协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以下简称《转会表》,见附表三); (二)转出地地方注协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转会表》上签署意见,包括该会员的会费缴纳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当年年检情况等事项; (三)转入地地方注协接到经转出地地方注协签署意见的《转会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该会员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可申请退出本协会,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地方注协提交退会申请,并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 (二)地方注协批准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拒不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或地方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所在地地方注协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地地方注协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一)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五)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 (六)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中注协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 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所在地地方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非执业会员的年检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二)交纳会费情况; (三)是否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检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 (一)在境外停留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 (四)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暂缓年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对于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地方注协应当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第十五条 对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未交纳会费,或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年检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为其自行退会。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当将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名单,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或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对暂缓年检的非执业会员,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另行公告。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士,可直接向中注协提出申请,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注协1995年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会协字[1995]105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退会、转会工作的补充说明》(会协字[1995]3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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