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瓦底卡Fs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 规章制度 。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公司章程范本,希望对你有用!
公司章程范本
一、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 公司住所:市(县镇)路(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 公司在册股东共 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资方式: (货币或实物或 其它 ) 认缴时间: 年 月 日
2.……………………………………
第十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 证明书 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 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 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 年 月 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五条 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 报告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 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 书面 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 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 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 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
10 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 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 、 、 、
第三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 3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为保持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每次换届人数不应高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召集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应在会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若经1/3以上董事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其中第 3、4、5、6、7、9 项应经2/3的董事表决同意,其余由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字存档。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 3 人,每届任期 3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 2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1 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召集人由监事会同意推选产生。 本届监事会成员: 3 ,其中: 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四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决议应2/3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
8.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7.董事、监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经理及其它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 30 天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在接到申请起 10 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 10 日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现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6.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解散;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1、2、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债权人代表可参加组成清算组)
第五十二条 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因推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七条 依照第五十条4、5项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处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产优先拔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 保险 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第六十条 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十二、公司财务、会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 说明书 ;
(五)利润分配表。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六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三、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订立日期为 年 月 日。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什么是章程
1、章程的特点
1)稳定性章程是组织或团体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地发挥其作用,如须更动或修订,应履行特定的程序与手续(经组织全体成员或其代表审议通过);有关单位开展业务工作的章程,是基本的办事准则,也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轻易变动。
2)约束性章程作用于组织内部,依靠全体成员共同实施,不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属组织及成员信守,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
2、章程的种类
1)组织章程由各类社会组织制定,用以对本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机构、人员构成、内部关系、职责范围、权利义务、活动规则、纪律 措施 等做出明确规定,如《中国共产党章程》、《XX公司章程》、《XX基金会章程》等。
2)业务工作章程主要由有关企事业单位制定,阐明其业务性质、运作方式、基本要求、行为规范等,如《XX学院办学章程》、《招生简章》、《招工简章》等。
3、章程的写法
(一)标题。
组织章程的标题,一般由组织或社团名称加文种构成。标题下面,写明什么时间由什么会议通过,加上括号。有关组织的代表大会通过了,就算正式章程。如果是尚未经代表大会通过的,在标题末尾加上“草案”字样。
(二)正文。
章程正文,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总则又称总纲,从总体说明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和作风等。
分则规定:(1)成员,讲成员条件、权利、义务和纪律;
(2)组织,讲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小组、名誉职务;
(3)经费,讲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等。
附则,附带说明制定权,修改权和解释权等。
写作要求
(一)内容完备。
章程的内容要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权利义务、领导者的产生和任期、会费的缴纳和经费的管理使用等。必要的项目要完备,既突出特点又照顾全面。
(二)结构严谨。
全文由总到分,要有合理的顺序。分的部分,一般是先讲成员,后讲组织;先讲全国组织,次讲地方组织,后讲基层组织;先讲对内,后讲对外。要一环扣着一环,体现严密的逻辑性,使章程成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
章程的条款,要完整和单一。一条表示一个意思,不要把一个完整的意思拆成几条,弄得零零碎碎;也不要把几个意思合在一条之中,交叉杂乱。这样,才便于称说,便于执行,便于引用。
(三)明确简洁。
章程特别强调明确简洁。要尽力反复提炼,用很少的话就把意思明确地表达出来。
章程用断裂行文法,用条文表达,句与句、段与段之间有一定的跳跃性,一般不要用“因为……所以……”,“虽然……但是……”等关联词语。
章程的语言多用词语的直接意义,不用比喻、比拟、夸张和婉曲等修辞手法。这样,语义毫不含糊,没有歧义,让人一看就明白。
公司章程的功能
公司章程对内部事务的安排主要通过权利的分配来进行,因此可以将公司章程的这个功能称为权利分配功能。而最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使财富创造一直处于最大化,同时又不会给第三方或社会整体带来不合理的成本。为了防止给第三方或社会整体带来不合理的成本之外部性,公司章程的第二个功能就是提供外部世界需要知道的信息,即公示功能。
一、权利分配功能
公司的传统契约理论已经揭示了公司制度之中,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管理者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围绕契约性质的公司章程产生的关系。在公司制度之中,公司、股东、管理者是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他们建立关系的纽带在于公司章程。从本质上讲,公司法是有关权利交易的法律。公司之上的这种权利配置关系,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契约主张自己的权利。作为公司最基础的契约,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条件和基础。公司章程对公司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最基本的安排,对公司权力在公司参与者之间的分配作出最合理的规范。因此,权利分配是公司章程最基本的功能。
二、公示功能
所谓公示功能,是指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法人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具有揭示公司基本情况的法律功能。公司章程虽然是公司内部的契约,但却是公开的,经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登记,就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公司向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明示自己的组织、内部关系和经营活动的基本规则,使外界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以便开展业务活动。
我国《公司法》规定章程必须对外公开,特别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披露要求更高,对章程的公开形式、置备地点均作严格要求。通过公示功能,潜在的投资者和交易相对人可以了解公司的组织状况、经营情况特别是公司的资信能力,可以据此决定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最大程度地减轻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哆啦爱梅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简称“中国财协”,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e Companies”,缩写为“CNAFC”。第二条 中国财协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中国财协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职责,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推动财务公司行业规范、稳健发展。第四条 中国财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国财协住所在中国北京市。主要职责第六条 中国财协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细则,制定自律管理办法,建立自律公约和自律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三)协助推进财务公司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监督;(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促进财务公司加强从业人员自律;(五)对于违反中国财协章程、自律公约、自律管理办法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六)对会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或有关司法机关。必要时协助中国银监会或有关司法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第七条 中国财协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一)参与中国银监会等部门组织的有关财务公司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财务公司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二)向企业集团和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反映影响财务公司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财务公司发展的外部环境;(三)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第八条 中国财协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二)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关系,促进双方公平、合理地开展业务合作;(三)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会员与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在企业集团内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功能;(四)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公正、合理调解各种争议,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五)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财务公司行业声誉。第九条 中国财协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三)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宣传财务公司相关政策、功能、作用,提高行业社会影响力;(五)推动财务公司金融创新,增强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六)组织财务公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七)进行行业研究分析。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会员第十一条 中国财协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公司,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中国财协,成为会员。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申请文件;(二)秘书处进行初步审核;(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第十三条 入会申请文件包括:(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二)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四)申请人及所在集团的情况简介;(五)中国财协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二)其合法权益受侵犯时,请求中国财协提供帮助;(三)参加中国财协组织的活动并获得其提供的服务;(四)通过中国财协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五)对中国财协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对向中国财协提供的商业机密,要求中国财协给予保密;(七)对中国财协给予的处分有请求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八)退会自由;(九)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中国财协章程和有关行业自律管理规定;(二)执行中国财协决议;(三)维护中国财协声誉和合法权益;(四)支持中国财协工作,承担中国财协委派的各项任务;(五)接受中国财协有关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中国财协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六)按规定缴纳会费;(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 会员委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中国财协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主要负责人。会员更换代表,须向中国财协书面报告,并经理事会或授权机构确认。第十七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在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财协报告:(一)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的;(三)被监管机关行政处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第十八条 会员在一年内不参加中国财协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一)自愿或自动退会;(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第二十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第二十一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中国财协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四)取消会员资格。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组织机构第一节 会员大会第二十二条 中国财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中国财协章程;(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四)审议决定会费缴纳标准;(五)决定中国财协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六)审议决定对违反中国财协章程或行业自律制度会员的处分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七)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举行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国财协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包括专职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相关专家,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二十八条 理事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金合规,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三年有较好业绩,无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二)关心、热爱中国财协工作,积极参加中国财协活动,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代表会员利益;(三)履行会员义务;(四)入会满两年。第二十九条 理事在任职期间,其所在理事单位由于经营不善受到处罚或给业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理事会根据情况决定其理事单位资格的暂停事宜,并向中国银监会书面备案;在下一次会员大会上提议取消其理事单位资格。第三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制定和颁布行业自律制度、业务指导意见及职业道德规范;(五)对会员遵守中国财协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中国财协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提出处分意见;(六)决定会员入会;(七)决定会员的表彰、奖励事宜;(八)制定中国财协年度工作计划及审核秘书处提交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九)制订会费缴纳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十)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十一)决定聘用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十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十三)制定中国财协基本规章制度;(十四)决定中国财协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以及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等;(十五)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会员单位函告中国财协,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中国财协的任职,并由中国财协公告各会员单位。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四节 监事会第三十八条 中国财协设监事会,作为保证会员遵循本章程和行业自律管理规定以及协会自身规范建设的监督机构。第三十九条 监事单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由监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第四十条 监事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金合规,经营状况较好,无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二)履行会员义务;(三)入会满两年。第四十一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由于经营不善受到处罚或给业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监事会根据情况决定其监事单位资格的暂停事宜,并向中国银监会书面备案。第四十二条 中国财协的理事、监事不得同时兼任。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责:(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列席理事会会议;(三)监督中国财协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四)监督中国财协依照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开展工作;(五)监督会员履行义务;(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七)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换届与理事会同期进行。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提交的报告须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第五节 秘书处第四十七条 中国财协设秘书处为中国财协的日常办事机构。第四十八条 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秘书处采取由会员单位派驻和外部聘用等方式选配专职工作人员,逐步实行年轻化、专业化、职业化。第四十九条 秘书处履行下列职责:(一)具体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况报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组织研究财务公司发展中的难点、热点和焦点课题;(三)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交流考察和人员培训等各类活动;(四)制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五)及时向会员转达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六)编辑出版中国财协刊物、信息;(七)负责行业研究分析;(八)负责中国财协的对外联络;(九)负责管理中国财协会费,并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十)其它由会员大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第六节 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第五十条 中国财协设会长一名、专职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经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备案。专职常务副会长由中国银监会推荐,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民政部备案。第五十一条 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两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五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在履职期间,不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其在中国财协的职务。由其所在会员单位提名新的人选,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后产生新的会长、副会长和监事长。第五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会员单位理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或给中国财协及会员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不得继续担任中国财协有关职务。第五十四条 会长为中国财协的法定代表人,中国财协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签署中国财协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四)组织、领导中国财协各项重大工作;(五)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第五十五条 专职常务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一) 协助会长主持中国财协日常工作;(二) 具体领导中国财协秘书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五十六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一) 主持监事会会议;(二) 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三) 主持监事会工作。第五十七条 中国财协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决定是否聘任,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备案。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财务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后,可予以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按照规定程序聘任产生新的秘书长。第五十八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会长和专职常务副会长,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三)组织制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并监督执行;(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计划和名单,报专职常务副会长决定;(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二)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三)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四)热爱中国财协工作;(五)任职前三年内其本人及所在公司未受过银监会等政府机关或集团公司处罚;(六)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费使用第六十条 中国财协经费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六十二条 中国财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和中国财协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六十三条 中国财协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第六十四条 中国财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建立会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中国财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六十五条 中国财协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第六十六条 中国财协接受中国银监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审计报告提交理事会。第六十七条 中国财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十八条 中国财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财产处理第六十九条 中国财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七十条 中国财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第七十一条 中国财协终止前,须在中国银监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第七十二条 中国财协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十三条 中国财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银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