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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江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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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我们可以看出这些金额的标准既有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有财税政策的要求。当然实操当中,许多公司为了图省事儿,会直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提到的2000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标准。明确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上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后,我们再来看下5000元和500万元的标准,这两个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都是出现在税收优惠政策上。1、会计处理要遵循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税务处理需要遵循税法的规定,会计和税法是两回事儿。2、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不一致,是很正常的事情,这也是就是我们常说的税会差异,这部分的差异,具体是通过纳税调整方式来处理的。3、税收优惠政策不一定能反应固定资产的经济利益消耗方式。比如当税法允许500万以下的设备、器具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企业真的把税法标准作为企业核算标准,就真的不符合经营实质了,这样的会计信息是严重失真的。4、税法允许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指企业可以选择加速折旧,也可以不选择加速折旧。对于短期无法实现盈利的亏损企业来说,选择加速折旧,会进一步扩大亏损,且由于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限是有时间限制的,该亏损可能无法得到弥补,实际上减少了税前扣除额,导致将来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要多交企业所得说。5、加速折旧的政策不代表你会少交企业所得税,不管是先扣除,还是分期扣除,总的折旧金额是不改变的。无非是让企业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让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的初期不至于既承担购置设备的资金压力,又要承担企业所得税的资金压力。6、加速折旧的政策造成的税会差异是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会计准则折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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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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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主要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由于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原理比较简单,我们这里只说明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两种方法。1.双倍余额递减法是以直线法折旧率(不考虑净残值)的2倍乘以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来计算各年折旧额的一种加速折旧方法。为了保证固定资产在规定折旧年限既不多提折旧也不少提折旧,正好使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总额等于固定资产的累计已计提折旧额,并且不违背加速折旧下各年折旧额逐年递减(至少后面年份的折旧额不大于前面年份的折旧额)这一要求,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期满的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的净值扣除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2.年数总和法是以某年年初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除以使用年限的逐年数字总和作为本年的折旧率,去乘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总额,计算本年折旧额的一种加速折旧方法。3.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两种方法不同之处 (1)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在折旧年限内需要进行方法的转换,即从倒数第二年起改用直线法;而采用年数总和法则不需要进行方法的转换。(2)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在不需要改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的各年,其折旧基数是固定资产净值,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已计提折旧额,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而采用年数总和法时,其折旧基数是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总额,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已经扣除预计净残值。(3)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在不需要改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的各年,其折旧率是固定不变的,而与折旧率相乘的折旧基数是逐年递减的。而采用年数总和法时,其折旧率是逐年递减的,而与折旧率相乘的折旧基数是固定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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