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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阶段,归集开发成本 1、购置土地、支付拆迁补偿费、市政配套费契税等借:开发成本(按XX项目、成本对象进行明细核算)——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2、发生开发成本借:开发成本(XX项目、成本对象) ——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借款费用(或列开发间接费用,借款费用不能抵进项)借:开发间接费用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贷:银行存款等科目说明:如能分清成本对象则直接计入该成本对象的开发成本:借:开发成本—XX项目(对象) ——XX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不能分清成本对象的,其支出应先归集至开发间接费用,再在各成本对象之间按一定标准分配。成本分配的一般方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其中土地成本——按占地面积法【国税发【2009】31号】建议:建筑面积。二、预售阶段,取得预售收入1、未完工收到预收款借:银行存款等 贷:预收账款—XX项目2、次月预交增值税【预售收入/(1+11%) X3%预缴】,次月缴纳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3、次月按预缴的增值税,预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借:应交税费—城、教、土增税等 贷:银行存款三、完工销售阶段,确认收入、成本1、完工分配开发间接费用借:开发成本——各项目、成本对象贷:开发间接费用2、完工结转开发产品 借:开发产品——各项目借: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转作出租或自用)贷:开发成本——各明细3、交房并符合确认收入条件借:预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XX项目(房号)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备注:主营业务收入为不含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金。2019年税率调整为10%。4、同时,结转交房部分所对应的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开发产品——各项目(房号或附房号明细)5、扣减收入对应的土地价款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可以扣减的土地价款/(1+11%)*1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贷:主营业务成本——XX项目月末,计算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全部销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a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a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a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a贷:银行存款a结转当期已售面积所对应的税金及附加: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城、教、土增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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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为:当企业收到预售款项时,由于不符合收入的确认原则,不确认收入,而是作为负债计入预收账款,待房屋交给购买方时,再确认收入。对于预售收入,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房地产企业直接在应交税费的借方反映,销售收入实现时,再将预缴税费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处理:(1)xxxx年度收到预售房款借:银行存款 xxxx贷:预收账款——xxxx(2)预缴营业税、城建税和土地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xxx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xxx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xxx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xxx贷:银行存款 xxx.(3)支付管理人员工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借:管理费用——工资 xx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xx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 xxx贷:银行存款 xxx.(4)年末对预收账款根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进行递延所得税处理。借:递延所得税资产xxx贷:所得税费用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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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可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的影响如下: 1. 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转让销售及持有自营阶段,均涉及营业税纳税问题,主要体现在: a. 开发建设阶段: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营业额包括应税劳务及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不含甲方供材),按照营业税率3%计征 b. 转让及销售阶段: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商品房及其他建筑物与构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均按照转让及销售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的受让或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5%税率计征营业税 c. 持有自营阶段:出租房地产,按租赁服务业以5%税率计征营业税 结合税制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可以看出,如果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那么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是系统性的。首先,税率的直接变化(由3%∕5%营业税税率变为11%∕17%增值税税率),税率均大幅上升,虽然增值税可以抵扣相应进项税额,但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特殊性与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项目往往难以抵扣,并且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直接上游企业,其受“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影响必然会波及甚至转嫁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而造成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一系列影响。当然,还要考虑成本税金的变化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影响,由于上述影响是系统性的,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总的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具体影响是加重还是减轻取决于税制改革对房地产及相关行业的具体改革措施(特别是适用税率与抵扣机制的设计),并且因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具体业务类型及经营方式与税务筹划措施而有所不同。依据现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业生态总体来看,“营改增”税制改革对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总的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普遍影响可能是 “不减反增”。 2. 财务管理与会计处理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宏观财务管理与具体会计处理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企业出于合理降低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考虑,会要求自身财会人员加强宏观财务管理,甚至要求财会人员加强与内部采购销售决策与具体执行人员的联动沟通,达到合理降低税负与经营成本的目的,这一点将在第四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对策中进一步阐述。另一方面,“营改增”改革也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发票管理产生直接影响,主要是上述1中企业3阶段业务的具体涉税处理转变问题,以及原涉及营业税的兼营行为、视同销售与混合销售行为的转变处理问题。 3. 企业融资与现金流的影响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特殊性与复杂性,要求企业必须有良好的融资能力与充足的现金流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多采用预售制,营业税在确认预售收入的当期就要缴纳,占用流动资金,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率为5%。营业税构成房地产企业不可忽视的现金流出。而改征增值税后,一般房地产项目建设、材料等先购入,多数时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因而开发之初较长的时间内无税可缴,减少企业流动资金的占用,扩大企业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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