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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惠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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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蛙公主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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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没有取消。2023年的报名时间预计在3月份,您可以关注下。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三个科目,参加中级会计师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会计资格证书。这说明,中级会计师考试仍然采用2年3门的制度,目前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也没有发布取消2年3门的相关通知。想要学习会计方面的知识,可以了解一下东奥会计在线。【更多会计问题点击咨询>>】东奥会计在线,用平台铺就跑道,用品质成就梦想。专注打造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会、税务师、CMA、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等全方位财会考试培训,以辅导教材和强大的教师团队为考生保驾护航!"

中级会计师证被非法扣留

215 评论(10)

娃娃哇娃娃呀

不需要重新考,2018年会计从业资格证取消后,2019年开始从事会计相关人员都要学习继续教育。

303 评论(8)

喝了咖啡会飞

题主,会计从业资格证被吊销和初级会计职称证书无关。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目前取消,无法再进行考试,而初级会计职称证书实际上替代了原来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地位。

149 评论(13)

汤汤小朋友

会计从业资格证被吊销了是不是初级会计证也要重新考?

一、定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俗称会计证、会计上岗证,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曾经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

二、现时规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那么就是说有初级会计证书即具有了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能力。

三、初级会计证是否需要重新考试。

如果已经取得初级会计证书是不需要重新考试的。建议题主准备中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或注册会计师考试,这样更加具备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能力,也是升职加薪的基石。

359 评论(14)

德润天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令第12号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证书全国范围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想要学习会计方面的知识,可以了解一下东奥会计在线。【更多会计问题点击咨询>>】东奥会计在线,用平台铺就跑道,用品质成就梦想。专注打造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会、税务师、CMA、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等全方位财会考试培训,以辅导教材和强大的教师团队为考生保驾护航!会计职称考试的全称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考试是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共分初级会计、中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职称三个级别。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考试一次,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351 评论(10)

zhang小美123

作弊与扰乱考场秩序,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这是对于中级会计考试如果抄被抓到了会怎么样啊?的解答。81

122 评论(8)

sy四叶草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

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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