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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货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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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风的夕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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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存货方法有: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期末存货成本=各项存货实际盘点结存数量*各项存货单位成本发出存货成本=期初结存存货金额+本期收入存货金额-期末存货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客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不同会计方法对存货

260 评论(11)

星耀夜阑

举例说明:

【案例】

甲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使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6年甲公司购入一批生产用原材料,该批原材料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后来该批原材料由于管理不善变质导致无法使用,甲企业对其进行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变价收入10万元,假设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

(1)转入清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170000

贷:原材料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0

(2)取得变价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854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0

(3)结转清理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108453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084530

分析:按照上述会计处理方法甲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该批原材料全部转入清理,这就意味着该批原材料全部发生损失,因此与该批原材料有关的进项税额也应全部转出,不得抵扣。同时企业在将原材料清理出售时取得的变价收入还应按17%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

然而事实上,企业在将原材料变价时取得收入10万元,我们可以认为该批原材料并不是全部发生损失。由此可以看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是发生非正常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该将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而对于取得的清理收入部分则可以认为未发生损失,在税法上对此也未作明确的规定,只要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将其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就无须将该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出。

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

(1)转入清理时

企业实际发生的存货非正常损失金额=1000000-100000/(1+17%)=914530(元)

存货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额=914530×17%=155470(元)

企业实际发生损失时,按扣除取得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070000

贷:原材料9145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5470

(2)取得变价收入时,将取得的变价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该部分原材料的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854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0

借:其他业务成本85470

贷:原材料85470

(假设本例中原材料按成本价出售)

分析:相比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少缴增值税14530万元。

298 评论(10)

无敌幸运星1

对于存货损失的处理,会计监管:预期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市场价格的损失,在会计历史上“谨慎”,企业在最后对存货进行减记,但是税法将不予批准。对于正常的股票损失,会计处理相当于税法,直接从今年的利润中扣除;存货异常损失有两个主要原因:(1)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盗窃、霉变、变质所造成的损失。前者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的“非营业费用”中,扣除相关责任人的赔偿后,计入“行政费用”。但是“自然灾害损失”必须是“不可知、不可控制和后来的证据”的损失。对于无法解释的损失,只能归因于“管理不增值税:按照增值税规定,不得从生产税额中扣除企业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在非正常损失发生前,如果企业有增值税抵扣货物的实际抵扣,应在货物的流通中出现异常损失,将是货物的进项税额转移。由于“管理”所造成的“管理费用”所包括的“管理费用”中所含的所得税的处理,由于属于责任管理单位的原因,不可能是国家的税收损失、部分损失,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对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是企业的主观原因,根据国水发[1997]不。190文档,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损坏或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非常产生的损失由税务机关审批,批准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它应该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管理费”在股票非正常损失中,而不是税前扣除,应使增税,以及“非经营性支出”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而不是作为税收调整。负责库存损失。善”,并包括在“非营业费用”中。

310 评论(10)

Nice甜甜圈

对非正常损失存货进行账务处理,关键是正确计算其涉及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不同,非正常损失存货可分解为三种典型情况:不含运费的原材料、含运费的原材料及产成品、半成品。企业非正常损失存货,有时是上述一种情况,有时是几种情况的组合。因此,只要对上述三种典型情况的账务处理明确,在对各种形式的非正常损失存货进行账务处理时,就能符合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下面举例说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原材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账户一并处理。属于收发计量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在扣除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借:管理费用7360其他应收款2000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9360。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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