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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60件,包括独立审计准则28件、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件、执业规范指南5件、相关准则3件、指导意见4件、审计技术提示2件、相关文件8件。
独立审计准则(28)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
——会计报表审计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
——审计业务约定书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
——审计计划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
——审计抽样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
——审计证据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
——审计工作底稿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
——审计报告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2003年4月14日修订)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
——错误与舞弊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
——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
——审计重要性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
——分析性复核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
——利用专家的工作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
——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
——期初余额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
——期后事项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
——关联方及其交易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
——持续经营
(1999年2月4日发布 2003年4月14日修订)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
——违反法规行为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
——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
——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
——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
——管理当局声明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
——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
——会计估计
(2001年1月21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
——存货监盘
(2002年3月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
——函 证
(2002年3月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2003年4月14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
——验 资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2001年1月21日修订)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
——管理建议书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
——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
——盈利预测审核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
——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
——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
——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
(2001年1月21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
——银行间函证程序
(2001年1月21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2002年3月5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
——会计报表审阅
(2002年3月5日发布)
执业规范指南(5)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1号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试行)
(1996年1月31日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2号
——审计工作底稿(试行)
(1996年1月31日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
——验资(试行)
(1996年1月31日发布 2001年6月26日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4号
——小规模企业审计(试行)
(2001年7月19日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
——审计报告(试行)
(2003年5月13日发布)
其他相关准则(3)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指导意见(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资产减值准备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0年1月27日 会协字[2000]29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2年2月9日 会协[2002]4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2年6月25日 会协[2002]160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4年4月15日 会协[2004]27号
审计技术提示(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审计技术提示第1号——财务欺诈风险》的通知
2002年7月19日 会协[2002]203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审计技术提示第2号——会计报表公布日后发现的事实》的通知
2002年9月13日 会协[2002]243号
相关文件(8)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验资机构执业规范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7年12月2日 会协字[1997]294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活期储蓄存单能否作为验资凭据的答复
1997年12月15日 会协字[1997]310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 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
1999年1月6日 财协字[1999]1号
财政部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
1999年7月12日 财协字[1999]10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 结算 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8月5日 财协字[1999]103号
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日 财会[2001]1035号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
2001年9月30日 财会[2001]1067号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2002年3月13日 财会[2002]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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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叶草人生
《审计业务约定书》。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共同签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签订后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具有其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的经济合同一样(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在法律上的生效契约。
性质
1、明确准备接受委托业务的性质和范围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签约前必须达到双方对审计业务、审计范围取得一致看法。在会计报表审计、专项审计、期中审计、验资等诸多审计业务的委托过程中。
注册会计师必须清晰地察觉今后的审计范围是否会受到限制,被审计单位能否如实地提供全部资料,注册会计师能否顺利地在审计过程中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审计意见等问题。
2、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通常,在签约前,注册会计师应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经营情况和经营风险,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被审计单位简况,管理人员的经验、品行等相关方面进行全面了解,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同时也为接受委托后安排下一步的审计工作奠定前期基础。
3、评价自身的胜任能力
即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自身能否胜任该委托业务进行评价。包括:评价自身执行审计的能力,特别要考虑到确定审计小组的关键成员和考虑在审计过程中向外界专家寻求协助的需要;评价自身与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独立;评价即将参加受托业务应有的谨慎或关注能力。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审计业务约定书
樱子2200
第三节 函证(重点掌握)
一、函证决策因素
(二)函证的范围
选取的特定项目可能包括:1.金额较大的项目;2.账龄较长的项目;3.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4.重大关联方交易;5.重大或异常的交易;6.可能存在争议以及产生重大舞弊或错误的交易。
(三)函证的时间
1.注册会计师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适当时间内实施函证。
2.如果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可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实施函证,并对所函证项目自该截止日起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发生的变动实施实质性程序。
(四)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时的处理
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要求对拟函证的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并获取审计证据予以支持。
1.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合理应考虑:管理层是否诚信;是否可能存在重大的舞弊或错误;替代审计程序能否提供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挠而无法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询证函的设计
(一)设计询证函的总体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设计询证函。询证函的设计服从于审计目标的需要。例如,在函证应收账款时,询证函中不列出账户余额,而是要求被询证者提供余额信息,这样才能发现应收账款低估错报。再如,在对应付账款的完整性获取审计证据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供货商明细表向被审计单位的主要供货商发出询证函,就比从应付账款明细表中选择询证对象更容易发现未人账的负债。
(二)设计询证函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设计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所审计的认定以及可能影响函证可靠性的因素。可能影响函证可靠性的因素主要包括:
1.函证的方式。函证的方式有两种:积极式函证和消极式函证。不同的函证方式,其提供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不同。
2.以往审计或类似业务的经验。
3.拟函证信息的性质。
4.选择被询证者的适当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对所询证信息知情的第三方发送询证函。函证所提供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还受到被询证者的能力、独立性、客观性、回函者是否有权回函等因素的影响。
5.被询证者易于回函的信息类型。询证函所函证信息是否便于被询证者回答,影响到回函率和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性质。
(三)积极与消极的函证方式
【例5-单选题】下列有关函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取得积极式函证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则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
B.如果被审计单位与银行存款存在认定有关的内部控制设计良好并有效运行,注册会计师可适当减少函证的样本量
C.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低
D.如果注册会计师将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且预期不符事项的发生率很低,可以将消极式函证作为唯一的实质性程序
答案:A
解析:选项B错误,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可见,与银行存款存在认定有关的内部控制设计良好并有效运行不构成注册会计师可适当减少函证的样本量的理由。
选项C错误,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选项D错误,当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1)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2)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3)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4)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四、函证实施过程的控制
(一)函证发出前的控制
询证函发出前,注册会计师需要恰当地设计询证函,并充分核对各项资料,具体包括:
1.询证函中填列的需要被询证者确认的信息是否与被审计单位账簿中的有关记录保持一致,比如,针对银行存款的函证,需要银行确认的信息是否与银行对账单等保持一致。
2.考虑选择的被询证者是否适当,包括被询证者对被函证信息是否知情、是否具有客观性、是否拥有回函的授权等。
3.是否已在询证函中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
4.是否已将部分或全部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进行核对,以确保询证函中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的准确性。
可以执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拨打公共查询电话核实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
(2)通过被询证者的网站或其他公开网站核对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
(3)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持有的相关合同等文件核对;
(4)对于供应商或客户,可以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收到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对方单位名称、地址进行核对。
(二)不同发出方式下的控制
1.邮寄
为避免询证函被拦截、篡改等舞弊风险,在邮寄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核实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被询证者的联系方式后,选择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邮寄服务机构,并亲自寄发询证函。同时,在询证函中明确要求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寄至被审计单位。
2.跟函
(1)如果被询证者同意注册会计师独自前往被询证者执行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独自前往;
(2)如果注册会计师跟函时需要被审计单位员工陪伴,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同时,对被审计单位和被询证者之间串通舞弊的风险保持警觉。
3.电子方式
如果注册会计师需要通过电子方式发送询证函,在发函前可以基于对特定询证方式所存在风险的评估,考虑相应的控制措施,如实施程序以检査被审计单位提供联系方式的真实性。
五、考虑询证函回函的可靠性
(一)通过邮寄方式收到的回函
通过邮寄方式发出询证函并收到回函后,注册会计师可以验证以下信息:
1.被询证者确认的询证函是否是原件,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发出的询证函是同一份;
2.回函是否由被询证者直接寄给注册会计师;
3.寄给注册会计师的回邮信封或者快递信封中记录的发件方名称、地址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地址一致;
4.回邮信封上寄出方的邮戳显示的发出城市或者地区是否与被询证者的地址一致;
5.被询证者加盖在询证函上的印章以及签名中显示的被询证者名称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方名称一致。必要时,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进一步核对。
如果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将其转交注册会计师,该回函不能视为可靠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直接书面回复。
(二)通过跟函方式收到的回函
对于通过跟函方式获取的回函,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被询证者处理函证的通常流程和处理人员;
2.确认处理询证函人员的身份和处理询证函的权限;
3.观察处理询证函人员是否按照处理函证的正常流程认真处理询证函。
(三)以电子形式收到的回函
1.对以电子形式收到的回函,由于回函者的身份及其授权情况很难确定,对回函的更改也难以发觉,因此可靠性存在风险。
2.注册会计师和回函者采用一定的程序为电子形式的回函创造安全环境,可以降低该风险。如果注册会计师确信这种程序安全并得到适当控制,则会提高相关回函的可靠性。
3.注册会计师还可以与被询证者联系(如电话联系)以核实回函的来源及内容。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提供回函原件。
(四)对询证函的口头回复
只对询证函进行口头回复不是对项目组的直接书面回复,不能作为可靠的审计证据。在收到对询证函口头回复的情况下,项目组可以要求被询证者提供直接书面回复。
六、限制性条款对回函可靠性的影响
(一)对回函可靠性不产生影响的限制条款
一般来说,回函中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会影响所确认信息的可靠性。其他的限制性措辞如果与所测试的认定无关,也不会导致回函失去可靠性。
(二)对回函可靠性产生影响的限制条款
1.一些限制性条款可能使注册会计师对回函中所包含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或对其的依赖程度产生怀疑。
2.如果限制性条款使注册会计师将回函作为可靠审计证据的程度受到了限制,则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执行额外的或替代审计程序。
3.在特别情况下,当限制性条款产生的影响难以确定,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向被询证者澄清或寻求法律意见。
【例6-多选题】下列有关询证函回函可靠性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被询证者对于函证信息的口头回复是可靠的审计证据
B.询证函回函中的免责条款削弱了回函的可靠性
C.由被审计单位转交给注册会计师的回函不是可靠的审计证据
D.以电子形式收到的回函不是可靠的审计证据
答案:ABD
解析:只对询证函进行口头回复不是对注册会计师的直接书面回复,不符合函证的要求,因此,不能作为可靠的审计证据,选项A错误;回函中格式化的免责条款可能并不会影响所确认信息的可靠性,选项B错误;如果对电子形式的回函,确认程序安全并得到适当控制,则会提高相关回函的可靠性,选项D错误。
可爱谈心
一共60件,包括独立审计准则28件、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件、执业规范指南5件、相关准则3件、指导意见4件、审计技术提示2件、相关文件8件。独立审计准则(28)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1995年12月25日发布)独立审计基本准则(1995年12月2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1995年12月2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1995年12月2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1995年12月2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抽样(1995年12月2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1995年12月2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1995年12月2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1995年12月25日发布 2003年4月14日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期后事项(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1999年2月4日发布 2003年4月14日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管理当局声明(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与管理当局的沟通(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2001年1月21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2002年3月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 证(2002年3月5日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03年4月14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 资(1995年12月25日发布 2001年1月21日修订)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1996年12月26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1999年2月4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2001年1月21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银行间函证程序(2001年1月21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2002年3月5日发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2002年3月5日发布)执业规范指南(5)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1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试行)(1996年1月31日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2号——审计工作底稿(试行)(1996年1月31日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1996年1月31日发布 2001年6月26日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4号——小规模企业审计(试行)(2001年7月19日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2003年5月13日发布)其他相关准则(3)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1996年12月26日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1996年12月26日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1996年12月26日发布)指导意见(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资产减值准备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年1月27日 会协字[2000]2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2002年2月9日 会协[2002]4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2002年6月25日 会协[2002]160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4月15日 会协[2004]27号审计技术提示(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审计技术提示第1号——财务欺诈风险》的通知2002年7月19日 会协[2002]203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审计技术提示第2号——会计报表公布日后发现的事实》的通知2002年9月13日 会协[2002]243号相关文件(8)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验资机构执业规范有关问题的答复1997年12月2日 会协字[1997]294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活期储蓄存单能否作为验资凭据的答复1997年12月15日 会协字[1997]310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 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6日 财协字[1999]1号财政部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1999年7月12日 财协字[1999]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 结算 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8月5日 财协字[1999]103号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2日 财会[2001]1035号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 财会[2001]1067号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2002年3月13日 财会[2002]1017号
社会大学i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以及与管理层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被审计单位控制范围内的,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有必要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规范注册会计师控制范围内的业务承接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定 义第三条 审计的前提条件,是指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以及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的认同。 第四条 在本准则中单独提及的管理层,应当理解为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 第三章 目 标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只有通过实施下列工作就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达成一致意见,才承接或保持审计业务: (一)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存在; (二) 确认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已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章 要 求第一节 审计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 为了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 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是可接受的;(二)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管理层的责任包括: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 (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第七条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在拟议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对审计工作的范围施加限制, 以致注册会计师认为这种限制将导致其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作为审计业务予以承接,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八条 如果审计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管理层沟通。在下列情况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拟议的审计业务: (一)除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注册会计师确定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可接受; (二) 注册会计师未能与管理层达成本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提及的一致意见。 第二节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记录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 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范围;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三)管理层的责任; (四)指出用于编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五)提及注册会计师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以及对在特定情况下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形式和内容的说明。 第十一条 如果法律法规足够详细地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条款,注册会计师除了记录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的事实外,不必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记录于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层的责任与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似, 注册会计师根据判断可能确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与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效果上是等同的。如果等同,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法律法规的措辞,在书面协议中描述管理层的责任;如果不等同,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措辞,在书面协议中描述这些责任。 第三节 连续审计 第十三条 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是否要求对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作出修改, 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条款。 第四节 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第十四条 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不应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 第十五条 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或委托人要求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业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 如果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就新的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并记录于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 第十七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而管理层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二)确定是否有约定义务或其他义务向治理层、所有者或监管机构等报告该事项。第五节 业务承接时的其他考虑 第十八条 如果相关部门对涉及财务会计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确定该补充规定是否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冲突。如果存在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沟通补充规定的性质,并就下列事项之一达成一致意见: (一)在财务报表中作出额外披露能否满足补充规定的要求; (二) 对财务报表中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描述是否可以作出相应修改。 如果无法采取上述任何措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十九条 如果相关部门要求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可接受,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注册会计师才能承接该项审计业务: (一)管理层同意在财务报表中作出额外披露,以避免财务报表产生误导; (二)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明确,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以提醒使用者关注额外披露;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中不使用“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公允反映了……”等措辞,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二十条 如果不具备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但相关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接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评价财务报表误导的性质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二)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适当提及该事项。 第二十一条 如果相关部门规定的审计报告的结构或措辞与审计准则要求的明显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使用者是否可能误解从财务报表审计中获取的保证; (二)如果可能存在误解,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是否能够减轻这种误解。 如果认为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不能减轻可能的误解,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该项审计业务。 按照相关部门的这类规定执行的审计工作, 并不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已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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