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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文件,从2006年起,都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日前正式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今年起,在全国所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中实施。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实行该会计制度,对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意义十分重大。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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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各直属高等院校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和聘任工作,加强直属高等院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实施意见》以及国家教委《关于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试行职务聘任制工作的几点意见》,结合直属高等院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直属高等院校的会计专业职务,是根据高等院校财务会计部门所承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而设置的工作岗位。会计专业职务设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第三条 直属高等院校会计专业职务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和批准的编制内设置,职务定额与结构比例必须与所承担的任务及按任务确定的编制相适应。第四条 直属高等院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范围和对象,是指在学校财务部门及其下属会计单位,或在校内其他部门的会计工作岗位上,现在专职从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分析、会计监督的专业人员。 现在审计处(室)工作,原来是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会计人员,或近几年从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财经专业分配从事审计工作的毕业生见习期满的人员,可靠用会计专业职务系列的名称、档次,申请参加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第五条 直属高等院校对会计专业职务实行聘任制。院校行政领导应向受聘的会计专业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确定聘期,以及续聘、解聘、辞聘等事宜。第六条 会计人员在担任专业职务期间,按照会计专业职务的工资标准,领取相应的专业职务工资。第二章 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第七条 会计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第八条 会计员的基本条件 1.初步掌握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2.熟悉并能按照执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3.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第九条 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二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第十条 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能对本职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和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3.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5.掌握一门外语。第十一条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对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具备全面管理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工作的能力,熟悉有关的经济管理工作,能对高等学校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分析,担负高等学校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3.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第十二条 高级会计师一般应具备《条例》规定的外语条件。鉴于历史原因和会计队伍的实际状况,在首次确定会计专业职务时,对于会计业务不涉外的单位,会计师及以下会计专业职务外语可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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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会计 目录·什么是高等学校会计?·高等学校会计特点 ·高等学校会计的要素和等式 ·高等学校会计确认标准、计量基础和记账方法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高等学校会计(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ccounting) 什么是高等学校会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核算和监督教学资金的取得、使用及其结果,为提高社会效益的一种非营利组织会计。事业单位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 高等学校会计特点 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本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客体是教学资金的取得、使用和结果;职能是核算和监督,核算教学活动的资金耗费,监督教学资金的取得和使用并考核支出的效果;目的是提高社会效益;本质是非盈利组织会计。 高等学校会计的要素和等式 分设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会计要素。基本的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另一会计等式为:“收入-支出=结余”。 高等学校会计确认标准、计量基础和记账方法 实行收付实现制,资产按实际成本计量,负债 、收入、支出按实际收付金额计量,采用借贷记账法。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规范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法规。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总说明。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规定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了规范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适用范围是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会计核算应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基础是一般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性收支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本位币 是人民币 ,发生外币 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核算。会计科目、账簿等的设置要求。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规定高等学校会计科目的设置,列示会计科目表及使用说明;会计科目按会计要素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和预算管理类等六类,共设置了50个会计科目。设置“预算收入”、 “预算分配”、“预算结余”、“约定支付”、“约定支付准备”等5个表外科目。其中“预算收入”、“预算分配”、“预算结余”等科目之间有一定的对应关系,“约定支付”和“约定支付准备”科目有一定的对应关系。 第三部分,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规定结账的期限和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年度终了前,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第四部分,会计报表。明确会计报表的属性和作用。会计报表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设置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规定报表的报送期限,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报出,年度报表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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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扩展资料: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处理的相关要求规定:
1、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2、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3、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半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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