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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区别表现在:执行人立场不同、目的不同、执行主体不同、结果不同。
1、执行人立场不同
司法会计执行人是站在独立的向法律负责的立场上鉴定证据。
法务会计是站在为当事人(通常是作为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立场上,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
2、目的不同
司法会计的目的是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提供会计学证据,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并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辩护。
3、执行主体不同
法务会计一般由注册会计师来执行。
司法会计的实施主体可以是司法机关设置的司法会计专职人员,也可以是受聘于司法机关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人员。
4、结果不同
司法会计工作的结果是出具具有法定证据效力的司法鉴定书。
法务会计工作的结果是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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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有关会计专门性问题,依照规定程序,聘请或指派司法会计鉴定人,运用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以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保存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拥有的财产作为鉴定客体,通过调查、研究和验断,做出鉴定结论,为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提供证据材料所进行的一种鉴定。它是司法鉴定的一种形式。司法会计的职能是指司法会计所具备的功能和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司法的日益加强,司法会计在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分析起来,司法会计有如下几点职能:1.反映案件资金的运动规律,分析会计资料,为经济案件的处理提供会计证据。大量的司法实践证明,任何经济案件的发生都与企业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严密和管理制度不健全有关。无论是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还是偷税漏税、走私等经济犯罪,都会在会计资料中或多或少的留下痕迹。运用会计学的专门知识和方法,查验相关的会计资料,弄清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对可疑线索跟踪调查,排除嫌疑,明辨是非,为经济案件的最终裁决提供有效和有力的会计证据,便成了司法会计的主要职责。2.客观的计量经济案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科学的度量经济纠纷中的债权、债务以及个人财产的数额,为诉讼当事人提供诉讼支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无罪者不受刑法的处罚,维护法律的公正性,这是司法会计的又一重要职责。3.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一些不法分子千方百计地钻体制和法律的空子,大肆地进行经济犯罪,这给国家、集体和企业带来巨额的经济损失,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司法会计运用会计学和司法学的专门知识,从会计资料中发现、收集、判断、分析和整理会计证据,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经济犯罪,为挽回国家和集体的经济损失,遏制经济犯罪分子继续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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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 (Judicial accounting)一词是外来词,系大陆法系的称谓,20世纪50年代传入我国。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法庭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司法会计”一词由“司法”和“会计”组成,二者在“司法会计”一词中的含义和作用不同:“司法会计”一词中的“司法”二字的含义是指诉讼,它界定了司法会计的社会属性,即司法会计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使司法会计能够与会计(经济核算活动)、审计(经济监督评价活动)、非诉讼会计检查与会计鉴定等社会活动相区别。“司法会计”一词的“会计”二字则是指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它界定了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使司法会计能够与讯问、询问、搜查等其他法律诉讼活动相区别。需要指出的是,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都是在社会的经济管理或经济监督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社会活动,并非是诉讼中专有的社会活动。例如,财务管理、审计、仲裁及法律诉讼中都存在着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活动。司法会计与非诉讼的会计检查、会计鉴定活动的区别,主要在于司法会计活动应当符合诉讼程序。上述解释表明司法会计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即司法会计一词是指“司法会计活动”,这是对“司法会计”词义的最基本解释。“司法会计”一词,还可以从其他角度进行释义,例如:1.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释义,“司法会计”一词指的是“司法会计学”或“司法会计理论”。司法会计学主要研究司法会计活动的规律及方式方法,是法学中的一门边缘应用学科,与法医学、物证技术理论等理论具有同等的法学地位。2.从社会科学技术的角度来释义,“司法会计”一词指的是“司法会计技术”或“司法会计方法”。无论是司法会计检查还是司法会计鉴定,都包含了一整套的技术方法,并能够用来满足法律诉讼中的特殊需求。3.从专业技术工作的类别角度来释义,“司法会计”一词指的是“司法会计技术工作”。例如,我国的公检法等诉讼机关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中心等单位,为了适应开展司法会计活动的需要,相继开展了司法会计技术工作。 4.从司法技术人员的类别来理解,“司法会计”一词指的是“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即专门从事司法会计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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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已经开展的司法会计活动主要有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检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四类。(一)司法会计检查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依法进行专门检查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通俗的讲,司法会计检查就是指诉讼中所进行的查账、查物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寻找、发现、收集和固定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财产状况方面的诉讼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的诉讼结果,包括获取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和形成司法会计检查笔录。(二)司法会计鉴定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司法会计鉴定,通过解决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从而达到查明财务会计事实的目的。(三)司法会计检验司法会计检验,泛指司法会计师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检查、验证的技术活动。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指司法会计检查中的技术检验活动,即司法会计师接受指派或聘请,参与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的技术性检查、验证活动。二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技术检验活动,即司法会计鉴定人为了解决鉴定问题而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的技术检查、验证活动。(四)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是指为了判明涉及财务会计业务内容的文书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运用证据审查的原理与方法,对文书证据进行审查、评断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狭义的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专指司法会计师对文书证据进行的技术性审查、判断活动。与前述司法会计活动的不同在于: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其目的不是为了获取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检验结论或鉴定意见等证据,而是为了判明涉及财务会计业务内容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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